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生活法律(一)

2010.11.7更新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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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學男狎少女 罰42萬換免囚

內文:【辛啟松╱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大一學生在網路認識十三歲女網友,兩人三度在學校廁所或男方家裡撫摸猥褻,因少女生理期延遲,向老師詢問才曝光。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沒有強暴脅迫少女,三次猥褻各處六月徒刑,應執行一年兩個月,考量服刑會影響他的前程,法官通融他得繳交四十二萬元罰金換免牢刑。

兩人關係親密
判決書指出,十九歲胡姓大學生在前年高三暑假,認識剛國小畢業的陳姓少女,兩人關係比普通朋友還好,但沒有變成情侶。胡生在去年二月和四月,三度猥褻少女,前兩次是寒假時在某國小廁所內,用手撫摸其胸部,第三次則把少女帶回家,以生殖器磨蹭對方下體,事後少女生理期延遲,她擔心可能懷孕,詢問老師原因,老師發現有異,告知少女母親才發現此事。
胡姓大學生向法官表示,沒猥褻對方,且知少女是國中生,應是十六歲,不知道她未滿十四歲,他拿出兩人親密合照,分享秘密心情的網路對話,證明自己和少女平日有聯繫。
法官發現,少女外貌成熟,從外觀很難辨別她實際年齡,但被告知道少女是國中生,雖少女實際年紀才十三歲,法官仍以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刑期論罪。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07410/IssueID/20100104
最後紀錄日期:2010.1.4


標題:1人霸1桌 癱瘓餐廳討債
業者可攝影蒐證 提民事賠償

內文:大大茶樓台南德安店遭人率隊「霸桌」癱瘓餐廳營業,轄區警方表示,對方沒有行使暴力脅迫,沒有毀損餐廳、傷害服務生,刑事部分無法可管,律師許世烜建議茶樓仍可攝影蒐證,透過民事的侵權行為,主張霸桌行為影響店家營業賺錢的權益,提出民事賠償,但關鍵解決方式是「店家趕緊找蔣姓股東出面洽談」。
律師許世烜說,一般討債或逼迫對方出面的方式,大多會觸犯《刑法》第三○四條的強制罪,也就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但率隊「霸桌」方式是否構成,有灰色地帶的討論空間,行為人雖有動機與嫌疑,但手法不構成,個案需由法官或檢察官來認定。
訂位民眾也可求償
霸桌雖沒有觸犯《刑法》,但許世烜認為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因霸桌舉動可能造成店家損害,影響其他顧客的用餐消費權益,店家可攝影蒐證,提出民事賠償,要求霸桌者補償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營業額。
針對訂位卻無法進入用餐民眾,台南市政府消保官傅然煇說,「餐廳受理消費者事前訂位,卻無法提供服務,無論什麼原因,消費者可要求損失賠償。」店家臨時以「包場為由」無法提供服務,就是餐廳不對,消費者可要求價差賠償,也就是因餐廳無法服務,消費者必須花更多錢用餐,只要提出舉證,就可要求損失額度的一到三倍懲罰性賠償。記者辛啟松
特殊的討債手法
2002/12/27 蘇姓男子向屏東縣賴姓婦人要債未果,駕駛小貨車到賴婦住處前播放《牽亡歌》(出殯歌曲)
2001/05/01 一輛來自台北縣一家討債公司的廂型車,連續一周將車子停放在台中市大墩十八街債務人住處外,並在車廂外圍寫滿債務人的基本資料和欠債事由,藉此施壓
2000/08/09 受刑人再生協會理事長董念台主持的討債公司,因不滿魏姓民代幫人脫產,聲稱將出資10萬元獎金,由愛滋討債隊前往「擁抱」魏及其家人,以達討債目的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43672/IssueID/20091207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罵「賤人」辱同學至崩潰 賠12萬
內文:2009-12-07 中國時報 【陳俊雄/北縣報導】
北縣某專科女生「寧寧」與同班林女男友交往,遭林姓女同學以「賤人」、「破麻」(台語,指性關係混亂)等字眼辱罵長達四個月,害得她免疫系統受損、全身佈滿紅疹而被迫休學。板橋地院判決林女及家長應賠償十二萬元。 就讀板橋某學院國貿科的女生「寧寧」,去年因與同班林女男友交往引起不滿,林女就在「寧寧」無名小站的部落格上,留下「你媽媽知道你是狐狸精,才會難過吧」、「你去死吧賤貨」等不堪字眼,對著同窗嗆聲長達四個月,狠狠地羞辱同學一頓。 「寧寧」因故沒在開學日到校,林女四處放話要讓她以後的日子很難過,寧寧因內心恐懼,翌日就到校辦理休學。 即使如此,林女還繼續咄咄逼人地在寧寧的部落格上發言謾罵,寧寧則是從同學口中獲悉林女持續以不堪言語或在部落格上貼文羞辱,內心因此承受極大壓力,晚上失眠,全身布滿紅疹,求助精神科醫師後,還被診斷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寧寧還曾寄出存證信函希望和解,但雙方和解不成,寧寧轉而控告林女妨害名譽並求償廿萬元。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20700123,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愛滋針行刺 台灣可判5~12年
內文:〔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紐西蘭愛滋男拿著愛滋針頭扎妻子,若依紐「讓他人染病」罪名判刑,最高可達十四年。在台灣,類似行為拿著愛滋針頭扎人,除了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依法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三萬元以上到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但有殺人或其他犯意,法界看法分歧。

算不算殺人? 法界看法分歧
板橋地檢署和地方法院曾偵審一起類似案例。陳姓愛滋男去年在超商偷竊犯行曝光,竟以口咬人、持愛滋針頭當工具扎人,企圖落跑但仍被逮,最後遭檢方認定,陳某明知患有愛滋病,卻以不確定殺人故意持愛滋針筒扎人,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案件移審後,板橋地院推翻檢方起訴意旨,認定以口咬人或用針扎人感染愛滋的機率不高,如接觸針頭受感染機率僅為千分之三,因此判決被告無罪。但愛滋男由偷變搶,另涉強盜罪部分,則判七年二個月有期徒刑。被害人目前仍在觀察愛滋病毒中,但心理遭受重創。此外,台中地院上月針對一愛滋女隱瞞病情和嫖客性交易而被起訴。不過,法官以她有要求對方戴套,嫖客也未被傳染,認為沒將愛滋病傳染他人的故意,因此判決無罪。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7/today-life1-2.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網路帳號 列入遺產分配
內文:更新日期:2009/12/01 04:09
〔編譯羅彥傑/綜合報導〕傳統的遺產規劃管理正逐漸迎合新媒體的時代,遺產規劃管理人員開始接手一項新業務,即在客戶失去行為能力或者撒手人寰時,代為處理諸如電子郵件、「臉書」(facebook)帳號及網路相簿等客戶隱私資料。據華爾街日報報導,雖然許多人會和配偶或者信任的家人,分享用戶名稱與密碼,但也有人不會這麼做。美國芝加哥專門幫人辦理遺產規劃的女律師普朗蕾,親身體驗到由此衍生的麻煩。
普朗蕾的公公是一名小公司的老闆,今年初中風,沒有人能替他讀取電子郵件。她回憶說︰「這是個大問題。」儘管身為律師的她有代管財務的權力,也是公公的家庭成員,但電子郵件服務業者就是不讓她取得公公的帳號。普朗蕾估計,在家人找出其他聯絡客戶的辦法前,公公的生意因為訂單未能履約而損失數萬美元。她說,公公在康復後,才和最親近的家人分享自己的密碼。參加美國律師協會所辦研討會討論此一話題的普朗蕾說︰「線上在本質上逐漸取代許多人的保險箱。」布萊恩卡夫律師事務所洛杉磯辦公室合夥人赫勒說,隨著客戶尋求協助管理自己的數位帳號與資產,線上帳號密碼的代管逐漸成為話題。他已開始協助客戶辨識自身的各種線上資產,而且思考一旦自身遭遇不測,應由誰來取得這些線上帳號密碼。赫勒指出︰「如果你的家人或小孩沒有一起生活,你的數位資產,和其他財產的問題將會如出一轍。」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1/78/1w008.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2


標題:琴音朝9晚11 判非噪音法官稱音量音色未達「無法容忍」補習班免賠2009年12月01日蘋果日報

內文:【賴心瑩、鄧玉瑩╱台北報導】台中市退休警官盧景村嫌隔壁「舒伯特音樂苑」琴聲太吵,自行找來公證人錄音蒐證後,以精神受損為由告上法院求償八十萬元,但最高法院根據錄音內容綜合判斷音量、音色等情況後,認定舒伯特的樂器聲不算一般人無法忍受的噪音,昨判盧男敗訴確定。

擾人安寧
八十一歲的盧景村昨表示:「他們在住宅區開音樂補習班本來就不對,我左耳重聽,每天還是聽得到叮叮噹噹的吵雜聲,以及令人不舒服的拉弦聲,讓人睡不好、吃不好,搞得人快瘋了。法官這樣判沒道理,我會繼續找台中市政府申訴。」

花千萬買鄰宅換清靜
盧景村為求清靜,前年得知舒伯特音樂苑租約到期,竟斥資上千萬元,乾脆將鄰宅買下來當成自家客廳,舒伯特只好搬到附近大樓繼續營業,但記者昨未找到負責人,不知其回應。
這起樂器聲擾人案發生在台中南屯的高級住宅區,盧景村控訴舒伯特音樂苑每天早上九時到晚上十一時,連續從事鋼琴、小提琴等各式樂器教學,害他長期失眠;但舒伯特堅稱已做好隔音設備,且五年來經環保局五次檢測,都認定樂器聲未達噪音標準,也沒開罰。

音量最高可達91分貝
盧景村找環境分析檢測公司與民間公證人到場錄音及監測,發現音量最高曾達九十一點六分貝,遠超過他能忍受的五十分貝,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強調,所謂噪音應指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考量範圍並非只有分貝數,還必須參考音色,並根據音量與音色的混合音綜合判斷。而依盧景村自行提出的錄音,內容雖可聽到鋼琴、小提琴等音樂演奏聲,但扣除其中夾雜的路邊車輛行進聲、鄰居說話聲、開關鐵門聲等,已低於六十分貝,因此認定舒伯特的樂器聲未達一般人無法容忍的程度,不算噪音,昨判舒伯特免賠。

噪音惱人如何因應
˙住宅噪音或狗吠、飆車噪音,可打110報案,由警方勸阻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營業場所、工程、演唱會等噪音,可向縣市環保局檢舉,由稽查員依《噪音管制法》勒令改善或罰款
˙若能證明造成個人傷害或損失,可依《民法》求償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29376/IssueID/20091201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1


標題:散布女同學裸照 害爸媽賠6萬2009年11月27日蘋果日報
內文:【張欽、丁牧群╱台北報導】台北縣某中學國一女學生自拍裸照,放在加密的網路相簿內,卻遭同學惡意開啟圍觀並傳送分享,主導的一男三女同學因涉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分遭少年法庭裁定訓誡並陸續和解,僅一名女同學至今未賠,台北地院昨判女同學及家長連帶賠償被害人六萬元精神慰撫金。
被害女生崩潰想死
被害女同學家長昨說:「事發時女兒崩潰想死,對方家長還說我沒教好,現在女兒已漸漸走出陰霾,目前在美髮店工作,打算明年復學。」遭判賠的女同學家中無人,不知回應。
判決指出,北縣某中學三名女同學三年前暑假時,到學校電腦教室輸入被害人密碼,進入其PC home網路相簿,開啟她存在相簿內的全身裸照讓同學圍觀。
另一名男同學,則在家將被害人裸照傳送給其他人分享,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辦理休學並接受心理輔導,家長憤提告並求償,其中一名女同學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以她未成年為由,判父母連帶賠償六萬元慰撫金。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20418/IssueID/20091127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性侵文宣張冠李戴 知名補習班被判登報道歉
內文:2009-11-27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台南市成功補習班在國中基測期間,散發三年前板橋育達補習班輔導老師張瀚方性侵三名女子的剪報文宣,藉以影射競爭對手台南市育達補習班是劣質補習班。經育達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後,一、二審均判成功敗訴,須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還表示,成功補習班明知報紙報導的補習班並非台南市育達補習班,卻執意選擇國中基測期間散發有爭議的文宣,顯然確有藉此影射台南育達,以達到貶損他人對台南育達評價的故意。

成功補習班負責人林光孚、執行長邱賜和、管理主任羅素珍、教務主任陳惠琴等四人,於九十五年五月廿七日國中基測期間,帶領多名該補習班的導師及工讀生,前往試場之一的台南高工發放影射台南育達補習班的剪報文宣。 該文宣引用《蘋果日報》二○○三年八月十四日的一則報導,指「板橋育達補習班輔導老師張瀚方,上網詐稱國安局人員,拐騙強姦三名女子被判刑四年五個月」,由於剪報中附有板橋育達補習班的外觀照片,如果不仔細觀看,很容易被誤為是台南市育達補習班。 南市育達補習班負責人江惠美獲知後,認為對手手法太惡劣,於是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並要求成功補習班在四家報紙頭版連續三天刊登半版道歉啟事。儘管一、二審法官均判決成功敗訴,但審酌影射文宣發放的時間、地點及影響情況後,也僅同意在一家地方報的台南地區地方版,刊登一天、八分之一版面的道歉啟事即可。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2700216,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手機傳送簡訊 也會犯法?!

內文:【聯合線上╱文 林桂芬】 2009.11.19 03:02 pm
「雲林縣一名男子追求一名女子不成,一個多月傳了近百通不雅簡訊,內容充滿猥褻、低俗,讓女子不堪其擾,經過多次告誡男子仍不予理會,於是女子憤而向轄區派出所提出性騷懮申訴…」,經過調查性騷擾成立,被縣府裁罰3萬元。

「高市一名男性業務員在工作的機緣下,認識一名女性客戶,覺得對方頗具姿色而且聲音好聽,便連續一周每晚狂發十多則簡訊給對方,內容全是猥褻令人不堪入目的字眼,女子不堪其擾,氣得報警…」,最後該名男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函送裁罰。

現在手機通訊非常的發達,簡訊傳送快速又方便,但提醒民眾傳送前,最好審慎,不論是密集發送(奪命連環叩)或簡訊內容充滿性暗示、性誘惑等用語,只要造成被害人感覺不舒服、被冒犯,或是人格名譽受損、正常生活明顯受到影響,那就可能涉及了性騷擾、誹謗、恐嚇、強制等罪;這裡也提醒民眾,若碰到簡訊或E-mail的性騷擾,應先儲存這些簡訊或E-mail,或可拍照蒐證,以便日後舉證提告申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AD1/5260278.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傳送色情廣告、文字 小心觸法

內文:【聯合線上╱文 林桂芬】 2009.11.19 03:02 pm  
Email、MSN傳送色情廣告或不雅文字 小心觸法

「小安喜歡公司裡的同事小潔,為了追求她,小安每天MSN給小潔,剛開始,只是單純的聊聊天,但後來小安開始傳送一些親密的字眼,更變本加厲,說些露骨不堪的話語,讓小潔感到非常的尷尬、不舒服…」。

網路科技的突飛猛進,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縮短許多,從MSN、Skpye到最近正流行、正夯的Facebook(臉書)、Twitter(推特)等即時通訊的社交網絡,每個人都可以快速、大量的傳送訊息,卻也因為這種打破時空限制的特性,帶來了不少困擾,包括詐騙、飽受廣告訊息、病毒入侵、性騷擾…。

上述情況中,最常見的就屬「性騷擾」事件了,主要的型態多為不受歡迎的性探詢(如:有無男友,有無性經驗等)及性邀約(如:提議一夜情,援助交際等),再來就是貶抑性別的歧視字眼(女生比較笨、男人外遇是天性、娘娘腔、男人婆等)。由於線上互動的機動特質(可隨時離線),網友在面對網路性騷擾的心態似乎比較不在意,絕大部分的受擾者多以不予理會(如:離線)來因應。但事實上,為了杜絕性騷擾,網友在使用聊天室、討論版、電子郵件、即時通訊(MSN、Skpye等)或社群網路(Twitter、Facebook等)的時候,可以做好以下保護措施:

(一) 不要隨意將帳號給人,也不要任意公布帳號;
(二) 不熟悉的帳號傳送訊息或檔案,不要亂開或散佈;
(三) 勇敢拒絕,向對方明確表示性騷擾行為已造成不舒服;
(四) 若遇到對方以文字或影像性騷擾,立刻錄影或拍下畫面存證,例如按下print screen鍵儲存畫面;
(五) 立刻請身旁親(友)人作證,並備妥對話紀錄及錄影、拍照畫面向警方報案,不要縱容。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AD1/5260290.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民眾助緝匪 小心別觸法
      三思後行
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內文:街頭搶案頻傳,不少搶案是在民眾協助下順利破案,包括今年初高雄市議會議長莊啟旺夫人遭搶,搶匪沒多久再度犯案時,遭一名運將見義勇為追捕,搶嫌還用美工刀劃傷司機脖子,但仍遭制伏。

勿逾越比例原則
高市新興分局自強派出所所長毛甫白說,民眾協助逮捕嫌犯值得讚許,但仍須注意自身安全,切記第一時間報案,通知警方到場處理。
律師葉銘進表示,民眾協助抓搶匪時,應勿逾越比例原則,例如,已開車撞倒搶匪,若再蓄意輾過搶匪,就屬過當;一般來說,民眾協助抓搶匪,若造成搶匪受傷,依《刑法》二十三條規定,是為防衛他人權益不受侵害,應屬「正當防衛」,所以不罰,民眾車輛若因此毀損,也可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向「不法侵害他人權益」的搶匪要求賠償。
記者湯寶隆

民眾防搶要領
.勿配戴易遭歹徒覬覦的貴重物品
.盡量走騎樓或人行道,降低成為被下手目標的機會
.行走時皮包務必朝內側斜背
.女子夜間盡量勿獨行
.深夜回家,宜走人多明亮處,避開陰暗巷弄
.萬一遭搶,勿與搶匪拉扯,記下搶嫌特徵與車號報警
(原始)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局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1283/IssueID/20091102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住汽車旅館 偷高檔家具被逮
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內文:我是三十歲的阿奇,上周末跟女友到宜蘭一家新開幕的汽車旅館住宿,享受難得的兩人世界,當我們進駐一間最高檔的豪華總統套房時,發現裡面的設備真的很棒,五十吋液晶螢幕、超大浴缸、潔白瓷器設備等,實在非常高級。

剪鐵鍊帶走檯燈
是從國外原裝進口的高檔貨,每件物品價值都超過十萬元,女友看上一個進口花瓶,只用一個塑膠固定住,很容易就把花瓶拆下來。
由於住宿一晚高達一萬元,我心想也拿些值錢的東西減少損失,也挑了一個檯燈想帶走,但檯燈用小鐵鍊綁住,為了把它帶走,我到車上拿鐵鉗把鐵鍊剪斷,最後把這兩樣物品放

到車上,作為我與女友的出遊紀念品。
隔天結帳離開時,櫃檯人員檢查房間時發現有花瓶、檯燈被偷,隨即在出入口將我與女友攔下,希望看一下我們的車後座,我擔心事情曝光拒絕,沒多久店家就找警察前來處理,

最後被帶回警局問筆錄。■記者劉文淵採訪整理


報你知
旅館洗髮精餅乾 才能帶走
北縣刑警大隊偵三隊長洪俊義說,汽車旅館內如洗髮精等清潔用品、餅乾、可樂等可帶走,但電視、檯燈、菸灰缸、桌椅、浴袍等不可帶走,否則觸犯竊盜罪。

◎動作1
詢問櫃檯,確認可帶走做紀念的物品。
◎動作2
浴袍、鞋子、毛巾、香皂盤等,若喜歡可向業者購買。
◎動作3
如抱枕、電器不能擅自拿走,否則涉及竊盜罪。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1261/IssueID/20091102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真是遇到鬼了」 非罵人判無罪

內文: 【聯合報╱記者葉英豪/桃園報導】 2009.11.02 03:02 am
 
 
「鬼」這字眼不只農曆七月少講,就算平常引用來寫文章都得小心。簡姓市民網購和賣家起糾紛,在部落格裡張貼「真是遇到『鬼』了」為題文章,被賣主認為用「鬼」字汙衊她,怒告妨害名譽,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文章標題只是單純「台語俚語」,判處無罪。

這起「鬼」案件發生在96年4月間,簡姓市民上網路購物平台,看到某賣主張貼販售她所喜愛商品,便和賣方商議價購,但事後無端遭棄標,彼此為此大傷和氣。

事後,簡姓市民在個人網頁裡頭,書寫「惡意棄標的瘋子」內容抒發情緒,一度遭賣家控告妨害名譽並判處無罪確定。7月間,簡姓消費者因案出庭庭訊後返家,又在某網路部落格

裡頭發表「真是遇到『鬼』了」文章,再遭賣家控告妨害名譽。

賣家庭訊指控,簡姓消費者所張貼內容有多人看過,已構成公然侮辱,而且用「遇到鬼」的意思就是侮辱她是「鬼」,堅持提告。

簡姓消費者表示,部落格裡所張貼的文章只有幾位「好友」看得到,要瀏覽文章者只有「限制特定人士」才可以,並非大家都看得到。而且「真是遇到鬼」是句「台語俚語」,表

示「驚訝」、「不可思議」和「相當離奇」,並非指某人是「鬼」,哪來「辱罵」?

