楊岡儒律師【高雄律師-法律專欄】網路言論自由與刑事誹謗罪之判定(1)

2010.12.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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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我的法律問題(問題內容):

平時上餐館或是進百貨公司,無論是高檔甚至路邊小攤,想請問的是:若遇到服務態度不佳或是店家品質控管不當時,除了百貨櫃或知名品牌可像店家投訴或消基會外,有時真的很想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或是FB...等等,店名.品牌和人名要如何寫才不會影起法律糾紛呢?畢竟我們平凡市井小名也不想被告,但有時又氣的想舉發諸告天下,譬如:香奈X.新光X...等等(我只是譬如...他們人都很好..我想寫的不是他們..),像這樣的敘述方式是否恰當或是該注意什麼,什麼樣的方式可以告訴大眾但又必須避開麻煩的法律責任,勞煩您了,當然也要感謝開放一個窗口替我們解答,祝福楊律師,栗子和兔寶寶們平安.健康.

 

以下為楊岡儒律師之回覆:

April您好

關於您所詢之問題,主要涉及兩個層面(民事與刑事),並涉及建議之方式

爰回覆如下:

(一)刑事部份

1.主要為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之誹謗罪

相關法條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細部上,還涉及第313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分析:(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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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高雄律師-法律專欄】網路言論自由與刑事誹謗罪之判定(2)

2010.12.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接續前文:【高雄律師-法律專欄】網路言論自由與刑事誹謗罪之判定(1)

 

(二)民事部份

關民事責任之部分,主要在於侵權行為之判定。

其權利內容為『人格權』、『名譽權』與發展中之『商譽權』。

(細部上,與刑法上誹謗罪之要件並不相同)

 

實務上重要裁判

96年度台上字第2170

    旨:

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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