而且文章中賣家以「x8888878」當代號,還以「他」字替代真正賣家的性別,根本難以「辨識」賣家身分,也非辱罵「特定人」。承審法官認同簡姓市民的答辯,給予無罪處分。 【2009/11/02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7567.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po網:禿頭藥沒效 學生險鬧上法庭

內文: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09.11.02 03:02 am
 
 
楊姓大學生在部落格抒寫揶揄禿髮治療成效的文章,質疑國內一家健髮公司療程無效,還貼上總經理的大頭照「佐證」而被告妨害名譽,楊致歉後仍被警方函送偵辦。健髮公司在學生道歉後撤告。植髮公司網站後來撤下引起爭議的總經理照片,換上頭髮濃密的董事長照片。

楊姓大三學生,去年12月底在個人「無名小站」部落格討論禿頭,質疑生髮廣告有問題。楊從一家健髮公司的網站擷取總經理的相片,再上傳到網誌,揶揄「連總經理的額頭都這麼高」。

這篇網誌提到健髮公司的文字只兩、三行,事隔半年多,楊姓學生收到警方傳喚通知,緊急關閉網誌,擔心說了「禿頭藥沒效」而留下前科紀錄或是面臨鉅額賠償。

楊姓大學生偵訊時,強調只是想搞笑,因當時接近期末考,讀書讀得有些煩,才會寫文章發洩,造成植髮公司的困擾感到抱歉,也不敢再網誌上隨意戲謔。

健髮公司指出,有顧客在上網時無意間瀏覽到這篇文章,並質疑他們的商品,公司認為作者未經同意盜用總經理相片,並影響商譽才提告。楊姓大學生說,他是看到照片覺得有趣,事發後他「很不好意思」,健髮公司也同意和解。【2009/11/02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7504.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機車停騎樓 刮傷路人挨告

內文:【聯合報╱記者廖炳棋/台北報導】 2009.11.03 03:26 am 
  陳姓男子不慎被黃姓男子停放騎樓的機車車牌割傷小腿,陳怒控黃姓車主涉嫌傷害,黃認為這樣也提告「太誇張了」,警方調查後仍將黃依傷害罪嫌函送偵辦。黃姓車主對遭法辦很不滿,認為他的機車好好停放騎樓,陳姓男子自己走路不小心撞上,怎能因此控告他傷害,何況當時不只他一人停放機車,怎可認定是他的機車刮傷對方?黃的父母對兒子因此事被告也感到不可思議,數度向警方表示,陳姓男子「太小題大作」。

警方指出,台北市政府10月1日起,推行機車退出騎樓措施,事發時間是發生在九月底,黃姓房屋仲介員上班時,將機車停放台北市莊敬路公司騎樓下,陳姓男子經過該處,指稱被黃的機車車牌勾破西裝褲,小腿因此受到挫傷。陳姓男子拿手機拍下機車、受傷部位,隨後到醫院驗傷,再到警局控告車主涉嫌傷害,警方第一時間雖感訝異,但仍受理報案並調查。

警方傳喚黃姓車主到案說明,他不敢相信竟因機車停放問題遭人控告傷害,強調10月1日前騎樓可停放機車,他停車並未違反規定,是陳姓男子走路不小心才受傷。警方即使認為本案有爭議空間,但因陳堅持提告,仍將黃姓車主依傷害罪嫌函送偵辦。 【2009/11/03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9574.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影像追緝網 全民來破案
 更新日期:2009/11/03 04:09

內文:〔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為擴大民眾協助警察緝凶,警政署特別架設「影像追緝網」,把重大刑案現場附近監視器拍攝的歹徒身影po上網,歡迎社會大眾一起提供線索,讓全民扮演柯南,一同協助破案。
目前已有台北市日月光銀樓強盜案、台北縣新店金慶銀樓搶樓等7起刑案的影片上網,供網友瀏覽。警方說,被害民眾或商家也可以將自家監視器拍攝的畫面提供給轄區分局,由警方審核過濾後,請分局代為上傳至警政署「影像追緝網」。網友可以先連結警政署官方網站,再從首頁右下角處,直接連結到影像追緝網。警政署也指出,因各單位偵辦刑案進度不一,有時候若已掌握其他破案線索,不一定會在監視器畫面上著墨,所以po上網時間會尊重各機關。

警政署長王卓鈞有感於一些重大刑案發生時,雖然監視器畫面於案發之初,會經由平面與電子媒體報導,但報導曝光時間畢竟有限,民眾一不注意便稍縱即逝,若能將畫面po在網路上供人經常瀏覽,相信能增加提供線索進而破案的契機,遂由警政署資訊室架設「影像追緝網」。
追緝網的影片分成強盜、搶奪、竊盜、詐欺、毒品、暴力、性侵、其他等8個案類,各縣市警局轄區內一旦發生重大刑案,便由分局長或縣警局主任秘書審核後,將相關畫面上傳到網站,供網友點閱,希望能藉此讓更多人觀看,進而提供線索。網友還可以選擇將畫面放大,看得更清楚,並附上偵辦單位聯絡人電話。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3/78/1u7cd.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王雪峰獲保護令 夫施暴就坐牢

內文:【聯合報╱記者張祐齊、黃福其、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1.03 03:26 am 
 民進黨前立委王雪峰和夫婿王作良的家暴風波進入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昨天核准王雪峰聲請的家暴暫時保護令,禁止王作良對她實施暴力,若違反保護令,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王雪峰昨天下午從新店耕莘醫院辦理出院,由台北縣家暴防治中心人員帶離。王雪峰父親王昆和向記者表示,不便透露雪峰轉院到何處或是否暫時返回娘家,但可以肯定的是暫時不會回夫家;因為女兒已得了「恐慌症」,在親朋好友建議下,希望轉到其他醫院做心理治療。

王昆和說,心理治療是相當漫長的路,謝謝大家一路支持雪峰。他並語氣激動地說,「王作良這個人,家暴法根本管不了他」,應該修法,只要王作良有家暴,就要將他抓去關,不要讓他繼續在外面「耀武揚威」。

他表示,女兒對王作良相當好,王作良七、八年前在台中酗酒,欠下一百多萬元,都是女兒在還,沒想到雪峰的婆婆竟說北市仁愛路的房子都是婆家出錢的,根本與事實不符;王作良一家人就是要將雪峰逼到精神病院,由法院宣告她禁治產,好將雪峰名下財產都過戶到他們名下。

王作良則表示「家和萬事興」,母親在氣頭上講的話不需當真,其實昨天上午他還有打電話給雪峰,雪峰希望他能去接她出院;但他向雪峰說,因為父親昨天剛開完刀,母親身體狀況不好,要照顧雙親,希望她在醫院調養好再出院。他不知道雪峰昨天下午出院,拜託記者如果知道雪峰在哪兒,要告訴他。

台北地院家事法庭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主要是禁止王作良對王雪峰實施家庭暴力。法界人士指出,暫時保護令只是在緊急情況下的暫時效力,經法院核發,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並進行通常保護令聲請審理;經法院核准通常保護令或駁回,暫時保護令就會失效。 【2009/11/03 聯合報】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9564.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騙徒推銷靈藥 坑百人詐1500萬
 更新日期:2009/11/03 04:09

內文:詐騙集團 全被起訴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男子黃錦練等人組成詐騙集團,以雙人組一搭一唱,在新竹縣五指山向遊客、香客推銷靈丹妙藥,再趁下山向神奇老人購買藥材時,趁機詐騙每人10餘萬元藥材費,被害人超過百人,詐騙金額1500萬元以上,全案昨天由新竹地檢署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一搭一唱 釣遊客
起訴書指出,被告黃錦練與弟弟黃錦魁、曾淑錦夫婦、曾女弟妹鄭黃心、黃錦練女友蕭惠中等人,以及友人陳盈如、楊建諒、江葉堂、林正順等人,從95年開始,明知所出售的鹿茸非野生鹿茸,本身也都沒有醫師資格,更無祖傳秘方,竟組成詐騙集團,兩人為一組,分別扮演「司機」與「店底」,在新竹縣五指山停車場、廟宇一帶向遊客行騙。
騙稱祖傳秘方可治病
檢方查出,被告擔任「司機」的這組人,先詢問遊客或其親友有何病痛,再騙稱有人也曾罹患相同病痛,服用五指山上1名老先生祖傳秘方後痊癒。
飼養鹿茸充野生賣
「司機」會說剛好要帶朋友去買,老先生人很好、藥材不用錢等,等到騙得遊客信任前往,立即打電話給「店底」共犯於山下等候,再帶遊客前往北埔鄉南坑村,由「店底」拿出號稱野生紅鹿茸泡酒,聲稱需連續服用數月才有效,還說是「千載難逢」的好機會,才能買到這樣的靈藥。
2年多 106人上當
檢方查出,黃嫌等人以每兩2000元左右價格,將藥材賣給遊客,每名遊客平均花費10多萬元,即使身上沒帶這麼多現金,事後也可以匯款,得手贓款再由眾人均分。總計2年多,被告等人詐騙金額超過1500萬元。
服用泡酒 反出現異狀
檢警從黃錦練住處搜出的匯款單等資料,查出多達106人被騙,經一一聯繫才知道他們服用泡酒後,不僅病沒好,身體反而出現異狀,才知受騙。而黃錦練也透過匯款方式,向代理商購買農戶飼養的水鹿鹿茸,及紐西蘭進口鹿茸,根本不是野生鹿茸,價格最低每兩才250元。全案經台北市警局持新竹地檢署拘票,拘提相關被告後,由被害人陸續提出告訴偵辦。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3/78/1u7hi.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辦門號變現 竟成詐騙集團人頭
2009年11月04日蘋果日報

內文:匪事不可 系列報導之12
我叫小豪,考上大學後北上到台北念書,獨自在外生活。父母每月都會給生活費,我自己也利用課餘時間打工,但總覺得錢不夠用。不久前,因女友生日快到了,我因為沒錢買禮物而煩惱,看到一則廣告說,可到手機通訊行辦門號賺現金,未料因此惹上官司。
用作網拍認證詐財
我在報上看到通訊行刊登「變現」、「辦門號送現金」廣告,前往申請新門號優惠專案。我聽從老闆指示,辦了三個不同電信業者的門號,向通訊行領了四千五百元,不過必須把新門號的儲值卡留在通訊行。通訊行老闆說,這是他們賺取申辦門號獎金的套利方式,門號採儲值方式,我不用擔心會收到帳單。豈知老闆竟把門號以每支三千元的價格賣給詐騙集團,還利用手機門號在拍賣網站上登錄認證。
歹徒利用網友信任通過認證帳號的心態,進行假拍賣、真詐財,結果事跡敗露,不僅通訊行老闆被警察以涉嫌詐欺、偽造文書逮捕,警方也循手機號碼找到我。
◎記者甯其遠採訪整理
報你知
門號供不法使用 恐成共犯
刑事局偵三隊隊長朱宗泰建議,申辦門號宜洽詢信譽良好的商家,並注意個人資料保密,若自願提供人頭不法使用,則可能成為幫助犯甚至是共犯。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4652/IssueID/20091104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高市》兒子發簡訊恐嚇父親與同居人給生活費
內文:2009-11-03 中國時報 【王志宏/高雄報導】
劉姓兒子因母親與父親離婚,依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劉父應每月給付子女生活費兩萬元,卻沒按時給錢,因此發簡訊恐嚇父親與父親同居人,威脅說要放蜂炮,兒子出庭後當面表達歉意,檢方對劉子裁定不起訴處分。 今年八月劉父與張簡女士離婚,廿一歲兒子認為父親沒有給兩萬元生活費,向父親要錢未果,竟於隔月廿七日以電話傳簡訊給劉父與同居黃女所使用的行動電話,內容「姓黃的,給我小心點,我知道你長相,眼睛睜大點…」。
三天後劉子又傳簡訊「劉先生,我的要求準備好了嗎?記得穿雨衣,我蜂炮準備好了,你準備好了嗎?還有飛彈與地雷喔,黃大嬸,下一個換你」,劉父與黃女因此報案,指兒子涉嫌恐嚇。 檢方偵辦後認定劉子罪嫌確定,他並對犯行坦承不諱並深表悔意,當庭向劉父與黃女表達歉意,兩人也當庭表示原諒,又他無前科紀錄,因此裁定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300237,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偷拿1支菸 判罰2千元
2009年11月05日蘋果日報
內文:【張沛森╱桃園報導】桃園一名袁姓男子,去年十一月在中壢一家網咖,偷拿了他人一根「MORE」牌香菸,因他耍賴不認帳,遭對方跟朋友合力扭送警所法辦,桃園地院依竊盜罪判處他罰金二千元。
稱睡覺被害人「請客」
商家指出,一包「MORE」牌香菸最便宜的約五十五元,折算下來,袁男偷了一根約二點七五元的香菸,卻判罰二千元,足以購買同樣品牌約三十六包(七百二十根),真的划不來!
判決指出,被告袁明寬(三十九歲),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凌晨在中壢市一家網咖內,看見林姓男子趴在桌子上睡覺,就從他置於桌角的一包「MORE」牌香菸裡拿了一根抽。
當時在場的林男二名友人見狀,便質問袁男:「為何偷拿別人的香菸?」袁男回說:「是他請我的!」二人說:「他正在睡覺,怎會請你?」說完,兩人便叫起林男,合力把袁扭送警所。
袁男辯稱他沒有偷香菸,當時曾向林男要菸抽;可是喊他沒反應才去拿了一根,但因證人指證歷歷,桃園地院仍依竊盜罪判處袁男罰金二千元,若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8355/IssueID/20091105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自取衛生紙團送警 抓姦敗訴
夫痛罵:我又不是蝙蝠俠 不能入侵怎抓姦
2009年11月05日蘋果日報
內文:【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縣男子劉銘澤懷疑越南籍妻子段玉蝶外遇,與親友前往妻子租屋處破門捉姦,揪出友人黃清松打赤膊躲在廁所裡才報警,並將他在床頭櫃和垃圾桶取得的三團衛生紙,自行帶到警局交給員警封存。但台中地院認為劉男違法取證,衛生紙團沒有鑑定必要,昨判決段、黃無罪。
方式錯誤
劉銘澤昨得知後驚呼:「不符人性、很無理,警察說那是證據,我才自己開車送到警局,我們也不懂該怎麼做。」劉說,因妻子離家還嗆:「有本事你來抓。」他氣不過,努力找資料學捉姦,他說:「不能竊錄、也不能入侵,我又不是蝙蝠俠,可從窗戶進去,如何抓姦在床?」
昨無法連絡上段、黃兩人,但開庭時黃辯稱,無聊時會到段女住處聊天,累了就睡在客廳沙發;他的律師林易佑表示:「衛生紙團不是員警查扣,誰知有沒有被加工或污染,況且事隔一年才要驗DNA,驗得出來嗎?」 公訴檢察官則認為,捉姦證據很難取得,法院不該排除私人取得的證據。因偵查時,段、黃兩人拒絕採檢體比對DNA(Deoxyribonucleic Acid,去氧核醣核酸),開庭時終於強制取得兩人檢體,法官不該拒絕鑑定,因此將上訴。

硬撞破門見友半裸
判決指出,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四時許,劉男和親友到妻子段玉蝶(三十一歲)在豐原市的租屋處,並持事先取得的鑰匙打開兩道門,但內門反鎖,他硬將門鎖撞壞進入,看見二十幾年的老友黃清松(四十五歲)穿七分褲、上身赤裸衝進廁所,妻子則穿長袖衣褲在旁尖叫大哭。
劉男表示,警方到現場後告訴他衛生紙團和垃圾桶都要搜,「那是證據」,他才將在床頭櫃和廁所找到三團衛生紙帶到警局給警察,並提供抓姦錄影帶佐證。但法官以劉男擅自毀壞門鎖違法取證,而到場員警也未經段女同意即入內,所拍照片也不得作為證據,判兩人無罪。

捉姦注意事項
.建議由警方陪同進入抓姦現場,減少遭暴力相向危險
.攜帶照相機、錄音機,透過影音蒐集當控告證據
.蒐集捉姦現場的陰毛、衛生紙或保險套當證據
.若捉姦地點位於私人地點,避免直接衝入而觸犯侵入住宅罪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8829/IssueID/20091105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流浪還有自由 收容等於處死
2009-11-05 中國時報 【唐鎮宇/台北報導】
內文:流浪犬到底是在街頭好還是被抓到比較好?動保團體表示,現行負責捕捉的人員多為未受專業訓練的清潔隊,狗狗不但得忍受超級惡劣的留置環境,收容所又因地處偏遠,超過七成的機率會被安樂死,「被抓到幾乎就是死亡的開始」。 農委會每年全台僅補助一千萬經費改善收容所,目前全台卅九所收容所容量幾乎都不足,縣市政府只好委託清潔隊「順便」兼做捕捉流浪犬貓工作。 根據統計,過去十年,收容所共捕到近九十萬隻流浪狗,其中高達六十五萬隻七天內未有民眾領養而遭安樂死,僅十四萬隻得以被領養保留小命;另外有十萬隻狗可能逃逸或「不知去向」。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認為,政府對寵物繁殖買賣管理未積極控管,民間商人看準商機、大量繁殖流行品種後,隔年隨著潮流轉變又換一種,先前被繁殖的狗狗就成了「退燒品」集中被送到收容所。這種特殊現象讓國外動保人士驚嘆:「你們收容都是幾萬元的名狗!」 陳玉敏說,制度不完善與執行面落差,等於是用「國家機器在虐待動物」,立委高志鵬感嘆:「流浪狗至少還有流浪的自由,被捕捉的狗幾乎就是凌遲處死!」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301592+112009110500149,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高市》婦人罵鄰居瘋女人判刑四十五天得易科罰金
2009-11-06 中國時報

內文: 謝姓婦人因房客打麻將製造噪音,常與鄰居林女發生爭執,謝前往林住處理論,她推開紗窗對林女大罵「瘋女人」,過程被門口監視器拍下,林控告謝妨害自由,高雄地院簡易庭判決謝婦有期徒刑四十五天,得易科罰金,謝婦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 謝阿如(五十九歲、高縣人)將房屋租給房客,半夜卻時常打麻將製造噪音,嚴重影響鄰居林女生活,林多次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及警方檢舉,謝因此心懷不滿,去年十月七日傍晚,與友人前往林女住處理論,謝推開紗窗向裡頭大叫,林不想與謝說話,隨手將紗窗關好。

謝卻伸手把紗窗打開,之後兩人隔窗對罵,整個過程都被門口監視器拍下,謝婦被友人提醒有監視器,才停止爭吵,謝離去後還多加一句「瘋女人」,林因此控告謝妨害名譽,涉及公然汙辱,一審被簡易庭依強制罪、公然汙辱,分別判處卅五天、廿五天,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十五天,得易科罰金每天一千元。 謝不滿判決提起上訴,雄院二審合議庭認為謝坦承犯罪事實,又有監視錄影光碟為證,始終未與對方和解,檢察官上訴後,又沒有任何悔意、態度惡劣,因此將上訴駁回。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600223,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狼師止步 立院三讀涉性侵不得續任教師
內文:【中央社╱台北6日電】 2009.11.06 12:48 pm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第14條,明訂涉性侵教師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經報請核准予以解聘,通稱「狼師條款」。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受訪時說,老師與學生在校園內有上下權威關係,當學生被心目中尊敬的教師性侵,常導致受害學生心靈極大創傷;很欣慰教師法順利修正,配合這次通過的4項附帶決議,在實務面上應可讓「狼師止步」。

院會三讀修正增列第1項第9款文字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狼師」,靜候調查。只要經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狼師」。院會尚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縮短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調查時間,研議自受理申請或檢舉後1個月內完成調查的可行性;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隱匿不報,主管機關應對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處分。附帶決議還要求,教育部邀請司法人員參與性侵專業調查人力培訓,主動提供協助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落實調查,以利校園性侵害案件能迅速有效調查,早日結案;學校為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時,應邀請辦理該性侵害事件的社工或警察人員共同參與,受邀參與調查該等人員不得拒絕。 【2009/11/06 中央社】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6369.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狼師條款三讀 性侵屬實即解聘
內文:2009-11-07 中國時報 【陳至中、羅暐智/台北報導】
各界引領期盼的「狼師條款」,六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涉嫌性侵的教師,經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即可予以解聘,遏止過去「師師相護」、狼師再回校園的情形。人本基金會表示,手上至少有三個「狼師」案例,法律一公告就能處理,徹底終結延宕多年的惡夢。 人本接獲申訴的案件中,即有一名任職台南的教師,十五年來性侵不斷,目前被法院裁定收押,學校也只以「停聘」處理,狼師關在看守所,每月照樣領半薪。 昨日修法後,《教師法》第十四條改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狼師」,靜候調查,一經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以解聘「狼師」。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惠娟表示,之前常發生經性平會調查屬實的案件,教評會卻以司法尚未定讞為由,遲遲不解聘教師,引起社會強烈反感。修法後,性平會一旦調查認定報請解聘,該教師就會被列入「不適任教師」名單,永遠都不能再跨入學校一步。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700129,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7


標題:1月2酒駕 小販罰金36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 2009.11.11 03:10 am 
 
高雄縣民吳有序一個月內連續兩次酒駕被查獲,每次的酒精濃度都超過1.2毫克。他都辯說,是停在路邊喝酒,並沒開車,等到警員來時發現自己喝太多了。法官認為他說謊,兩案各判6個月徒刑,易科罰金共要罰36萬元。
「以後再也不敢酒後開車了,」吳有序獲悉被判決確定,若易科罰金共要繳36萬元,難過不已的說,自己只是個小販,生活都成問題,若湊不出罰金,可能就要去牢裡「吃沒錢飯了」。46歲的吳有序今年1月19日傍晚將所駕駛的小貨車停在國道十號西向東9公里處路肩,因車後方沒擺三角警告標誌,國道警察見狀,上前盤查時發現他全身酒氣,酒精濃度測值高達1.38毫克。當時他辯說,因為車子故障才停在路肩,等候朋友開車來載他時,閒著沒事自己喝悶酒,沒想到「就這樣喝醉了」。但警方認為他酒後駕車不勝酒力,停在路肩睡覺,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事隔一個月,吳有序又酒後開車,在高雄縣鳳山市保安街,撞到停在路邊的轎車,警方趕到時,測得他的酒測值達1.25毫克。當時,他辯說,擦撞後為了等警員趕到處理,就自己在車上喝起酒來,等到警員來了,已喝得酩酊大醉。這兩起酒駕案,吳有序各被高雄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6個月,他都提上訴,還是堅持是「自己停在路邊喝酒,並不是酒後開車」。高雄高分院法官根據目擊證人指證,吳有序被交通警員查獲時,車上並沒有酒瓶,因此認定他說謊,駁回上訴,都維持原判。 【2009/11/11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4413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1

 

標題:罵綠正妹「綠妓」網友無罪
2009年11月11日蘋果日報
內文:【賴心瑩、蘇聖怡╱台北報導】男子黃中柱去年九月間,在台大PTT(telnet://ptt.cc)上回應網友提問,指稱支持民進黨的「綠正妹」是「綠妓」,還貼了連結供網友點選、瀏覽照片,被「綠正妹」一員林怡棻告上法院。一審判黃有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連結的網頁中有上百張女性團體照片,無法得知黃侮辱的對象是誰,改判黃無罪確定。
一審原判公然侮辱
去年台灣政治活動、遊行超夯,一群支持綠營的年輕女性,因而自封「綠正妹」力挺民進黨。有人在台大PTT(telnet://ptt.cc)留言板上提問:「綠正妹有市場嗎?」黃中柱(三十一歲)回應:「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並提供另一網頁供人點選、瀏覽照片,不過案發後該網頁已被移除。台北地院根據《國語辭典》認定「妓」指的是賣淫婦女,依公然侮辱判黃男拘役二十天,可易科罰金二萬元,黃不服上訴。高院則依上述理由改判他無罪。
《蘋果》昨未聯繫上林怡棻,友人台灣部落客協會理事長比利潘說,待看過判決書後再回應。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81972/IssueID/20091111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1

【時事新聞】勞資糾紛、勞工法律(一)

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一)由於考量網站格式之問題,之後關於司法新聞之編輯及更新,
請至:
兔寶寶法律新聞
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6   
觀閱法律新聞之最新更新內容。

(二)相關之新聞編輯及評論分類如下:
1.
兔寶寶法律專欄(高雄律師專欄-楊岡儒律師)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92

2.兔寶寶動物新聞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5

3.兔寶寶新聞評論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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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控副校長性騷 被解聘女判獲賠90萬
內文:2009/12/01 11:25 莊雪屏
台中這例性騷擾案的判決,讓被騷擾的女性,獲得平反!一位私立中學的女職員,去年出面控訴,她遭到副校長性騷擾,女當事人聲淚俱下,校方卻認定,性騷擾不成立,還認為女職員,散佈性騷擾傳言,有損校譽,遭到解聘,女職員不服告上法院,而台中地院認定,校方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解雇無效,校方還要賠女職員90萬元薪水。心理忍受極大壓力,又不敢隨便對外人講,去年8月,台中一所私立中學的女職員,含淚控訴,她在校園裡被性騷擾,對象是同一所學校裡的副校長。徐姓女職員:「學校公民訓練,他(副校長)會抱你,然後在學校國學講堂,他也會在這方面,他也會突然有這方面的舉動。」女職員已經結婚,副校長也已經有家庭,但她指控 副校長不只多次對她伸出鹹豬手,還公然在校內寫情書,書信最後,副校長還會署名他名字裡的最後一個字。徐姓女職員:「他寫信就是對我表白,對我的愛慕之意,因為他是副校長,權勢很大,我很害怕(被解職)。」中學學務主任:「一切都依照調查委員會結論。」記者:「結論是什麼?」中學學務主任:「結論就是性騷擾案不成立。」校方還以女職員散佈性騷擾傳言有損校譽,將女職員解聘,女職員飽受身心煎熬又被炒魷魚,不服告上法院。台中地院庭長張國忠:「解聘不生效力,所以本院就認定,原告跟被告之間的僱用關係,仍是存在。」中學學務主任:「我們會接到正式的判決書之後,再做一個具體妥善的回應。」台中地院認定校方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解雇無效,判決校方不但要讓女職員復職,校方還要賠90萬元的薪水,是不是要再上訴,學校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1/8/1w0h9.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1

標題:考核資遣員工 銀行判賠200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李姓女子在銀行任職十六年,前年被銀行以言行不檢等理由,評定考績為第五等資遣,她不滿提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企業考核主要在激勵員工士氣,銀行沒給她改進缺失的機會就資遣違法,判決應賠償李女兩百多萬元。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八十年十二月起便在這家銀行任職,曾任證券收付處資深覆核專員、營業廳經理,九十五年以前她的考核都在三等以上。九十六年上半年,銀行以她擅自影印公司客戶資料攜帶回家、未經准假擅離職守、言行不檢侮辱主管及同事、恐嚇同事、拒不參加公司例行會議、上班時間辱罵公司保全員等,將她的考核評為第五等;當年十月以她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資遣。

銀行表示,公司依勞基法規定,對不適任的李女予以資遣,並給她一百萬餘元的資遣費,兩造間已沒有勞雇關係,李女不得再要求發給薪資、加班費等。

李女則以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提出告訴。法官調查發現,李女確有公司所列舉的部分不當言行,公司主管將他考核為五等,並沒有濫權。

但李女九十一年參加台灣金融研訓所研習班,筆試成績為全班第一名,九十三年第一季曾獲公司頒發「卓越服務獎」,九十六年第一季還名列分行表現最優異的兩位行員之一。這些紀錄令法官認為,李女並非公司所指的無法勝任工作。

法官認為,企業績效考核制度主要在激勵員工士氣與能力,以創造組織更大績效,而非單僅用於淘汰員工;勞工偶有考核結果不盡理想者,應予改進缺點的機會。法官認為,公司未給予李女改進的機會,便以她未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屬非法資遣,判決公司應多給付她兩百多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7365.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無故資遣員工 判按月付原薪

內文:【聯合報╱記者熊迺群/台中報導】 2009.09.11 04:30 am 
 
 「被公司無故資遣者,得懂得爭取權益。」台中商銀2名資深員工不滿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因此提告,法官認為,2人考績幾乎年年甲等,銀行卻在同期資遣大批年資超過15年的員工後,又大量進新職員,顯然是要節省人事成本,昨判2員工勝訴,銀行須按月給付2人原薪,直到回任原職。本案仍可上訴。
 
被資遣的黃、連員工,年資分別為21、18年,原打算在台中商銀服務到退休,不料,去年銀行人事精簡,今年3月即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他們認為公司剝奪他們工作權,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台中商銀表示,兩人專業知識不足、未能拓展業務、學習態度消極、工作績效不彰,先前曾給兩人1個月時間接受單位輔導,但2人並未改善,才依規定終止僱傭關係,通知領取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法官查出,台中商銀自去年元月至今年3月,共資遣年資15年以上員工達119人,同一期間卻僱用新進人員達283人,明顯是銀行考量人事成本,做出人事汰換,藉此節省成本。黃、連除各1年考績乙等外,其餘均為甲等以上,且銀行未有足夠依據證明2人不適任,因此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銀行得從4月起,按月給付2人各5萬餘元薪資,直到2人回原職位工作。 【2009/09/11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www.udn.com/2009/9/11/NEWS/SOCIETY/SOC6/5129396.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解雇無罪員工 一銀判補薪347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9.21 03:32 am 
 
  涉訟近30年才獲無罪定讞的一銀押匯案主角之一張國隆,當年因涉訟被免職。不過,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他與一銀的「僱傭關係存在」,確認張可回一銀上班,一銀「並應給他停職期間的薪水347萬多萬元。77歲的張國隆無罪定讞後,領到72年因交保支付的保釋金7萬多元,馬上用來和一銀打官司。張認為,「堂堂正正進一銀,也要堂堂出來」,他希望能回復職務,領回停職期間薪水及遲延利息703萬餘元,再辦退休。

因為一銀當年雖是公營,但張國隆並非經國家考試統一分發,張在一銀任職,兩者屬私法關係,普通法院有權審判。此外,合議庭也認為無法證明張處理押匯案件有疏失,張也未違反銀行規定,一銀將張記兩過免職的決定不合法。張國隆68年被免職時,月俸1萬多元,29年來,共約400多萬元,遲延利息近300萬元;法院審理後扣除張羈押時可領的薪水,並認為一銀在張去年7月無罪定讞後才有支付薪水的義務,遲延利息須由張起訴本案時起算。一銀押匯案發生在68年,一銀發現遭「台運」等公司詐騙押匯金達美金880萬元,時任一銀中山分行副理的張國隆,襄理林泰治、柯芳澤,被認為對押匯所需文件放水,被依圖利罪嫌起訴,直到96年無罪定讞。 【2009/09/21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www.udn.com/2009/9/21/NEWS/SOCIETY/SOC6/5146273.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電廠保全蹺班? 台電:如怠職將追究

內文:〔記者謝介裕/水里報導〕具有悠久歷史,對國內水力發電任務占有重要關鍵地位的水里鄉台電大觀發電廠,遭投訴指廠方保全人員有蹺班異常現象,恐危及廠區安全。保全公司:疑離職員工報復行為

針對台電大觀發電廠保全人員蹺班情形,負責電廠安全維護工作的保全公司研判,應是離職人員挾怨報復,懷疑該投訴人員即可能是過去上班作息異常遭資遣的特定人員,目前已知會相關工作人員嚴守崗位,以免影響公司聲譽。電廠廠長翁炳坤說明,保全公司人員的管理問題,與廠方無直接關係,廠方與保全公司係委外合作關係,契約採1年1簽方式,假使保全公司無法善盡電廠安全維護職責,甚至連內部人員也無法好好管理,電廠將把該保全公司列入拒絕往來戶,以免影響電廠安全與信譽。

台電大觀發電廠係以日月潭為水源,因施工技術不同,有大觀1廠、2廠,統稱「大觀發電廠」,自民國23年(1934)完成迄今,雖歷經時代變遷,但該水力發電設施對台灣島內發電仍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隨著人力精簡,台電為降低相關人事成本,包括台電水里鉅工、明潭、大觀等發電廠人員編制也縮減,甚至連固守廠區安全人員也改由委外保全人員負責。廠長翁炳坤說,保全管理係1年1簽,如果被民眾發現並錄影存證保全人員未按時上下班,有蹺班之嫌,廠方一定會追究,以利公司做好管理工作,減少對廠方安全的影響。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3/today-complain4.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外勞40個月沒外出 雇主無罪
內文:聯合報╱記者白錫鏗、游振昇/連線報導】 2009.11.06 03:25 am 
柬埔塞宋姓女子就是被安排到這家塑膠工廠上班,被負責人夫婦及仲介三人限制行動,法官昨判決三人無罪,員工關大門拒訪。
記者游振昇/攝影
柬埔寨籍女子宋宜婷在工廠上班,三年四個月未外出一步,每天工作十六小時,檢察官將負責人吳水金夫婦及仲介三人依「使人為奴隸罪」起訴;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宋女有手機可打、電視可看,行動自由,昨天將三人判無罪。但今年初,台中地院另名法官審理越南籍女外勞在醫院擔任看護,因不假外出,被醫院關在保護室九小時五十五分,而將副院長等人依妨害自由罪判處四至五月徒刑。同一法院判決結果大不同,引起議論,檢察官認為法官無罪判決「不近人情」,要提起上訴。

移民署台中縣專勤隊長徐源生表示,宋女目前安置中,在北部臨時工作,昨天聯絡她,但電話不通,無法得知她的看法。宋宜婷九十四年十一月以假結婚來台,經仲介江國昌介紹到台中縣吳水金、林秀玲夫婦經營的塑膠工廠工作,談妥三年一期;吳水金夫婦支付江八十萬元,其中十四萬佣金,六十六萬由江按月支給宋女工資。

宋女在檢警調查時說,吳老闆恫嚇她:「如果逃跑被警察抓到要關一輩子,或陪警察睡覺、毆打。」她嚇得不敢出門,每天工作十六小時,假日還要幫吳做家事、洗廁所、打掃廚房。「三年多來,沒有出去過,沒有同鄉找我,也沒有朋友,」她說,唯一一次出去到台南,是到老闆娘媽媽家打掃環境;即使身體不舒服,老闆也不讓她去看病,只買止痛藥給她。辛苦工作四十個月,仲介應給她六十六萬元,但只拿到卅餘萬元。

今年三月,她再也受不了這種生活,偷偷打電話回柬埔寨訴苦,宋母輾轉聯繫警方前往搭救;江國昌將她藏匿,宋女逃出報警哭訴:「他們不把人當人看,真是太超過了,我好想回家。」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宋女能以手機與家人聯絡,表示未喪失行動自由,難以認定遭受不人道待遇,判決雇主及仲介三人無罪。

法官無罪理由 檢批不近人情
柬埔寨女外勞宋宜婷三年四個月無法外出一步,業者及仲介卻判無罪,檢察官認為宋女形同被拘禁無形鐵籠,法官不近人情,欠缺對外勞保護心。

法官判無罪的理由是,宋宜婷四十個月未外出,工作雖超時,但三餐、水電、飲食等日常生活起居供應正常,可自由開冰箱拿東西吃、看電視,或請老闆娘兒子幫忙買CD,聽偶像的歌,難認有被奴隸、失去自由。但檢察官指出,綁架案的人質,被歹徒控制在屋內,也可以吃飯、聽音樂,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沒辦法自由外出,便構成擄人勒贖罪。「不能說她能看電視、開冰箱拿食物,就說她有行動自由,」檢察官說,宋女在台灣人生地不熟,語言有隔閡,證件機票被取走,手機不得任意打,在在讓她寸步難行,猶如生活在無形鐵籠內。 【2009/11/06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5820.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時事新聞】不動產、房地產法律(一)

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一)由於考量網站格式之問題,之後關於司法新聞之編輯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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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地價稅開徵 高市件數創新高
內文:〔記者侯承旭/高雄報導〕98年度地價稅從11月開始課徵,高市今年的開徵件數創新高,預計課徵54億元,稅捐處呼籲納稅人如期繳納,以免受罰。高市今年地價稅課徵件數突破50萬件,達到50.3萬件,創下歷史新高。高市稅捐處上個月底陸續寄出稅單,民眾若未收到稅單或是遺失稅單,可向稅捐處申請補發。

地價稅是高雄市最重要的地方稅收來源,今年地方稅的預算數為190.4億元,地價稅的預算數就達54億元,比例最高。截至9月底,高市今年的地方稅實收116.4億元,比去年衰退4.4%,本月開徵的地價稅,對於地方稅收達成率至為關鍵。

高市稅捐處表示,納稅人應於11月30日前完成地價稅繳納,逾期將加收滯納金,超過1個月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此外,截至9月底,高市的土地增值稅僅徵得13.9億元,只佔全年預算數的37%,稅收非常不理想。由於房地產景氣持續低迷、交易清淡,今年土地增值稅要達到預算數的一半非常困難。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2/today-south14.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農地修墳達200坪 觸法
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內文:【蕭松齡╱高雄報導】嘉義新港月眉村一名黃姓村民,年初在自家農地上修建已亡故父母的墳墓,由於墓地面積太大,且違反農地農用原則,引發其他村民反彈。黃姓村民表示,會和其他村民協商,協商不成,會擇日遷葬。嘉義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地主已違法,已開罰及要求限期改善。 村民林小姐表示,10幾年前黃姓村民將亡故的母親葬在自家農地上,但墓地不大,今年初他重修墓地,竟改建成一座約200坪墓園,以便讓父母合葬在一起,令村民十分不滿,興建過程中,向相關單位檢舉、陳情,相關單位只告知裁處中,如今墓園已完工,她質疑:「為什麼當時不勒令停工?如今墓園已完工,要怎麼辦?」

未改善恐判刑半年
對此,黃姓村民表示,父親的墓原本在他處,為讓父母合葬,經擲筊請示,父母屬意在自家農地修建,只好再重修墓地,不知引發村民反彈,他說,如果村民不諒解,於法又不合,會挑吉日遷葬。
嘉義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長李雅萍表示,在農地上興建水泥建築已違反《區域計畫法》,已對黃姓地主開出兩張共21萬元罰單,並限期在10月26日前改善,但地主未改善,依法移送法辦,地主將面臨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政處生命事業科長何如意也說,這名地主也已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他們會要求地主盡快遷葬。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59718/IssueID/20091102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欺人 名建案遲未交屋竟拒賠
建商地主喬不攏 損792戶權益 「仍應負責」
2009年11月03日蘋果日報

內文:台北捷運新店站共構的知名建案「碧潭有約」,遭買預售屋的消費者投訴,建商戎億建設取得建物使用執照的時間,超過契約期限快一年,至今未交屋,又不肯依約賠違約金,全體792戶權益受損。戎億聲稱,因原地主對成屋分配反悔,致執照取得延遲,非戎億責任,不會賠償。消基會指出,是建商與地主間私權問題搞不定,應依約賠償。
報導.攝影╱陳力維

「罔顧我們住戶權益!」林先生抱怨,花338萬元購買一戶碧潭有約預售屋,契約明訂去年10月1日是建商取得使用執照最後期限,建物去年6月間完工後,直到今年4月縣政府才發照,8月建商完成所有程序取得執照,但拖到10月初仍未交屋,建商卻不肯依約賠償拖延交屋的損失。

推諉政令變動卸責
花了約800萬承購兩戶的台北吳小姐不滿地表示,戎億拒賠理由,原本稱是建管單位政令變動致執照遲發,而符合契約明訂政令限制造成延遲則建商免責,但4月發照後,戎億又說是地主未完成法定程序,才遲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她大罵,「戎億欺負弱勢小市民嘛!」不少住戶已提告求償。對此,戎億建設業務部表示,先是建管單位政令變動導致使用執照遲發,認為這是政策問題,非戎億過失,而4月發照後,建案原私有地的地主又對成屋分配反悔,致無法完成所有程序取得所有權狀,才會拖到8月才拿到執照,他們認為都不是戎億的問題,因此不須負違約賠償責任,但尊重住戶提告權益,願循法律途徑解決。

業者須舉證非己過
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李大鵬說,縣府曾接獲住戶的申訴,但因雙方無共識,協調不成立。建商確實超過約定時間未取得執照,「有債務不履行問題,」消費者可合理向建商求償延遲給付等違約賠償,若建商認為4月前無法取得執照,是因主管機關政令變動所致,須負舉證責任。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王進祥指出,4月發照後建商遲無法取得執照,是與原地主之間的私權問題搞不定,對此建商當然要負賠償責任,建議消費者可透過法院裁定爭取自身權益。

買預售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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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要求審閱,請專業律師、代書找出不合理條款。
˙詳閱契約是否註明開工及完工期限,無則拒買。
◎遇糾紛處理方式
˙向消基會申訴 總會:(02)2700-1234
˙各地消保官申訴協調:市話或手機直撥1950
˙逕循法律途徑提告求償

資料來源:消基會、《蘋果》資料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1661/IssueID/20091103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女子夥同男友騙父房狀貸款 法院判賠

內文:2009-11-03 新聞速報 【中央社】
葉姓女子因父親患有腦部疾病,竟夥同他人挪用父親名下房屋權狀,藉以取得銀行貸款,葉女哥哥提起告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葉女等人須照房屋法拍金額,賠償新台幣392萬元。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民國92年時,台北縣葉姓一家5口,年老的父親患有腦部疾病,喪失正常行為能力,母親也患有中度精神障礙,長子當時正在監獄服刑,次子又在台南念書,剩下小女兒留在台北。 葉女所交往的1名陳姓男子,因覬覦葉女父親名下不動產,92年夥同葉女與另1從事代書工作的張姓女子,先由葉女誘騙父親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後,3人再互相以買賣名義,拉高房屋抵押價格,藉以向銀行貸得2筆共新台幣490萬元的購屋貸款。 3人將房屋貸款平分後,葉父所擁有的房屋卻在民國97年因積欠貸款而遭法院拍賣,葉女的二哥這才發現妹妹所作所為,向法院提起告訴。

法官認為,檢察官在詢問葉父是否要對女兒提告時,葉父甚至稱自己的女兒早被淹死等,顯見已喪失行為能力。葉女等3人趁葉父精神疾病而利用其不動產獲利,導致葉父喪失房屋所有權,因此判決3人須依房屋法拍金額,賠償392萬餘元。 由於葉父已在今年3月過世,葉母與長子也先後去世,可獲得賠償金額的法定繼承人僅剩葉女二哥。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32009110302080,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佔精華地養豬 男抗罰敗訴
2009年11月05日蘋果日報
內文:【劉昌松╱台北報導】男子顏顏雲佔用台北市精華地段國有土地養麝香豬,造成環境髒亂,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帶走一隻母豬、七隻小豬收容,顏打官司抗罰並求償。法院以市府早已撤銷沒收豬的處分,判葉敗訴。葉要不到賠償還因未盡飼主責任,要繳一萬五千元罰金。
環境不佳豬被沒收
五十歲的顏顏雲昨氣憤說:「市府曾說要賠七萬給我,我才不幹,我養四年有感情了,你們養一隻來給我,我給七萬元試試看。等收到判決書,我一定會找到不合理的地方上訴。」
判決書指出,顏男在南京東路三段一塊面積一百餘坪、市價逾億元的國有地蓋屋養豬,去年六月五日動檢所認為環境不佳,缺乏飲食,帶走四百公斤母豬和七隻小豬並開罰。後來母豬死掉,小豬被收養,顏不甘沒了豬還被罰,求償二十二萬一千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市府已撤銷沒收豬隻處分,動檢所尚未處理,顏已興訟,因無法對不存在處分做判決,判顏敗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8834/IssueID/20091105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時事新聞】醫療法律(一)

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一)由於考量網站格式之問題,之後關於司法新聞之編輯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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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兔寶寶法律專欄(高雄律師專欄-楊岡儒律師)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92

2.兔寶寶動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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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兔寶寶新聞評論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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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醫療糾紛 衛生局申訴專線 2009/03/10 
內文:【聯合報/記者莊琇閔/台北報導】 民眾碰到醫療糾紛,常會因慌張不知所措,台北市衛生局為有效處理醫療爭議案件,將提供申訴專線,做為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溝通平台,以公正第三者立場確保醫病雙方的權益,減少訴訟程序,達到雙贏。 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表示,病人在遇到醫療爭議時,常不清楚該尋求何種管道協助,醫療專業人員遇到申訴事件時也深受困擾,其實目前已有多重管道可以協助醫病雙方搭起溝通橋梁。

衛生局指出,醫病糾紛首先可先向醫院內部的醫療爭議處理窗口提出申訴,或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處。而被申訴的醫護人員,遇到病患對醫療過程不滿意而提出質疑時,也可優先尋求這些管道或是向所屬公會提出調解申請。 根據醫護管理處統計,自94年到97年受理醫療爭議案件總數為1104件,平均每年近276件,從受理民眾醫療爭議調處成立比例來看,近2年有增加趨勢。

為有效處理醫療爭議案件,衛生局提供申訴專線電話2728-7080,由專人接聽受理申訴,病家也可以書面陳情方式提出。透過這個溝通平台,衛生局與當事人溝通案情,了解訴求目的後,會請醫療機構就陳情事項具體說明回復。 若雙方仍未達成和解,當事人可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會議,衛生局將儘速安排兩造及第三公正人進行調解,若無法調處成功,最後再尋求司法或檢察機關訴訟,以保障權益。 【2009/03/10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mag.udn.com/mag/life/storypage.jsp?f_ART_ID=182061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李進良診所網站 被爆明列「果凍」收費
內文:【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藝人胡瓜的女婿李進良開設嘉仕美整形診所又生風波,由於診所網站大剌剌開價「果凍隆乳新台幣廿萬元」,立委質疑李進良診所已違反「果凍矽膠只可用於乳房重建手術」規定,衛生署最重可吊銷醫師執照。點進嘉仕美診所網站「參考價格」,在整形手術項目的「內視鏡隆乳」一欄,標明:水袋/十八萬元、果凍/廿萬元;點進「手術服務」,在「果凍矽膠隆乳」段落,則強調「現在衛生署終於讓果凍矽膠隆乳合法了,愛美女性終於可以不必一等再等,能親身體會果凍矽膠隆乳的仿真體驗」。網站還宣稱,「瘦妹妹也很適用」,對「飛機場」體質的瘦妹妹有很大幫助,因為瘦妹妹裝鹽水義乳袋很容易露餡,果凍矽膠義乳就看不出來。

其實不僅李進良的診所,坊間許多整形診所網站上也常宣稱「果凍矽膠隆乳服務」,恐怕都已觸法。立委黃淑英昨天舉行記者會指出,目前衛生署只開放「乳房重建手術」可使用果凍矽膠,例如乳癌病患,一般隆乳手術不能使用。她表示,根據追蹤報告,接受果凍矽膠隆乳的病人,三年內每三人就有一人出現副作用,每十二個人就有一人有第三、四期莢膜攣縮,每六至七人就有一人必須再次開刀;目前沒有足夠的科學研究足以證明矽膠漏裂對女性健康無害。與會的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陳維伶表示,有部分醫師「假重建、真隆乳」,醫生做假病歷,宣稱病人「乳房畸形」或「原隆乳手術產生位移須重建手術」,掩飾用果凍矽膠幫病人隆乳的違法行為。

衛生署藥政處高級研究員黃小文說,「隆乳」認定較模糊,可能同時指稱乳房重建與美容整形,很難判罰;整形診所在網頁上宣稱的「果凍矽膠隆乳」行為,須依病例內容判斷是否違法。如果廠商刊登廣告宣稱果凍矽膠隆乳的效果,可以根據藥事法開罰;醫師若違反規定進行果凍矽膠隆乳手術,則違反醫師法。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227366.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沒同意就挖骨髓」 病患告醫
術後莫名添傷口 求償300萬元
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內文:桃園敏盛綜合醫院經國總院遭患者指控,骨科醫師未經病患家屬同意,逕行取病患骨髓進行自體移植,且取骨部位因此神經受損,病患承受極大痛苦折磨。對此,敏盛醫院則稱,手術中才發現有自體移植必要,但家屬不在場且聯繫不上,醫師才先處置。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建議患者可提告爭取權益。 報導.攝影╱陳力維
「沒經過同意,就挖我骨髓!」周小姐指控,4月底,因去年車禍受傷的左腳發生植入的固定鋼板斷裂問題,到敏盛經國總院醫治,由骨科藍姓醫師操刀進行鋼板更換。但術後除左腳原有傷勢外,她驚覺右側腰部及右大腿傳來劇痛,發現右腰多一道約10公分長傷口,家人才說,手術結束時,藍姓醫師告知術中曾動刀從她右側腸骨脊取骨髓移植到左腳,才造成傷口。

藍姓醫師開立的周小姐手術同意書,未提及要進行自體取骨髓移植。
周小姐說,術前醫師並未告知會取骨髓,手術同意書也沒寫明,且術後她右側大腿表皮幾乎失去知覺,取骨處也持續麻木刺痛,經轉到其他醫院治療,診斷是右大腿股骨外側皮神經受損,幾經治療才好轉。事後她向衛生局申訴及協調,敏盛仍堅稱無疏失,讓她覺得「欺人太甚」,已向法院提告求償300餘萬元。敏盛醫院社會服務室表示,手術中醫師考量為促進周小姐左腳骨折有效癒合,才決定進行骨髓自體移植,但醫師欲說明,家屬卻不在場,且聯繫手術同意書中留的家屬電話也沒人接聽,基於情況緊急才先行處置,他們認為過程無疏失,也未傷及她右大腿股骨外側皮神經,因此無賠償責任,但尊重周小姐提告做法。

院方是否疏失待認定
周小姐則駁斥,術中雖無家人在場,但住家絕對有人在,院方說法是推托之詞。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醫政科科長藍章杰說,協調時兩造說法不一,衛生局難做出認定,只能建議周小姐循法律途徑解決。醫改會執行長劉梅君指出,醫師未經患者或家屬同意就動刀,確實不妥,但醫師緊急處置是否有錯,須經醫療專業認定,既然衛生局協調未果,患者可提起告訴,由法院尋求專業醫療人員判斷。

遇醫療糾紛自保之道
˙備齊就診病歷等證物,向院方反映。
˙反映無效,向當地衛生局處申訴。
˙可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若申訴及調解無效,逕向法院提告。
資料來源:醫改會、《蘋果》資料室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59711/IssueID/20091102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人頭醫師?宏恩醫院涉偽造文書

內文:2009-11-03 中國時報 【林佩怡/台北報導】
市議員林奕華指控宏恩醫院為維持乙類教學醫院,竟拿臥病在床、無法執業的醫師當人頭,涉嫌詐領高額健保費及教學補助費,甚至在放射科檢查報告蓋該醫師印章。衛生局說,已要求醫院說明,若查證屬實,最高可處五萬罰鍰。記者多次致電聯繫院方,截稿前醫院未做任何回應。
林奕華指出,衛生署規定,乙類教學醫院至少應提供內、外、婦、兒、麻醉、放射及病理之診療服務,宏恩醫院放射科唯一執業執照登錄的專任醫師無法看診,醫院為了維持資格,竟然任用高中畢業的技術人員擔任放射科主任。

林奕華表示,宏恩醫院前放射科主任林啟賢九十一年臥病在床無法看診,院方三年來都在檢查報告上蓋林啟賢的印章,涉嫌偽造文書,詐領高額健保補助款及健保費。 林奕華痛批,衛生局每年例行性督導考核,竟沒做好把關,任憑醫院偽造文書、領取補助,難道衛生局四年來都未發現宏恩醫院「人員配置」有異樣?還是包庇院方?或是螺絲鬆了,行政工作未貫徹?

衛生局副局長陳正誠表示,衛生局已查察三次,九十三年發現宏恩醫院有七名醫師未登錄,最近重新調查該案,發現的確有核章不實狀況,已要求醫院說明,也把相關文件交付調查局,若查證屬實,將依醫療法六十七條及一○二條處一萬至五萬罰鍰,要求限期改善,得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300190,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李進良醫療糾紛 北市:若違法可停業吊照
內文:【中央社╱台北3日電】 2009.11.03 09:32 pm 
藝人胡瓜女婿李進良日前傳出醫療糾紛。台北市衛生局今天表示,已完成查證,將訪談李進良,並要求他做書面說明。若有違法事證,可能對李進良處以停業或吊銷執照。

胡瓜女婿、整型外科醫師李進良日前遭病人指控,在97年逕自使用當時政府尚未開放的矽膠為病人隆乳;今年9月為這名病人進行矽膠位置調整時,又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擅自摘除矽膠,對病人態度敷衍。台北市衛生局醫務管理處處長高偉君今天在市議會備詢後表示,關於李進良在政府核准前就使用矽膠隆乳的行為,北市已介入調查。她說,依據醫療法與醫師法,若確定有違法事證,可處以停業或吊銷執照。

高偉君表示,民眾若陳情醫療糾紛,衛生局都會做「醫療糾紛調查」與「醫政調查」。稽查員會到李進良診所調查,也會要他提出書面說明並接受訪談。對於媒體詢問李進良今天是否有到北市府說明,高偉君不願正面回應,只表示「當事人親自說明的機率很高」。她說,個案調查不便對外公布,將在完成行政程序後對外說明。 【2009/11/03 中央社】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231055.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美容幫除痣 違反醫師法
內文:【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09.11.05 03:46 am 
4年前控告檢察官利用她出庭時,以看手相為由性騷擾的女子蔡季玲,在三重開設的美容機構遭檢舉違法幫人除痣,板橋地檢署昨天依違反醫師法將她起訴,並具體求刑10月。據了解,44歲的蔡季玲曾與民進黨故主席黃信介之子黃至君傳出緋聞,後來雙方鬧翻,4年前她在台北地檢署對黃至君夫婦提出告訴,當時承辦的蔡姓檢察官,在偵查庭內幫她看手相,還說她會劈腿,遭蔡季玲控告性騷擾。

台北縣衛生局去年接獲檢舉,指三重中央北路的「蔡玲國際美容美體機構」違法幫人點痣,衛生局人員調查後,將負責人蔡季玲函送板橋地檢署偵辦,但蔡稱為客人點痣的是江姓女助理,不是她。檢方調查後發現,蔡季玲與江姓助理為客戶點痣屬「侵入性」醫療行為,還有證人指證點痣後出現後遺症,因此將蔡季玲起訴並具體,江姓女助理則因屢傳不到遭通緝。 【2009/11/05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3816.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華濟詐健保 院長、醫護全緩刑
內文:【聯合報╱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 2009.11.11 03:10 am 
嘉義華濟醫院院長李明憲及醫師、護士等涉嫌詐領健保給付639萬元,昨天嘉義地院法官判處6名被告醫師5個月到1年6個月有期徒刑,捐款支付國庫6萬到60萬元不等,護士林育如判處3個月徒刑,所有被告均緩刑2年。嘉義地院指出,華濟醫院因為積欠銀行數十億貸款,院長李明憲涉嫌持病患掛西醫門診,再由醫師楊明穎掛名中醫門診,以一診兩刷,一病患申請兩次健保給付的方式詐領健保費。法官衡酌被告為醫療專業人士,如能痛改前非,還能為醫療體系貢獻,因此宣告緩刑【2009/11/11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44627.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1


標題:保護病患隱私權 衛生署禁止門診唱全名
內文:
更新日期:2009/11/15 17:29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看診被護士「點名」而感到尷尬,衛生署為了捍衛病患就醫隱私權,公告「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要求診所未來叫號只能叫姓氏,同時也將此列為醫院評鑑的必要項目。對於不愉快的看診經驗,藝人小甜甜表示,「我一去的時候,還有其他病患,雖然都是一些女生、一些歐巴桑。然後站的醫師過來的時候,就直接把我衣服解開,然後直接摸我的乳房耶!」此外,像是張克帆在掛瘦身門診被叫過小胖子;名模林志玲的前經紀人江怡蓉也曾在內診時,被問及林志玲的事情。

除了名人有困擾,也有不少民眾反應,「有碰過就是說,可能醫師在看這個病人,可是下一個病人已經在旁邊,我覺得可能不太好,有些問題可能不太敢問,不敢直接問或直接講。」對此,「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也明確指出,門診及諮詢應為獨立空間,且有適當隔音;檢查台上亦備有治療巾,對於私密部位的檢查應有避免過度暴露的措施,為得就是要讓病患有個安全滿意的看診環境。(新聞來源:東森記者徐敬芸、魯品農)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15/17/1v0cv.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5

標題:就診被「點名」 藝人看病超尷尬
內文:更新日期:2009/11/15 01:59 影視組、政治組/連線報導
中國時報【影視組、政治組/連線報導】
衛生署下令保護看病隱私的新政策,名人多表支持。
藝人張克帆透露,他常掛瘦身門診,由於張克帆是他本名,護士一叫他,全場會行注目禮,「他們還會叫我『小胖子你也來了啊』,我很尷尬啊,不能偷偷進去。」
張克帆強調,問診時沒有其他病患在旁也很重要,「有次我感冒掛急診打針要打屁屁,下一個就盯著看,還好那時我屁股很翹,現在最好不要。
躺上診檯 竟被問起林志玲
外型亮麗的民進黨立委陳瑩也表示,看病總不免掀起衣服或者露出部分身體部位給醫生診治,如果旁邊還有閒雜人等,那更是尷尬;事實上,她常常一進醫院就被人指指點點,聽到醫生在別人面前討論她的病情,常常別人一轉頭就開始討論起「陳瑩生了什麼病」,那真的是一個非常不舒服的經驗。她很肯定衛生署的新作法。林志玲前經紀人江怡蓉也有多次尷尬就診經驗,當時護士一喊她名字,所有人「目送」她進診間。江怡蓉說,她曾自費到收費很貴的私人醫院看婦科,醫生幫她看內診時,她躺上了檯子後,醫生和護士竟連問她林志玲的事,讓她非常尷尬。「我當場傻眼,心想我看內診也要邊當發言人嗎?嚇得再也不敢去了。」
預約門診 較能有個人隱私
藝人李明依說,以前不論大小病或懷孕到婦產科掛診,護士都是直接叫病人名字,「大概我是藝人,李明依又是我本名,有些護士很貼心,會用『眼神』示意我進去,沒直接喊我的名字。」但她後來罹患憂鬱症時,改去掛醫院精神科的VIP門診,「就診全部自費,醫生和病人預約一對一,約好時間看診,不用等待,也不會看到其他病人,較能保有個人隱私。」她在美國期間,覺得國外看診較注重病人個人隱私,候診時,病人彼此都不知道對方看什麼病,但護士會來帶病人進去看診。
避免錯看 有人喜歡叫全名
蕭薔曾代言「六分鐘護一生」,提醒女性定期做子宮抹片檢查。她說女藝人看病的確會有隱私方面困擾,她看病都會找熟悉、信任的醫生:「保護隱私的法令不管是對藝人或對正常人,都是很好的規定。」宋新妮則說,很多護士常把名字有邊讀邊念錯:「像我本名叫宋雲漪,護士都會把漪念成ㄑㄧˇ或犬,我若生病中,常反應不過來,叫號碼比較不會叫錯、搞錯。」一種政策,還是會有兩種聲音。楊繡惠聽聞新政策,直說:「這法子我覺得行不通,因為看病是很小心的事,如果只叫『楊小姐』,五十個在等的病人可能有三十個叫楊小姐,這很容易看錯病,拿錯樂,我覺得原來的方式比較好。還是希望叫本名進去,才比較心安。」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350+112009111500089,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5

【時事新聞】稅務及保險新聞(一)

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一)由於考量網站格式之問題,之後關於司法新聞之編輯及更新,
請至:
兔寶寶法律新聞
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6   
觀閱法律新聞之最新更新內容。

(二)相關之新聞編輯及評論分類如下:
1.
兔寶寶法律專欄(高雄律師專欄-楊岡儒律師)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92

2.兔寶寶動物新聞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5

3.兔寶寶新聞評論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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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致命實驗!交大生電死自己 獲賠百萬

內文:96年4月,新竹交通大學發生一起離奇死亡意外!一名張姓研究生,疑似在實驗電療舒壓時,不慎觸電身亡,儘管家屬一再強調,兒子沒有自殺動機,但保險公司懷疑,張姓研究生不是意外死亡,是故意自殺,不願賠償1百萬保險金,雙方告上法院。日前法官根據現場跡證,認定是屬於實驗意外,判定保險公司必須賠償保險金,也是國內學生因實驗被電死判賠的首例。
拿出兒子從小到大的照片,就有一張張勝淵拿著獎狀接受表揚,笑得好開心,張媽媽說,兒子從小唸書就不用家人擔心,一路唸到交大研究所,還很孝順。死者母親:「(兒子)獎狀無數,也是從研究得來,今天他失誤了,(保險公司)這樣折磨一個傷心的家屬,一個痛心哀心的媽媽,我不知道國泰有任何感受。」兒子突然過世,家屬已經夠傷心了,卻還要面對保險公司不願理賠的官司;2年多,張媽媽常常以淚洗面,但保險公司不理賠,實在是死因太離奇!

96年4月29日,張勝淵被發現死在宿舍床上,雙手手肘貼著導電鋁箔片和電線,直接連接床邊110伏特的插座,保險公司質疑,張勝淵的死法,跟完全自殺手冊提及的電擊自殺方式一模一樣,死因不單純。死者父親:「那錢對我們根本沒(意義),那是賭一口氣而已,為了小孩子的清白。」家屬認為,兒子是實驗電療舒壓出意外,堅持告到底,法官則認為,張勝淵在校成績優異,沒有經濟壓力,也沒有感情困擾,加上警方在張勝淵書桌找到電流運算手稿,在校方研究後發現,計算電阻跟電流的部分經過塗改,推測是在實驗時出錯,才會不小心喪命,因此判定保險公司敗訴。儘管保險公司目前還沒有回應,但法官的判決,也終究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03/8/1y45w.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1.04


標題:遺產稅退3億 利息1毛也無
內文:【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12.01 03:14 am 
林姓3姊妹繼承父母親鉅額遺產,台北市國稅局曾退回她們溢繳的遺產稅3億8000多萬元,她們希望再要回繳稅到退稅間的利息,卻因無法律依據,而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林父林竹根是台北市松山區的地主,早年曾任里長,因與建商合建房屋致富。3姊妹都未婚,繼承父親、母親在台北市三民路、桃園縣蘆竹200多筆土地,卻為鉅額稅款、罰鍰,打約近20年官司,3姊妹中的林美賢已去世,林春燕、林美枝仍繼續打遺產稅款官司 。

80年林父過世,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7億5000多萬元,應納稅額為3億5000多萬元,罰鍰3億4000多萬元。因超過訴願期間,三姊妹無法獲得救濟。直到91年,林春燕找到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有81筆土地為母親的特有財產,應從父親的遺產中排除,國稅局後來接受63筆,92年依職權更正,重新核定遺產總額為2億2000多萬元,應繳稅額為9500多萬元,將多收的稅款及罰鍰3億8000多萬元退還給3姊妹
林春燕去年提出申請書,主張國稅局除了退回溢繳稅款外,還應另按郵政儲金的一年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給她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春燕等一開始沒有提出文件,才使63筆土地納入父親遺產課稅,後來所補資料不全,而是稅捐單位交叉比對才依職權更正,不符合可要求退款加計利息的規定。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8217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1

標題:白繳13年地價稅 農民罵「強盜政府」
內文:【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縣報導】 2009.11.27 04:46 am 
林銘鋆的這塊農地錯繳了十三年地價稅,政府卻只願還五年稅金,他覺得太不公平。
記者游振昇/攝影
台中縣農民林銘鋆有塊農地一直農用,稅捐單位卻以一般土地課稅十三年,他查覺後申訴,政府只退還五年稅款,他痛批這是「強盜政府」。去年他看到聯合報報導「陳長文課稅事件」,再度申訴,至今仍無下文。台中縣稅務局長蔡啟明說,今年一月實施的「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修正案」明定,如果因為政府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是計算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可以全額退稅,不受原本退稅最長五年的限制。林銘鋆的農地在豐原市水源路巷道內,農地四周都是別人的農田,需踩在田埂上,走一段路才能到達。他說,四十三年前他繼承這筆一千一百廿五平方公尺的農地,原種稻,後改種蔬菜,農業用途從沒變過。

五年前,他和隔壁田農友聊天,嘆說「種田沒賺錢還被課稅」,對方聽了驚訝地說「農地農用不用繳稅啊。」他恍然大悟,農地被當一般土地課地價稅,誤繳了十三年,一年二萬元,白繳廿六萬元給政府。他向台中縣稅務局申訴,裁定駁回,再申訴,訴願委員會開了三次才核准「還五年稅金」。他不服,在懊腦、無助時,看到聯合報報導,陳長文不滿一筆房屋稅被誤課十五年,政府原只同意退五年稅款,他爭取後,拿回十五年稅金,稅捐稽徵法也因此修法。他以為再見曙光,去年底再向稅務局申訴,至今仍無消息。台中縣議員謝志忠獲知後說,政府錯誤課稅,連利息都應一併算消楚;還給農民,也應一併還清,不能只還五年。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75228.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欠稅單沒送上山 老農免罰
內文:【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2009.11.24 03:36 am
 
板橋郵局在三峽五寮山腳下設置「公共受信箱」,並將杜姓老農的稅單、罰單等郵務送達通知書各放信箱內、貼在信箱口,卻被北縣訴願會認為不具合法送達效力。板橋郵局將杜姓老農的稅單、罰單等郵務送達通知書各放信箱內、貼在信箱口。

杜姓老農因戶籍設在三峽鎮山區,郵局將他汽車牌照稅欠繳單的寄存送達通知書,張貼在山腳下的「公共受信箱」,杜沒收到而未繳款,開車上路遭罰款後提出訴願。北縣訴願會認為郵局僅將送達通知書貼在公共受信箱,與貼在戶籍處「門首」不同,不算有效送達,決定撤銷罰鍰、滯納金。杜姓老農去年初開車在路邊停車,被發現他的轎車95、96年牌照稅未繳,北縣稅捐處依法裁處2年本稅與1倍罰鍰共3萬餘元,及6千多元滯納金。

住三重市打零工的杜姓老農(62歲)不服氣,說他僅每年4月至9月採筍期,才偶而住到三峽鎮山上,去年底他才發現被交通局拍照,但稅捐處及監理站的裁罰通知書都送到「公共受信箱」,未寄至三重市住處。國小學歷的杜姓老農說,明明沒接到通知書,開車也沒違規,卻因天外飛來一張照片就挨罰,讓他滿腹委屈,向警局及稅捐處陳情,卻被告知「沒繳稅就不准上路,否則罰1倍牌照稅」。

杜說,他打零工很久才能賺3萬多元,只好自力救濟,返回三峽拍下「公共受信箱」連名條都沒有的殘破情形,證明他沒收到通知,向北縣訴願會提出訴願。訴願會上周討論後,決定撤銷原處分,令杜喜出望外。北縣交通局長林重昌說,交控中心共有50多具監視器、及台北縣警局22具委外監視錄影系統都會主動過濾道路行車、停車,若車輛經電腦查欠稅,立即拍照,並通知稅捐處開罰。北縣財政局長兼稅捐處長江美桃說,郵務送達通知書貼在公共受信箱的法定效力遭推翻,是北縣首例,也可能是全國首例,但杜姓老農的主張有道理,將依訴願決定撤銷罰鍰、滯納金;另外將連繫郵局,今後如果有無法張貼民眾戶籍處門首的案件,請郵局退回稅捐處,另以雙掛號或專人送達戶籍處。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68338.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鬼屋收費 東海涉漏稅險罰
門票120元吸2千人 無舞台可免徵 今補辦登記
2009年11月03日蘋果日報

內文:【鄭敏玲╱台中報導】東海大學學生社團創意活動企劃社上周五起一連三天,舉辦萬聖節鬼屋體驗活動,門票每張一百二十元,吸引約兩千餘人參與;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發現,該項活動屬娛樂性質,應課徵娛樂稅,但主辦單位未依法事先登記和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形同逃漏稅,昨前往了解,因無舞台、燈光等固定硬體設備,依法可免課稅,但仍須補辦登記;學生表示今天將補登記。

不可不慎
東海大學鬼屋活動今年為第四年,每年都吸引數千人體驗驚聲尖叫的感覺。今年鬼屋現場購票每張一百二十元,預約一百元,東海學生憑證買票七十元,依進場人數估算,收入至少約十餘萬元。

「真的沒有賺很大」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長江永豐說,凡售票和付費的臨時娛樂表演活動,都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登記,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補徵娛樂稅,另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學生社團辦的活動也是一樣。
東海大學公關主任沈哲正說:「聖誕舞會、鬼屋活動都是學生自發行為,他們向學校借場地,學校不過問售票收入。」
鬼屋活動顧問王崇智說:「學校有提醒這項規定,但我們一忙就忘記了,不是故意的!」他表示,去年鬼屋號稱有四千人進場,但實際門票收入才十二萬元,因為鬼屋搭建成本高,再扣除工作人員餐飲等,盈餘僅一萬多元,「只是好玩的活動而已,真的沒有賺很大!」
舞會也要課娛樂稅
江永豐指出,很多學校或學生舉辦相關活動時,不清楚娛樂稅規定,「聖誕節即將來臨,提醒學校舉辦的聖誕舞會、演唱會,只要涉及娛樂且賣門票,在扣除成本和必要支出後,都須繳納百分之五的娛樂稅。」至於公益活動或園遊會販售的餐券,不屬娛樂表演活動,不列入娛樂稅範圍。
此外,逢甲及中興大學都承認,學生的確常疏忽類似規定,即將進入聖誕舞會季節,將盡速宣傳告知,免得學生漏稅挨罰。

中市娛樂稅相關規定
◎課徵項目: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稅率:依業別不同,分別為0.5%~25%
◎課徵方式:臨時舉辦對外售票或收費的娛樂活動,舉辦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免費的娛樂活動,也應於舉辦前報備
處1萬5000元~15萬元罰鍰
◎短徵或匿報: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10倍罰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3263/IssueID/20091103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申報少寫「00」沒收1470萬
韓籍男出境攜3000萬日幣只填30萬 抗罰敗訴
2009年11月03日蘋果日報
內文:【劉昌松╱台北報導】韓國籍男子盧宥誠去年十月攜帶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的美元、日幣搭機回漢城,過海關申報時美元少寫了一個零、日幣少寫兩個零,被安檢人員查獲,沒收漏報的一千四百七十萬餘元,盧男打官司要拿回造成的損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我國為穩定金融所以規定無論故意或過失,漏報就該沒收,判決盧敗訴確定。
損失大了
《蘋果》無法和盧男取得聯繫,不知他對判決的回應。他曾向法官表示:「這些錢是姊姊要他帶回家的,現在被沒收,全家生活陷入困境。」
辯匆忙報到有疏忽
盧男去年十月二十一日欲搭乘飛漢城的國泰航空班機,在「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台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填寫攜帶一萬四千美元、三十萬日幣,卻被海關安檢人員從他的手提行李搜出十四萬美元、三千萬日幣,海關依《管理外匯條例》,沒收盧漏報的約一千四百七十萬元。盧男喊冤:「因太晚抵達機場,忙著到航空公司櫃臺報到,慌亂之中首次帶攜帶外幣回(韓)國,對報關手續完全沒有經驗,才會在匆忙中申報時美元少寫一個零、日幣少了兩個零。」他認為,台北關稅局只因疏忽漏報就沒收現金已侵害人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他在向財政部訴願失敗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逾1萬美元得申報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我國為了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制訂《管理外匯條例》管理外匯,規定旅客出入境時,攜帶超過一萬美元以上的現鈔、有價證券就須如實申報。
法院調查,盧坦承出發前已經聽其姊說過手提行李中的金額數字,認定無論盧男是故意還是過失在申報單上少寫「零」,台北關稅局依規定沒收漏報金額,沒有違法,判決盧男敗訴定讞。


入出境現金申報須知
◎外幣:超過等值1萬美元者,應報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人民幣:限額2萬元,超額攜帶應申報,入境旅客可將超過部分,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再攜出;出境旅客雖申報仍不准攜出。如申報不實超過部分沒入
◎新台幣:限額6萬元,超額攜帶應先申請央銀核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攜入
資料來源:桃園機場網站(www.taoyuanairport.gov.tw/chinese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3231/IssueID/20091103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喜訊 綜所稅雙降 520萬戶獲益
淨所得50萬元家庭少繳1.13萬 後年受惠
2009年11月06日蘋果日報
內文:【陳瑩欣、林潔禎╱台北報導】民國一百年五月申報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雙重大減稅!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累進增幅突破百分之三,財政部將調整報稅級距,所得淨額五十萬元以內的雙薪家庭,約可省下一萬一千三百元稅金,將有五百二十萬報稅戶受惠。
達到門檻
立法院今年五月三讀通過,將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隨物價指數漲幅調整門檻,從百分之十降為百分之三。主計處昨天公布十月物價指數一零五點九二,較九月上漲了百分之零點四四,總計去年十一月至今年十月,物價指數累計增幅較上年度增加百分之三點四八,已達到調整課稅級距的門檻。
降稅率加寬級距
財政部表示,預估第一級的課稅淨所得級距,將由現在的四十一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此外,財政部之前已公告,明年度起,百分之二十一以下的三級稅率將各調降一個百分點,加上級距調整,因此後年報稅時將首次出現稅率與級距雙調整大減稅。
台北市國稅局局長凌忠嫄說,這次綜所稅稅率、級距修正適用於明年度所得,後年五月報稅時可以感受得到減稅的好處。
以四口之家,夫妻年薪一百一十萬元,淨所得額在五十萬元左右的雙薪家庭估計,未降稅前適用百分之十三稅率,應繳稅額約三萬六千三百元,但依新制計算後,適用稅率降到百分之五,應繳納稅額大幅度降至二萬五千元,減稅一萬一千三百元。
在金融界服務的羅先生指出,雖然這次是以官方統計物價累計上漲百分之三才調整級距,但其實早餐麵包早從二十元漲到二十五元以上了,漲幅超過一成,消費者物價指數沒有真實反映物價,綜所稅調幅實在有限。
「加薪比較實際」
從事軟體業的民眾小高則說,雖然美其名是雙降稅,但好像沒有降多少,不過有降總比沒有好,聊勝於無。對小老百姓而言,降多少其實影響不大,重要的是政府能夠營造較佳的經濟環境,企業都賺錢,就可以調漲薪水,薪水調高些,比較實際。
所有納稅人受惠
大眾銀行永春分行襄理尤麗萍指出,綜所稅採累進稅制,不管所得多高,只要稅率或對應級距調整,納稅戶都可以享受到減稅優惠。依照推算,原淨所得逾四百零九萬元需按百分之四十稅率課稅,調整後,四百二十三萬元以上的高薪階級,才需繳百分之四十所得稅。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71786/IssueID/20091106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不開發票貪五%稅 罰一萬五
2009-11-06 中國時報
內文:【洪正吉、何醒邦/台北報導】
民眾到3C賣場或旅遊網站購買商品,店家常以開發票要加五%營業稅為由,拒開發票,民眾為了省錢也都被迫同意。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未來只要定價沒有內含營業稅,最高可罰一萬五千元,抓一次罰一次。 目前坊間常有店家以扣除營業稅五%的低價,吸引顧客上門,結帳時如果客戶要求開發票,價格就會往上加五%,讓客戶覺得拿發票不會比較便宜,而被迫同意不開發票,變相讓商家漏開發票,包括北市光華商場或旅遊網站,都常傳出這種銷售手法。立法院昨初審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草案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官員強調,處罰是抓一次罰一次,沒有上限。民眾也不用擔心多付五%金額,因為只要檢舉店家的不法行為獲確定,都可按罰鍰金額二○%,領取檢舉獎金。 另外,昨日初審也通過菸品健康捐,納入五%營業稅課徵範圍。以一包香菸五十元為例,過去二十元是健康捐,原本只針對三十元課徵五%營業稅,未來二十元健康捐也要納入課徵範圍。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600102,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證交法擬重訂發行人定義
內文:2009-11-11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劉連煜昨日指出,跨國企業來台掛牌上市較過去為多,但只對本國公司加以規範的證券交易法,已無法因應可能衍生的金融監理問題,金管會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已送立法院審議。其中,重新界定「發行人」定義,為管理跨國上市與投資掛牌操作的關鍵所在。
我國證交法第4條對公司的規範,僅侷限於在我國註冊的公司,無法管理跨國上市的法人機構,在開放跨國企業來台掛牌上市時,顯然業已落伍,也不適合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發展的需要,因此在修正草案中,將予刪除。 至於現行證交法第5條關於發行人的定義,也不能涵蓋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劉連煜指出,因此證交法對該條文的修正,將發行人重新界定為「只要你有募集有價證券,就是發行人,不管你是國內外法人或個人。」 劉連煜表示,這是關鍵性的一項修改。主要就是將目前證交法採取的細則基礎(Rules-base)精神,改採原則基礎(Principles-base),這也符合世界各國推動金融監理改革的潮流。

成為一個國際股市,不論是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TDR上市)一定會碰到金融監理法規或會計制度不同等問題。例如台積電到美國ADR掛牌,就曾碰到會計制度不同及資訊落差情況。又如另一家國外掛牌公司,已遭下市,就發生資訊落差問題,台灣投資人竟然事先無法知悉。可見跨國企業上市與投資掛牌,都必須及時修正監理法規以為因應。 他指出,推動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是此屆證交所董事的期待,而如何把台灣股市推動國際舞台,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業已形成群聚效應的科技業。他認為,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發展契機業已呈現。 永豐金證券董事長黃敏助則認為台股第二上市正蓬勃發展,將在12月17日掛牌的康師傅TDR,承銷金額170億元,為國內最大宗的1檔TDR。黃敏助身兼證券商同業公會理事長,他遺憾的指出,台灣的監理制度完善,但執行力不夠。他說,券商公會曾向政府提出健全市場的4項建議,包括金融商品採取負面表列、採行原則基礎的監理制度、業務採功能式監理,以及加強投資人保護。如果能夠落實,已經監理一元化的資本市場,可臻於完善。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content/0,4993,11050709+122009111100346,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1

【時事新聞】智慧財產權(一)

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一)由於考量網站格式之問題,之後關於司法新聞之編輯及更新,
請至:
兔寶寶法律新聞
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6   
觀閱法律新聞之最新更新內容。

(二)相關之新聞編輯及評論分類如下:
1.
兔寶寶法律專欄(高雄律師專欄-楊岡儒律師)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92

2.兔寶寶動物新聞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5

3.兔寶寶新聞評論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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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111人力銀行被控竊取對手資料 判賠千萬

內文:更新日期:2009/12/03 22:33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1111 人力銀行被控指示電腦工程師入侵104人力銀行網站竊取求職者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判決1111人力銀行須賠償對方新台幣1416萬元。全案可上訴。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經營1111人力銀行的全球華人公司,為增加1111人力銀行的高學歷求職者履歷資料,要求4名電腦工程師入侵104人力銀行網站,竊取客戶帳號密碼15組,並冒用客戶身分,至104網站竊取下載求職者履歷資料共8萬筆。刑事部分,4名電腦工程師被依違反著作權法,各判刑6個月,並共同賠償104資訊科技公司72萬元定讞;104人力銀行因而再向對方提民事求償。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判決被告應給付104人力銀行377萬220元;高院二審時,重新審酌被告公司資本額,以及可能的獲利範圍,判決被告應再給付104人力銀行1038萬9780元,共計應給付1416萬元。全案可上訴。981203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3/5/1w7kp.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台新襄理洩個資 高院改判6個月
內文:【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12.07 03:13 am 
 立委邱毅先前公布邱義仁的台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檢方調查發現台新銀前襄理沈俊宏曾下載相關資料,一審認為無法證明是沈提供給邱毅爆料,判他無罪;高院逆轉,改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邱毅曾提出台新銀行內部資料,對外公布邱義仁使用台新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情形,引起台新銀行部檢討,報請檢警調查。一審時,法官認為即使沈俊宏未獲公司同意,擅自下載邱義仁等客戶資料,但無法證明是沈將資料提供給邱毅爆料,判決沈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則認為沈的辯解與常情不符,改判有罪。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93577.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中市》不滿同學誣偷竊 女大生冒名上網退選課程
內文:2009-12-01 中國時報 【鮮明/台中報導】
     台中縣林姓女大學生透過網路選課,事後卻發現遭人冒名上網退選,導致超過選課時間無法再加選;警方根據網路IP位址,查出動手腳的竟是其同班同學邱女。邱女坦承因不滿林女在部落格指控她偷東西,才冒名上網退選課程洩憤。 檢方調查,就讀台中縣某私立大學會計系三年級的林姓女學生,上學期結束前利用學校網路系統選課,不料,開學後發現自己所選的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及會計資訊系統等三門課程,竟莫名奇妙退選。 由於當時加退選時間已過,無法再加選課程,林女向校方查詢,校方查證確實是她的帳號、密碼登入學校選課系統網站辦理退選。她懷疑學校選課系統遭駭客入侵,或個人電腦遭人植入木馬程式竊取帳號、密碼惡作劇,連忙向警方報案。 警方根據網路IP位址,查出林女帳號、密碼曾於八月十三日三度登入學校選課系統網站,上網地點分別在台中縣太平市振武路及立功路,警方前往查訪,發現住在立功路的邱姓女子(廿一歲),竟然就是被害人的同班同學。 邱女供稱,因不滿林女在個人部落格指控她竊取其物品,才會利用林女先前所告知的帳號(學號)、密碼,以其名義進入選課網站辦理課程退選,藉此洩憤,其中兩次是在朋友住處上網,另一次在自己家裡。 檢方表示,邱女無故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已構成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廿萬元以下罰金,昨天偵結後將她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301752+112009120100246,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1

標題:神乎奇技 監聽通訊解密
內文:〔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通訊監察科技的神通有多廣大?在立委要求下,刑事局昨天首度公開神秘的通訊監察中心,主任鄭孝恩表示,合法監聽是從交換機取得資訊,包括手機、MSN、傳真、電子郵件等都是可處理範圍,不會影響通話音質,坊間傳言手機按某些按鍵可以偵測是否被監聽,那是道聽塗說。

至於Skype網路電話是否也在可監聽範圍?鄭孝恩沒正面回答,僅表示「不予置評」。他也坦承,不是所有通訊都聽得到,有些領域仍然力有未逮。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天視察軍情局、法務部調查局與刑事局通訊監察中心三大通訊監察單位。鄭孝恩說,通訊監察中心僅提供設備,供偵查單位辦案之用,採取無人機房的方式運作。在法官核定監聽票後,需求單位必須彩色掃描監聽票透過電腦投單,監察中心也會收到同一份文件,確認兩份文件相同,就會依照監聽票上的號碼,透過網路室連結各大電信業者的交換機,即可側錄。

據了解,監聽票上的對象名字都是以圈圈代替。深知警界生態的人士指出,辦案單位怕案由寫得太清楚被其他單位搶功,通常都不會寫得太清楚,甚至有時候亂掰。鄭孝恩解釋說,監聽票會註明起訖時間,輸入電腦自動作業,再透過無人機房整合資訊,最後在「證據產出室」內燒製成光碟,交給辦案單位整理譯文,這些光碟必須輸入辦案單位最初投單時一併產生的密碼才能啟動,否則不能讀取。另外也有即時監聽,目前刑事局全台有二百台即時監聽設備,每台可監聽的線路近百條,辦案人員就坐在機器前戴耳機。鄭孝恩說,曾看過辦案人員一人監聽七十二條線,簡直是虐待。對軍情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委張顯耀認為,軍情局除了監聽中國打到台灣的電話外,也應監聽台灣打往中國的電話,才能在兩岸交流持續熱絡的情況下維護國家安全。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27/today-p2.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下載影片被辦?疑假爆料

內文:〔記者劉榮/台北報導〕知名網路討論區mobil01日前有網友自陳,收到電信警察通知書,函件中載明,因使用P2P軟體「迅雷」下載院線影片,要求當事人赴警局說明;但由於人時地交代不清,加上警方指近3個月無相關案件,引起網友懷疑是假爆料。

該網友自稱,警方約談通知函件中,甚至連下載哪些電影都有記載,他前往警局時,警方還出示美商八大影業的授權書,授權書中還要求「10萬到50萬元」不等的損害性賠償。該名網友自陳遭約談的過程,短短不到2個禮拜,竟引起100多頁的討論,但由於該網友對許多約談細節交代不清,也未清楚交代是「哪個轄區的分局」,引起反駁諸多疑點,甚至有人指稱,根本是版權業者找人貼文,恐嚇P2P軟體使用者。

針對P2P軟體的使用爭議,台北市警察局也澄清,最近3個月內,轄區各分局,並沒有任何針對民眾使用P2P軟體下載具版權的影音檔案進行偵辦的案件。台北市刑大資訊室主任林浚奕也說,侵害智財權認定,必須由著作權人提出證明,警方才會受理偵辦,也就是「不告不理」,不可能在毫無證據情況下,即發函要求民眾到警局接受偵訊或到民眾家中查扣電腦主機,以免衍生侵害人權的爭議。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2/today-so19.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轉貼文章侵權 險打官司賠償
2009年11月03日蘋果日報

內文:針對日常生活可能因大意而誤觸法網,《匪事不可》藉由真實案例提醒讀者小心自保。 匪事不可 系列報導之11
我是十七歲的小莉,前陣子跟交往八個月的男友分手,情緒非常低落,分手後我開了一個部落格,用來書寫失戀的低潮心情,希望轉移情傷的注意力,我瀏覽其他網友的網站時,發現有些網友寫的文章剛好符合我的心境,形容分手傷痛的字句深深打動我,便複製貼到我的部落格。

趕緊道歉並撤掉
原本我的部落格只有幾個要好的朋友知道,但是當我陸續轉貼網友文章後,點閱率突然倍增,很多網友看見我轉貼在部落格的文章,紛紛在站上留言給我、鼓勵我,讓我覺得很溫暖,後來我自己寫的文章愈來愈少,大部分都在網路上找動人的文章放在網站上分享。
不過某天,有個網友在網路上罵我是侵權的小偷,說我盜用他的文章,如果我不道歉、不撤掉那些文章,他就會聯合被我「偷文章」的網友採取法律行動,剛開始我不為所動,但後來愈來愈多人在我的網站貼上關於侵犯著作權的規定,我問了幾個朋友,才知道違法,趕緊道歉並撤掉文章,省了打官司、賠償的麻煩。
◎記者潘姵如採訪整理

報你知
侵害著作權 可罰75萬元
中山分局偵查隊隊長唐斯淮說,根據《著作權法》規範,民眾若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1
欲公開使用網路上的文章或照片時,應先取得文章或照片所有人的同意。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3513/IssueID/20091103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公車放廣播被告侵權 刑事免責
內文:【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9.11.05 03:01 pm 
日前台中客運駕駛在車上播放警廣節目,節目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被控侵權,引起軒然大波。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認為追究刑事責任顯然過苛,排除公開播送二次利用行為的刑事責任,僅以民事追究。去年台中客運公司一名呂姓駕駛接到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寄發的存證信函,說他在車上擴音收聽警廣,違反著作權法;嚇得許多駕駛不敢在車上聽廣播。

立委丁守中表示,依照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未取得授權利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但餐廳、客運、便利商店等場域播放廣播,只是當成背景音樂,從中獲得利益有限,店家無法掌握廣播節目播出的音樂清單,難以在事前一一取得授權。卻動輒被寄發存證信函,隨時面臨被告侵權的風險。丁守中說,依照國外實務運作情形,基於公開播送二次利用行為具有大量、利用人無法選擇的特殊性,在其他救濟尚未耗盡且無效之前,不輕易啟動刑事訴追。他比照伯恩公約的國際慣例提案修法,這種情況所涉及的著作權爭議,僅有民事救濟,排除刑事救濟。依照委員會初審通過版著作權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置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將該廣告公開傳送向公眾傳達,都可排除著作權第七章罰則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的著作,不在此限制內。

IFPI:仍應取得授權

【記者王慧倫/台北報導】立法院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排除公開播送二次利用行為的刑事責任,僅保留民事責任部分,IFPI(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秘書長李瑞斌解讀立院通過的法令,這只是不能由「個人」行使刑事權利,而由音樂管理團體行使,目前國內有7個音樂管理團體,修正草案在鼓勵加入音樂管理團體,強化音樂管理團體的權力範圍。李瑞斌解釋,任何交通工具,包含公車、客運、火車、輪船甚至飛機上,如果要播放音樂,都必須取得授權才能夠播放。 而「客運司機因為在車上播放音樂被告」的消息,有些誤解,這名司機從來都沒有被告,只有收到存證信函被告知,公車上播放音樂,也需要取得授權。 【2009/11/05 聯合晚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4543.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智財權保護 立委促納兩岸協商

內文:〔記者陳曉宜、蘇永耀/台北報導〕中國竊取我商標、專利技術嚴重,但過去三次江陳會竟都未將此議題納入協議,引發朝野立委不滿。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做出決議,此議題必須在第四次江陳會先期討論,並納入第五次江陳會協商項目。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質詢時指出,台商一再反映,台灣商標、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產權,長期被中國竊取、盜用,但歷經這麼多次江陳會,卻從未排上協商議題,「政府在顧忌什麼?怕什麼呢?」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表示,中國就是靠山寨版、黑心商品帶動經濟,但難道因為這樣,政府就不用保障台灣專利產品了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說,台灣專利申請最快要十八個月,但台灣專利還沒出來,大陸仿冒品就已經出來了,根據國貿局網頁資料,中國市場最大問題是仿冒嚴重,空有法律,卻無法杜絕。所以這項議題一定要納入第五次江陳會。智財局長王美花說,兩岸在商權與著作權上有學術上的交流,幕僚階層也有彙整資料及規劃,也向上反映納入江陳協議,但這幾次都未排入。

陸委會昨天則指出,我方爭取明年上半年第五次兩會會談,針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簽署協議。陸委會坦言,由於欠缺機制的保護,目前多只能爭取個案解決。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說,過去對岸因不知我產品商標的登記狀況,所以,哪些被仿冒,哪些不是,並無完整資訊。之後我們已透過管道將在台登記的產品商標告知中國,讓對方有所憑據。此外,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潘孟安針對「貿易法第二十條」,強制要求政府在海、內外展館、賣場等設立「台灣精品館、區」,區隔劣質的中國貨,這項提案昨天也在經委會初審通過。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6/today-p3-2.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侵權官司與台積電和解/中芯割股賠款 張汝京下台
      中芯賠償2億美元、8%股權
內文:〔記者洪友芳、李宜儒、編譯劉千郁/綜合報導〕中國中芯國際遭台積電控告不當使用營業秘密案,兩造達成和解,中芯將分年分期賠償台積電兩億美元(約新台幣六十四.九億元),並且無償授予台積電八%的中芯股權,台積電另可在三年內以每股一.三港元認購二%的中芯股權。中芯創辦人、執行長張汝京昨宣布辭職下台,形同為此案「負責」,董事會並即刻宣布由王寧國接任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兼集團總裁、執行長。本案也是兩岸首宗因官司勝訴而出現的贈股行為,與稍早和艦擬贈股聯電的案例不同。台積電昨表示,將會尊重台灣政府法令,若政府允許持股中芯,台積電才會接受中芯股權,若法令不允許,中芯將採其他賠償方案,但內容目前不能揭露。 經濟部昨天表示,目前政府尚未開放半導體前往中國參股,故台積電現階段無法取得中芯股權。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則表示,尚未接獲台積電的申請,因此無法多作評論。

台積電可否參股 年底可望明朗
由於經濟部長施顏祥日前曾宣布,年底前將針對晶圓與面板廠登陸進行跨部會檢討,決定是否開放以併購或是參股方式赴中投資,因此台積電能否順利取得上述股權,將視屆時檢討結果而定。若台積電順利取得上述股權,將成為中芯僅次於上海實業控股的第二大股東,上實控股的最大股東為上海市政府。半導體業界指出,中芯目前在上海有一座十二吋廠及三座八吋廠。在北京已有兩座十二吋廠,天津及深圳也各有一座八吋廠,在成都並有一座封測廠,雖然目前還在虧損中,但台積電等於在中國市場展開另類佈局,形勢大為有利。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昨表示,台積電很高興順利解決與中芯在美國加州與北京正在進行的所有訴訟,該公司珍貴的營業秘密與技術也得到充分保護,這項和解協議符合台積電與所有股東的最大利益。

如果順利持股 將有利佈局中國
中芯在二○○五年曾與台積電達成和解協議,並已支付賠償一.三五億美元,但因中芯違反雙方的和解協議與不當使用台積電營業秘密,台積電二○○六年於美國加州阿拉米達法院對中芯提訴訟,經過三年多纏鬥後,台積電勝訴,雙方並於昨日達成和解。前次賠款加上這次的兩億美元,中芯共須賠償台積電三.三五億美元(約台幣一○八.七一億元)。中芯表示,這次和解,解決與台積電所有待決訴訟,包括台積電在加州所提訴訟案、中芯在北京提告的訴訟案。該公司歡迎台積電成為中芯的新股東,但台積電不會參與營運,也不會進入董事會,這項和解案預估也不會對客戶造成任何干擾。而中芯在保密之下,可以沿用涉及這次訴訟的商業秘密與技術。

王寧國接掌中芯 雙方有合作機會
台積電也強調,該公司與中芯沒有任何業務關聯,持股是單純被動的投資。審理本案的加州高等法院也已批准雙方的和解協議,承審法官Brick說,意外的消息不總是壞消息,這場長達兩個月的民事訴訟陪審團也終於可以解散。昨天接掌中芯的王寧國,現年六十三歲,曾擔任全球半導體最大設備商應材的全球執行副總裁及亞洲區總裁,由於台積電是應材大客戶,王寧國這次任職中芯總裁、執行長,也給業界想像空間,認為台積電即使沒有持股關係,也將與中芯具有合作的機會。在香港交易所掛牌的中芯,十一月四日早上就因有重大而敏感消息將公佈而暫停交易,當時成交價為○.三八港元,在昨天和解案塵埃落定後,預定今日恢復交易。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11/today-t1.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1

【時事新聞】司法新聞(一)

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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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寶寶法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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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之新聞編輯及評論分類如下:
1.
兔寶寶法律專欄(高雄律師專欄-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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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兔寶寶動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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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兔寶寶新聞評論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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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隱匿公職報考華航機師 男子判賠66萬
內文:2009-12-07 新聞速報 【中央社】
一名任職國安局的王姓男子,為了報考華航機師,佯稱已經離職並不具公務員身分,華航發現後將他解僱,並求償違約金。台北地院今天判決,王姓男子須賠償新台幣66萬餘元。 原本任職國安局的王姓男子在民國95年間考取華航機師,當時他雖然在履歷上明白寫著國安局資歷,但獲得錄取後,卻以小孩即將出生,離職手續尚未辦妥為由,要求延期報到受訓。這段期間他先向國安局申請留職停薪並辦理離職,仍具有公務員身分。 判決書指出,國安局高層在95年10月間前往華航拜訪後,華航才發現王姓男子隱匿公務員身分,並沒有真正辦妥國安局離職手續,依勞基法將王姓男子解僱。 華航認為,雙方在簽定聘僱合約時,已約定機師至少必須服務15年,若未滿服務年限離職且可歸責機師本身的原因時,機師必須賠償前6個月薪資總額的違約金及其他損失。華航於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王姓男子賠償67萬餘元的違約金。 王姓男子則主張,華航的聘僱與他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無關,況且他到華航不到半年,卻被要求賠償6個月薪資總額的違約金,不但高於他的薪資,也視他這段期間所付出的勞務於無物。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華航求償有據,判決王姓男子應賠償華航6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981207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32009120700719,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打落騎士2顆牙 判賠43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09.12.07 03:13 am 
  
留學英國取得碩士學位的高雄縣胡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岡山鎮大仁北路時,險些被一輛停在路邊轎車的車門撞上,他回頭看了當油漆工的駕駛高姓男子一眼,高姓男子不爽,下車揮拳打落他兩顆門牙,他求償65萬多元,獲高雄地方法院判賠43萬多元。胡姓男子告訴指出,前年11月26日下午5時許,他騎機車經過岡山鎮一家大賣場前,有輛轎車停在賣場門口,車內駕駛高姓男子突然打開車門,他趕緊向左閃避,在轎車前方停車,回頭看高姓男子,高姓男子不但不向他道歉,還下車揮拳毆打他,造成他兩顆門牙斷裂,上下嘴唇都有撕裂傷,左膝也受到擦傷。胡姓男子除了在刑事上,讓高姓男子因傷害罪被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每天1000元以外,還提出65萬7213元的民事求償,其中包括牙醫費用約22萬、精神慰撫金36萬元,其他為交通費及精神科就診費等。高姓男子在法庭上說,是胡姓男子先罵他,他下車要問明原委,胡竟衝向他,與他互毆,他的衣服也遭胡拉扯。法官認為,不管怎麼說,打傷人就是不對。因為高姓男子為油漆臨時工,收入有限,法官酌減賠償金額。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9308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 初審過關
內文:〔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6月19日作出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刑法第41條數罪併罰排除易科罰金的規定違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相關條文的修正案,未來數罪併罰也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按現行刑法規定,若行為人犯數項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刑度皆在6個月以內,但合併執行超過6個月以上者,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須入監服刑。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此規定違憲,立即失效。至少有1800名受刑人因此受惠,陸續獲釋。法務部配合釋憲案,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若犯數項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刑度皆在6個月以內,但合併執行超過6個月以上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犯罪民眾若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仍難收矯正效果或是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1/today-so15.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1

標題:(國華產物保險)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內文:2009-11-27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國華產物保險公司因財務狀況惡化,在民國94年遭金管會勒令停業並停止股東會、董事會職權。國華產險前董事長王錦標不服公司被停業、董事長職權被停止行使因而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公告判決指出,王錦標敗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國華產險因業務、財務狀況惡化導致無法履行契約責任,造成被保險人權益有受損之虞,國華產險因而遭行政院金管會在94年11月18日勒令停業,並停止國華產險股東會、董事會職權,金管會並要求王錦標將公司財務帳冊移交「清理人」,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王錦標不服原處分,提出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去年1月宣判,駁回王錦標訴訟撤銷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王錦標不服提起上訴,昨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係依保險法規定,作出實質合法性的行政處分。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22009112700148,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行政訴訟 建立符合民眾需求的制度
內文:【聯合晚報╱台北訊】 2009.11.23 03:28 pm 
3年多前,在金門開小吃店的老張,為了1件課徵地價稅的案子,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了出庭,老張先後往返臺北及金門4次,光是旅館費、機票、計程車資就花了3萬多元,這些開銷還不包括每開1次庭,小吃店就要連休2天的損失。老張抱怨說:「我們住在外島的人要和政府打1個官司,實在不方便,成本太高了!」目前行政訴訟制度採二級二審,第一審的行政法院只有3所,分別設在臺北、臺中和高雄,所以,像老張這樣住在金門,或者住在花蓮、臺東、馬祖、澎湖等距離第一審行政法院比較遠的民眾,想要對政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其實並不容易。

為什麼要設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司法院賴英照院長上任時,宣示了「司法為民」的施政理念,更具體地講,就是司法必須要貼近民眾、傾聽民眾的聲音、瞭解民眾的需求。為了落實這樣的理念,讓民眾能就近提起行政訴訟,也便利行政機關應訴,司法院正規劃從民國100年1月起,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什麼業務?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的業務,包括「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第一審事件」、「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事件」。另外,目前由普通法院審理的「交通裁罰事件」及「國家賠償事件」,也將一併研議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第一審事件有哪些?會開庭審理嗎?
依照司法院規劃,行政機關核課的稅額、處罰的罰鍰或其他因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涉訟,如果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其他法律規定要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其第一審未來都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簡易程序的裁判,不一定開庭審理,不過,未來簡易程序的審理,則必須開庭,裁判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為之。

「國家賠償事件」及「交通裁罰事件」為何要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國家賠償事件目前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交通裁罰事件則是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不過,因為這兩類事件本質上都是屬於公法上的爭議,應該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所以,司法院研議未來將這兩類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6688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疲勞訊問新見解 羅福助案二度發回更審
內文:【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11.24 03:36 am 
 
是否構成疲勞訊問,不能只視訊問的時間長短決定,而須檢視整個應訊過程作判斷,最高法院因此撤銷高等法院更一審對前立委羅福助的無罪判決,二度發回高院更審。羅福助被訴貪汙、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高院更一審判羅無罪,理由之一是,羅的大帳房林錦源的證詞對羅不利,而檢調提訊林的時間過長,已構成疲勞訊問,訊問內容不能作為證據。依據資料顯示,林錦源第一次是上午八時卅六分被借提,當晚八時卅二分解還;第二次是上午八時五十分借提,翌日凌晨二時卅分解還。高院更一審認為檢調提訊林的時間過長,影響林自由意思決定的程度,不採林第二次對羅不利的供述。

最高法院刑四庭看法不同。因為林錦源第二次實際接受訊問的時間總計約十小時,中午有吃午餐,中間有數次十幾分鐘到廿分鐘的休息,林或律師都未表示體力不支,林也與檢、調、律師自由談話、聊天。更一審不能只以林從提訊外出到回看守所的時間冗長,即認為林受到疲勞訊問。此外,羅福助被訴共同護盤「桂宏」公司股票,更一審判決羅無罪部分,最高法院也予發回。最高法院認為,「護盤」股價的認定,不以「連續以高於平均買價買入」為限,如使特定股票價格維持在一定價位,誘使他人買賣股票,已破壞市場自由決定股價的機制,也屬證交法禁止的炒作行為。

羅福助曾被檢方以十一項罪名起訴,二審時曾認定三案罪名成立,到了更一審又逆轉全部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二度發回。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68469.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誣控買票瀆職 徐維嶽加刑2年半
內文:2009-11-02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犯貪汙罪被二審判廿年的前檢察官徐維嶽,另被指控為圖查賄績效,竟教唆哥哥女友張秀嘉誣告里長替國民黨立委買票,不但濫權搜索、拘提里長,還脅迫他坦承買票。台南高分院仍認定被告有罪,依瀆職罪判徐維嶽五年,減刑為二年六月;依誣告罪判張秀嘉一年,減為六月。

判決指出,徐維嶽親自杜撰「檢舉人張秀嘉,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經過周世龍住處(惠來里長)前,看到周正向人期約買票,每票五百元,並要賣票的人,將選票投給本屆立委陳劍松」後,再交給不知情嘉義市刑警隊組長林瑛錫、小隊長吳嘉財(兩人均判無罪確定)製作檢舉筆錄。

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徐維嶽即率十多位員警到周世龍住處搜索,並強制拘回周,還強迫他說,如果交出二名買票之人,他就會向法院求處拘役,不會影響日後參選,否則就要聲請收押,周只好答應,並找來妹婿、好友充當人頭,三人後來都被判刑,但超出預期,上訴後才被改判無罪。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200102,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車道減縮撞樹亡 國賠290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 2009.11.03 03:26 am 
台南市女子池芳儀於2年前騎機車經過台1線298公里處時,因為車道忽然減縮,撞倒車道外的樹木傷重不治。池女父母認為該處標示不明要求國賠,嘉義地方法院昨天判處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需賠償池家290萬元。第五區養工處長伍振男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商議是否上訴。車禍時才25歲的池芳儀是池復元的養女,畢業於嶺東技術學院,96年2月15日晚間她騎機車從嘉義回家,到台1線298.4公里處時,由於慢車道縮減,連接到路肩,導致她撞向路肩外側的樹木倒地,隔天清晨被人發現時已經死亡。池女的養父母池復元、池韓聰敏到現場勘查,認為該處照明不足,車道忽然縮減後路肩的泥土路面竟然種植樹木,讓她女兒撞樹致死,該處警告標誌等設施明顯不足。

養工處認為,事故發生地點是道路路肩,路寬等均符合設置規定,也沒有設置警告標誌、護欄等設施的必要,認為池女案例不符合國賠規定,但是願意支付29萬元的喪葬費。法官發現該處確實有機車道內縮為路肩的情形,也沒設立警告標誌等,認為夜間行駛該路段確實難以反應;經送交通大學鑑定結果相同,認為池女撞樹跟沒設立警告標誌確實有因果關係,考量池家精神撫慰金等,判決養工處需賠償池家290萬元。

【2009/11/03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9720.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酒駕抓不成 竟改罰排氣管
2009年11月03日蘋果日報
內文:【許麗珍╱台北報導】台北市文山二分局警員遭質疑為達取締績效,竟假借酒駕檢測,以「機車排氣管未加裝隔熱防護裝置」開罰。民眾批評此種手法是掛羊頭賣狗肉,議員則要求取締酒駕須名副其實,避免惹民反感。北市警察局長謝秀能承諾將加強警員教育訓練。
烏龍罰單半年1100件
北市議員陳孋輝昨說,有民眾陳情今年八月騎車行經福和橋,文山二分局酒駕臨檢,該民眾沒酒駕,警員卻說一定有辦法找到違規事項,硬以「機車排氣管未加裝隔熱防護裝置」開罰九百元。但該車車齡十年,原廠即未配備隔熱裝置,陳孋輝質疑警員為求取締成效,以其他名目開罰,令人無法信服。
陳孋輝說,市警局今年至十月二十日共酒駕臨檢近一千九百次、取締一萬三千多件,另取締其他違規九十七件;其中文山二分局出動一百二十七次、僅取締一百零六件酒駕,卻取締五十六件其他違規,多數是排氣管未裝隔熱裝置。民眾陳怡安說,這是把民眾當提款機。
議員王鴻薇也批評警局烏龍罰單暴增,從前年一千五百多件增為去年約一千七百件,今年至七月已有一千一百多件,包括寫錯身分證字號、將併排停車寫成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等。謝秀能回應,一旦開錯罰單且撤銷成功會究責,並要求單位首長寫致歉信。
交通罰單申訴資訊
◎申訴管道
.向原舉發單位的上級機關申訴,如派出所開單,則向轄區分局申訴
.另可向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警察大隊申訴
◎處理時間「約1周,若另涉車禍案件,約需半個月
◎洽詢電話
.市民熱線:1999
.交通警察大隊:(02)2321-4666
.交通事件裁決所:(02)2365-8270
資料來源:北市警察局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3257/IssueID/20091103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全台第一名 攤販欠繳千萬罰單
內文:〔記者邱俊福、姚岳宏、吳岳修/台北報導〕一位陽姓女子在台北市當流動攤販十多年,累積超過一千萬元的罰單未繳,這名被警方猜測可能是全台攤販排名第一的「罰單大戶」,隨手翻皮包就是一整疊罰單;面對警察催繳,她說,警察執法有難處,必須體諒。

陽女是原住民,二十八歲開始擺攤,在北市士林、信義等區的捷運站外流動,專賣女性服飾,六年前就積欠五、六百萬元罰單未繳,後來轉到北市東區商圈改賣女鞋迄今。

一天被開五、六張 她嘆繳不起
陽女說,攤販不好幹,要看天吃飯,還得忍受顧客挑三揀四,加上警察掃蕩頻繁,她得眼明手快,常在瞬間推著攤子跑給警察追,慌亂中常扭傷手臂,運氣好就躲過去,手腳慢就領罰單。陽女說,這幾年在東區商圈,她又欠了五、六百萬元罰單未繳,累積成積欠了千萬元的罰單大戶,幾乎清一色都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單,有的是「道路堆積物品妨礙交通」罰一千兩百元,有的是「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罰一千五百元,為此,她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以免被行政執行處查扣。

陽女說,老公沒工作,小孩住鄉下,她為了養家只好一直當攤販,而且只能在工作地附近租一個小倉庫居住,這五年經濟不景氣,每天收入僅約兩千元,反觀罰單,平均一天被開五、六張,每張一千兩百元,如何繳得起?談到繳罰單,陽女認為「這是義務,一定要繳」,不然別人何必花費昂貴租金租店面,「不繳的是王╳蛋,我自己也一樣」,所以每個月還是會繳個一、兩張,讓自己心裡好過一點。「我是亡命之徒、邊緣人,被倒帳,要養家,才擺攤過活…」陽女無奈地說,周遭許多人都被倒帳,為了生活才擺攤,「如果能找到每月三萬元的穩定工作,我很願意轉行」。

為何這麼多罰單未繳,卻還能每天繼續出來做生意?有流動攤販業者就明言「其中巧妙」說,因為依行政執行法,政府出面追討,五年內未執行者就不再執行,五年屆滿之日起逾五年而尚未執行終結者也不得再執行;就算用「管收」手段「逼錢」,也限定管收一次不得逾三個月,再次管收以一次為限,也就是說,罰單大戶頂多被管收六個月,「無法藉此終身追討啦!」催繳罰單是行政執行處的業務,士林行政執行處處長施清火說,該處受理的罰單大戶,累積金額都有數十萬、甚至百萬元以上,會依規定先催繳,再看看有沒有財產可查封拍賣,例如土地、房屋或貨車等生財器具。若仍不繳納,視情況會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3/today-t3.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家樂福廣告不實 消保官被批包庇
消保官說依法行政無不當
內文:〔記者吳為恭、蔡文正/彰化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廣告不實,裁罰家樂福連鎖量販店444萬元,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家樂福敗訴定讞,民眾據此向本報投訴指出,其實,早在民國94年時他就曾向彰化縣政府消保官檢舉此事,但消保官當時卻保護商家。對此,縣府消保官表示,依法行政,並無不當。 民眾指出,他在94年時向家樂福彰化店購物,發現其他賣場同一商品售價較低,他雖辦理退差價,卻發現家樂福5天後才調降售價,並非如廣告所說「天天都便宜」、「只要發現價差,絕對不惜犧牲成本立即調降,隨時掌握最低價格」等保證。民眾說,他當時向消保官檢舉,豈知消保官竟保護商家,說廣告誇大不實並不是消保官管轄。

彰化縣政府消保官簡金晃指出,根據消護者保護法,消保官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他曾向家樂福要求價高退價差,家樂福彰化店也都照做,但是,消保法對此並無罰責,廣告不實的罰責是根據公平交易法,所以他將全案移送公平會,公平會裁罰444萬元,也在日前定讞。家樂福中區經理胡志光表示,整起事件可能是認知上的差異,該公司收到判決書之後,將討論是否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3/today-complain1.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警察販毒上訴 重判三無期徒刑
內文:2009-11-03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刑大偵查佐詹元昌,任職期間,因簽賭職棒輸了大筆錢,且剛調市刑大為力求表現,竟「養線民合夥販毒」,假藉其擔任警察職務上機會連續販毒。高等法院昨日撤銷一審十年有期徒刑的判決,重判他三個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項改判,讓提出上訴的詹元昌虧大了。

詹元昌(卅七歲)利用線民共同販毒案,嚴重破壞警譽,犯後又否認犯罪,被檢方起訴求刑廿年,一審士林地院依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案由高院審理,合議庭以他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改判重刑。 高院審理後認為,詹元昌如果不是因為擔任台北市刑大偵查佐的身分,不可能結識毒販呂芳榮(另案審理中),而得知呂芳榮有購毒的管道及來源,呂芳榮更不可能與詹元昌共同出資購毒,詹元昌連續三次販毒,顯然是假藉擔任警察職務上的機會。

高院認定,詹元昌三次販毒共賺取八十五萬元的不法獲利,他身為警務人員,不知潔身自愛,竟販毒牟利,影響所及,非僅他人生命及身體受害,社會、國家也無法避免,為害甚鉅,事後又飾詞否認犯行,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以示懲儆。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300159,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女遭性侵 控訴女檢「冷血」 鄭檢:沒有聲請 遑論拒絕採證
內文:2009-11-03 中國時報 【蕭博文、林如昕/台北報導】
向媒體爆料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鄭嘉欣以趕下班為由,拒絕對性侵她的嫌犯強制採證的女子小涵(化名),昨日在立委邱毅陪同下,再度控訴同為女性的檢察官「冷血、無情!」小涵聲淚俱下地說,因為檢察官拒絕受理,才讓性侵嫌犯日後還能傳簡訊恐嚇她,也讓關鍵的性侵證據無法順利採證,不知如何討回公道。 士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顏迺偉昨與受理辦案的大同分局長湯明珠一同召開記者會,表示檢察官絕未以下班為由拒絕採用減述程序,當時也要求員警請社工到場訪視,並提醒移送人犯的法律規定;至於採證部分,則是因為警方未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無從下令,更遑論拒絕。

在北市一家通訊行工作的小涵日前向媒體爆料,指上月十二日午休時遭黃姓店長性侵,當天下午她先前往大同分局報案,並在員警安排下前往醫院驗傷,員警則循線通知涉案的黃嫌到分局說明。 小涵指出,她曾告訴警方黃嫌性侵她後,下體可能留有重要跡證,希望警方現場採證,但員警礙於黃嫌並非現行犯,無法強制採證,遂由家暴官請示地檢署婦幼專組值班檢察官下令強制採證,並表示希望採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方式製作筆錄。 小涵指控,家暴官當天多次打電話請示檢察官,卻遭檢察官拒絕受理,檢察官甚至指示僅需函送即可。家暴官向她道歉時還說,因為檢察官「要下班了!」所以無法受理,讓當時情緒幾乎崩潰的她更無法接受。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301578+112009110300157,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警面前罵「媽的」駕駛無罪
被開單真嘔 法官:口頭禪 市民:警小題大作
2009年11月04日蘋果日報
內文:【劉榮輝╱台南報導】台南一男子因併排停車遭警員開單告發,男子央求通融不成,又見有其他車輛同樣違規卻未被取締,不禁氣得「媽的」兩字脫口而出。處理警員認為男子在罵他,依妨害公務罪將男子移送法辦。但台南地院勘驗警方蒐證光碟,認為男子當時是自言自語,並非針對警員也無侮辱之意,因而判男子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全案定讞。

警民糾紛
因一句「媽的」口頭禪吃官司的男子周清文(三十七歲,台南縣人),《蘋果》記者昨未能找到他。自認被周男罵髒話的台南市警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警員晁(音同「潮」)自強昨天說:「尊重司法判決。」晁自強表示,不管說者有沒有惡意,但是當下聽到「媽的」,感覺受辱,才會依法處理;雖然對方說是自言自語,但還是讓人感到很不舒服。「警方太小題大作了!」台南市民劉建良說,民眾被開罰單心裡當然不爽又懊惱,隨口說聲「媽的」,警方竟以此辦人,太過分了。市民陳惠芳則表示,嘀咕「媽的」只是發洩不爽,「警方做法太超過了。」
請求通融警未理
律師蔡進欽表示,「媽的」是否有辱罵之意,要從主、客觀環境和說者反應來觀察,不能一概認定就是罵人。周清文於今年三月初的下午,駕車載女友到台南市民生路,因違規併排停在機車專用道上,遭民眾檢舉。晁自強和一名警校實習生前往開單告發,周男一再向晁表示只是暫停一下,盼通融不要開單,但晁未理會,周男見前方也有併排停車情形,要求一併告發,晁仍低頭開單未吭聲,周男於是說了聲「媽的」,被一旁用V8蒐證的警校生拍下;晁認為周在罵他,便將周男依妨害公務罪嫌法辦。

惶恐稱自言自語
本案經檢方起訴,台南地院審理時,勘驗警方取締併排蒐證光碟,發現當時低頭寫罰單的晁自強聽到周說「媽的」時,才抬頭質問周:「你罵我?」而周男立即惶恐解釋是自言自語。法官因此認為周男應是口頭禪,並無罵人之意,故判處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強調周男覺得自己遭受不公平待遇,口出「媽的」,是針對警員執勤內容表達不滿,主觀上有侮辱之意,因此要求撤銷原判決改判。但是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口出「媽的」並非直接面對執勤警員,而且「媽的」是很多民眾的口頭禪,依周男言談時的情境來判斷,並無侮辱他人之意,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不得再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5721/IssueID/20091104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怪怪!死刑判決書 行刑完驅逐出境

內文:〔記者鮑建信、黃良傑/綜合報導〕屏東縣籍漁船「泰億祥號」船長李豐寶於去年8月遭殺害案,屏東地院判處印尼籍漁工塔哈里死刑,主文記載「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結果被二審撤銷,並認為被告深具悔悟等情形,改判無期徒刑;同案另有2名外籍漁工,由無期徒刑各改判20年徒刑。二審合議庭法官說,地院判決塔哈里死刑,又諭知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因死刑執行完畢,已無驅逐出境的問題,此部分有矛盾,予以撤銷改判。法界人士表示,判決書由受命法官負責撰寫,經審判長詳閱並宣判。屏東地院審判長莊鎮遠認為,只是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不覺得意外,並支持一審受命法官主文內容所提,「判處死刑,褫奪公權,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莊鎮遠強調,一審判決書述明被告3人均為印尼籍人士,倘其將來得獲赦免或徒刑執行完畢,依被告犯罪情節,顯然不宜再於國內生活,依刑法95條規定,若有赦免或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他表示,驅逐出境雖是檢察官職權,但法官在判決主文應給予執行的依據。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4/today-so6.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詐當事人16萬元 律師判8個月
內文:〔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婦人薛明珍請律師王耀星幫她處理民事案,想拿回118萬,她主張在付41萬餘律師費後,反遭王耀星詐騙16萬餘,只拿回60萬,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王耀星涉及詐欺、傷害律師社會形象,判他徒刑8個月,未予緩刑;王耀星的委任律師黃心賢說「判決非事實,擔心王耀星想不開,將上訴」。

合議庭認為,王耀星不僅涉詐欺,在替不懂法律的薛婦處理金額118萬,對象又是跑不掉的「空勤總隊」,可說「萬無一失」的案件時,收費竟達41萬3842元,超出王耀星平均每案收費8至20萬行情的「鉅額酬金」,道德上值譴責非難。判決書指出,劉姓婦人欠本案被害人薛婦118萬,96年間,劉婦因宿舍遭徵收,可獲空勤總隊發給180萬補償金,薛婦遂向法院聲請,要求空勤總隊將原本要發給劉婦的180萬從中撥118萬給她,獲台中地院裁准,空勤總隊也同意照辦。

律師費41萬元 太貴
合議庭認為,96年4月14日王耀星已收法院公文,得知最遲7天內薛婦就可以拿到118萬,卻在同年4月17日薛婦到他事務所時隱瞞事實,說可能要半年才拿得到錢,當時因薛婦急須9萬8千元開刀費,情急之下,同意將118萬債務權利,以60萬賣給王耀星,並支付118萬的3成5律師費共41萬餘元,王某已涉詐欺。

雖和解 法官仍判刑
王耀星透過律師黃心賢表示,本案法官認定詐欺金額16萬,一個執業多年的律師,怎麼可能騙這筆錢,且本案最主要依據為薛婦單方面指述,很遺憾法官採用有瑕疵證詞。本案宣判前,薛婦已與王耀星簽下和解書,王耀星同意還薛婦錢,律師費則降到20萬以下,法官因此判王耀星8個月,若判1年以上,王耀星即喪失律師資格。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4/today-so14.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中英對照讀新聞》Family wins $16m over wee-for-a-Wii death 憋尿拿Wii死亡案,家屬獲得1600萬美元賠償
內文:◎魏國金
The family of a woman who died after taking part in a water-drinking competition has been awarded $16m in compensation.參加喝水比賽後喪命的婦女家屬,已獲判1600萬美元賠償。

Mother-of-three Jennifer Strange, 28, entered the California radio station contest to win a Nintendo Wii games console.
育有3名子女的28歲女子珍妮佛.史崔吉為了贏得一台任天堂的Wii遊戲機,參加加州這家電台的比賽。
In the event - dubbed "Hold Your Wee For a Wii" - contestants had to drink a 250ml bottle of water every 15 minutes without urinating. After eight rounds, contestants were given half-litre bottles.
在這個稱為「憋尿拿Wii」的活動中,參賽者必須每15分鐘喝下一瓶250毫升的瓶裝水,並且不能排尿。8回合後,參賽者被發給半公升瓶裝水。
Mrs. Strange is believed to have downed nearly 7.5 litres of fluid in the hope of winning the prize for her children. She then left work early complaining of headaches, and was found dead later. A post-mortem found she had died of water intoxication.
懷著為子女贏獎的希望,史崔吉太太據信灌下近7.5公升的水。然後她抱怨頭痛而提早下班,之後她被發現死亡。驗屍判定她死於水中毒。
The woman’s family sued Sacramento radio station KDND-FM for more than $34m. After deliberating for two weeks, a jury awarded her husband and three children just less than half that amount.
這名婦女的家屬對沙加緬度電台KDND-FM提出告訴,求償逾3400萬美元。陪審團在兩週的商議後,判決其夫與3名子女獲得略低於該金額半數的賠償。
Experts say water intoxication can occur when the normal balance of electrolytes in the body is altered by a rapid intake of water. This can eventually cause the brain to swell, stopping it regulating vital functions such as breathing.

專家說,當體內電解質的標準平衡因快速吸收水分而被改變時,恐發生水中毒。這最後可能引發腦腫脹,並因而停止其對諸如呼吸等維生功能的控制。


新聞辭典
award︰判給。例句︰The judge awarded the plaintiff damages of $10000.(法官判給原告損害賠償金1萬美元。)
in the hope of ︰懷著…希望。例句︰He underwent an operation in the hope of an early recovery.(他懷著早日痊癒的希望接受了手術。)be beyond(past)hope則指毫無希望。例句︰It’s beyond all hope of repair.(這東西不能修了。)leave work︰下班。例句︰I can’t leave work till 5.(我要到5點才能下班。)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4/today-int5.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證明機車遭移置 花3個月打官司…討回拖吊費
內文: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09.11.04 03:29 am 
 
基隆巿民江正義,將機車停放在台北巿空地,翌日取車時發現車被拖吊;他自認沒有違規停車,是遭人惡意移置,花三個月跑法院證明車子遭移置,最後法官不能排除機車遭人移置的可能,撤銷原處分。為了八百五十元的罰單和拖吊費,他忙了三個月;收到裁定書後他說:「打官司耗時費力,的確不划算,但人爭一口氣。」

江正義說,今年七月廿六日他跟妻子到台南看小孩,凌晨一時卅分騎機車到台北巿北平西路,見公車站牌旁有一開放空地停了不少機車,就把機車停進去。翌日清晨返回卻找不到車,打電話到「一九九九」,得知他的機車因違規停放遭拖吊。領車時他發現新車處處刮痕,自認沒違規停車,決定討回公道,付了二百五十元保管費取車,並填寫北巿警局交通警察大隊的申訴書,寫明遭拖吊後車子受損,要求保管場賠償。

他打了許多電話,跑很多冤枉路,才找到基隆監理站填申訴書;再頂著大太陽由基隆騎車到景美,花半天時間交涉,機車刮痕保管場賠他五百元。他向法院聲明異議,出示長途客運票根,證明他確實廿六日從台北搭車到台南,隔天回來台北,機車停放一天,按常理車主不可能停放在明顯違規處。

他也拍下機車底盤與車行方向垂直的刮痕,認為機車因龍頭鎖住,遭人硬拖才留下擦痕;警方的取締照片,他的機車停在公車站牌旁的人行道上,車頭逆向,顯然有違一般駕駛人停放習慣,且後輪大鎖還卡於兩輪之間,若非遭人移動,誰會甘冒被排氣管燙傷的危險這樣鎖車? 【2009/11/04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147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首件單車店劫案 3人判刑
內文:【聯合報╱記者姜炫煥/台北報導】 2009.11.04 03:29 am 
台北市長郝龍斌官邸旁的「群馬自轉車行」被強盜案,士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在押的陳家銘、張志清和張世國分別被判刑11年、10年及7年2月。張志清得知雨農路的群馬自轉車行販售高檔自行車,為籌錢吸毒,今年6月5日凌晨,與毒友陳家銘、張世國綑綁店員洗劫財物及近百萬元高檔零件,將贓物低價脫手。這起強盜案距台北市長郝龍斌官邸不到300公尺,是國內首件自行車店劫案,引起社會關注。轄區士林警分局於案發後2天破案,還查出張志清等人於今年4月,另犯下汽車竊案及搶劫士林區劍潭一家資源回收場。

士林地檢署起訴時對陳家銘、張志清及張世國,各求刑14年、12年及9年。士林地院認為陳等人落網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檢察官求刑稍嫌過重。 【2009/11/04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1669.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北市娃娃車 拒性侵犯駕駛
2009年11月05日蘋果日報
內文:【楊惠琪╱台北報導】有性侵前科者,不能在北市開娃娃車!台北市議會昨一讀通過《台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以更高法律位階規範學生交通車,並增訂罰則,最高可罰違規的學校或補教機構負責人四萬五千元,並嚴禁有殺人、強盜、妨害自由、性侵等前科者擔任交通車司機。全案待三讀通過後,最快明年一月實施。
車齡不得超過10年
北市教育局幼教科股長葉淑芳昨說,新制上路後,每年也將不定期抽檢全市交通車至少六十次,另要求每半年辦理一次交通車安全演練,車內須加裝警報求救設施,且車齡不得逾十年,租用的則須是一年內新車,同輛車不得租用逾五年。違者最高可處四萬五千元罰緩。
葉淑芳說,曾發生有幼童被悶死在交通車內的憾事,新制特別規定司機停車時,應確認無學生或幼童留置車內,才可關閉車門,否則將開罰六千至一萬二千元。北市中正國小家長王忠傑批評:「最高罰鍰才四萬五千元,對業者根本不痛不癢,應祭出重罰才有用。」不願具名的私校高中生則說:「希望教育局多多抽查校車超載問題。」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8806/IssueID/20091105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校車司機勒斃女生 判賠2400萬
2009-11-05 中國時報
內文:屏東慈惠醫專外包校車司機楊國卿,涉殺害女學生,藏屍汽車旅館床下命案,讓死者家屬身心飽受折磨,提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扶養費、精神慰藉金等共兩千四百四十萬元,高雄地院罕見判准,至於刑事部分則依殺人罪處十八年有期徒刑。 該案宣布破案後,孫女父母身心飽受折磨,認為楊嫌事後至今仍未表達歉意,因此請求四十萬元殯葬費、扶養費兩百萬元、精神慰藉金兩千兩百萬元,承審法官判決應賠償兩千四百四十萬元;至於殺人罪部分,高雄地院已判處十八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六年,案由二審審理中。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500153,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患強迫症偷竊 男子遭判拘役30天
2009-11-05 新聞速報
內文:【中廣新聞/HJG】 
許姓男子罹患強迫性偷竊症,前往台北市 一家便利商店偷走二十八份報紙,遭警方逮捕。台北地院審理終結,因被告罹患強迫症,達精神耗弱程度,因而減輕其刑,依竊盜罪,判處拘役三十天。 三十五歲許姓男子曾因詐欺案件坐牢五個月,但因他罹患強迫性、病態性偷竊症,今年七月間,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能力減低,前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一處便利商店前,趁店員不注意,偷走二十八份的報紙,得手後將報紙藏在外套內,離去時被店員發現,隨即遭警方逮捕。 被告許姓男子所犯是刑法的竊盜罪,他因罹患強迫性、病態性偷竊症,長期到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診,仍是無法改善,一再犯下竊盜罪,早在九十五年間被告涉犯竊盜罪時,經台北榮總醫院鑑定他的精神狀況,顯示他犯案行為時因明顯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達精神耗弱程度,法官因而減輕其刑,台北地院審理終結依竊盜罪,判處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32009110500893,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民法、刑法修正 遭家暴性侵免養父母
內文:【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唐孝民/台北報導】 2009.11.05 02:56 pm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民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我國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扶養義務,刑法有遺棄罪的規定。但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來說,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吳敦義說,行政院會提出民法、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允許受害的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將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根據這個方向,法務部配合修正刑法的條文,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對無自救能力的人,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曾受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者是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等情形,行為仍屬不罰。 【2009/11/05 聯合晚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234519.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家暴性侵兒 可免扶養父母
修法改寫「孝順」觀 過來人李明依叫好
2009年11月06日蘋果日報

內文:【綜合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草案,將父母與子女的扶養行為調整為「相對義務」,子女若曾遭父母性侵、虐待、遺棄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若不扶助、養育或保護曾對他們殺人未遂、性侵、虐待或棄養等行為的父母,也可免除遺棄罪的追訴。
政院通過
基於「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父母虐待、性侵或遺棄子女的案件時有所聞,受害子女在成年後卻仍可能面對加害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撒鹽。

受害女憂:如何舉證
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曾遭家暴,她贊成修法,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
媒體曾報導基市一婦人三十三年前遺棄八個月的女兒程祖宜,去年突現身要求女兒將名下財產過給女婿,方便她申請低收入戶被拒後,婦人反告女兒棄養,提出民事訴訟,讓女兒氣憤又傷心,目前全案由法院審理中,《蘋果》昨無法聯絡上程女。律師林瓊嘉表示,立院修法後,未來程女可據此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只是,未來老人扶養義務將由全民埋單,連我們口口聲聲要做的「家庭重建」也會出現矛盾和困難。林瓊嘉認為,必須注意副作用,例如這個拋棄女兒的母親,當年是否有不得不逃離的時空背景,「若單就離開女兒三十三年,就必須受到被遺棄的對待,是否不近情理?」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昨表示:「天下有不是的父母,扶養也不是絕對的義務,而是相對義務。」她說,先進國家已經這樣做了,台灣現在才起步,遲了很多年,希望朝野立委盡速完成修法。
從小即遭受父親家暴,直到高中才向警局報案的小香表示,「草案立意良好,但要怎樣執行?曾經報案的人還有證據證明,若是長期隱忍的弱勢者,要怎樣維護權益?」她也擔憂,若遭不肖子女濫用,會不會影響真正受害者的權益?至於草案通過後會不會申請?現仍與父親同住、已二十六歲的小香說:「不會,如果不撫養爸爸,會被冠上不孝罪名。」
「扶養應是相對義務」
藝人李明依在自傳《華西街的一蕊花》提及曾被父親和同父異母的大哥性侵,對這項修法,她說:「這條法案很好,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也讓被傷害的孩子多一個保障和選擇。」
另一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時曾遭家暴,她昨表示:「我贊成目前通過的修正草案,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她強調:「當傷害已經大到不能彌補時,若只是用執著的教條逼迫承受,豈不是又等於是另一個再度加害?」
子女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條件
 ●請求條件
˙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為其他不法侵害。(依據此條文,未來子女也能以父親虐待母親或祖父母為由,要求法院減輕其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父母曾棄養子女。
●請求效果
˙法院依個案調整減輕子女扶養義務,若父母對子女犯有殺人未遂、強制性交、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重大情節,法院得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
●免除刑責
˙子女遺棄曾對其犯有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棄養等犯行的父母,不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71286/IssueID/20091106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遭家暴、性侵 得免扶養父母

內文:〔記者黃維助、湯佳玲/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院會並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這次修法,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
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且定有遺棄罪規定,但對於曾遭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來說,成年後卻可能面對當年的加害人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遺棄罪將增列排除條款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賦予法院可斟酌扶養本質,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至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修正草案」,則是就現行的遺棄罪增訂免責的例外規定,父母若曾對子女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等情形,子女成年後,即使未盡扶養責任,仍可免除遺棄罪責。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親子之間的扶養關係應該是「相對責任」而非「絕對責任」,遺棄罪修法是「因應世界潮流」,先進國家都是如此。

兒福團體肯定修法
勵馨基金會一年通報的兒虐及性侵案件有四千多件,紀惠容認為,「目睹受虐」的兒童、長期生長在家暴家庭,或是父母任一方長期不聞不問,也應該獲得扶養責任的減免,至於「家內性侵」只要經過證明,建議「直接減免」,不必酌予裁定。

兒福聯盟基金會執行長王育敏也說,官方統計一年有一萬三千多例的兒童受到虐待或傷害,如果小時候就被暴力相對或是性侵,要孩子長大後必須照顧曾經傷害他的父母,「情理上比較苛責」。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6/today-life6.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編輯補充:本則新聞雖實質上同於前則蘋果日報新聞,但兩者所表達有互為增補之處,爰將二者均採列)


標題:禁奢條款 欠稅禁吃米其林大餐
2009年11月06日蘋果日報
內文:社會公平
【劉永祥、侯柏青╱台北報導】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欠稅三億元,卻仍過著住豪宅、血拼名牌的奢華生活,引發議論。行政院會昨通過被稱為「禁奢條款」的《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明定自然人積欠政府稅費達一定金額,財產不足清償,但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行政執行機關得禁止其從事特定消費或投資,違反者政府得「限制住所」、「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進名店只能吹冷氣
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說:「哪些事可做、哪些事不能做,法務部會統一研擬注意事項。」法務部官員舉例說,台北市貴婦百貨BELLAVITA很高檔,裡面規劃開設的米其林餐廳更高檔,欠稅人可以進去吹冷氣過乾癮,但不能血拼或接受招待吃大餐;交通工具部分,欠稅人若工作需要,可搭高鐵或飛機,但不能坐商務艙或頭等艙,也不能租用雙B等百萬名車代步;欠稅人也不能投資股票、基金、期貨或黃金,而生活費也將受到限制。
法務部擔心行政執行官人力短缺,因此擬祭出高額獎金,官員表示,民眾若提供可靠訊息,讓執行官順利徵稅,行政執行署將依「獎勵檢舉作業要點」,頒發最高一百萬元獎金。
禁奢條款內容
●規範對象:滯欠政府稅費達一定金額,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但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
●禁止行為:
˙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及服務。
˙搭乘特定交通工具。
˙進行特定投資。
˙於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
˙贈與或供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的財物。
˙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處分:違反禁令者須清償適當金額或報告財產狀況,並可能面臨限制住居及遭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資料來源:行政院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71294/IssueID/20091106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販嬰 王精明夫婦重刑確定
2009年11月06日蘋果日報 內文:【賴心瑩、蔣永佑╱台北報導】曾當選好人好事代表的弘安診所負責人王精明、鐘素滿夫婦,因販賣三十九名嬰兒,昨遭最高法院依買賣人口等罪名判刑確定;其中王精明被判處六年、併科罰金七十五萬元,鐘素滿判刑八年、併科一百五十萬元。
竟自詡德蕾莎修女
王精明夫婦曾自詡為德蕾莎修女,二審宣判時獲交保,今年九月間,位於北市士林區的弘安診所還重新開張。王精明昨無奈地說:「這根本是冤獄,我們是在救人,不然這些嬰兒也會因沒人照顧而死在路上。」 號稱「棄嬰之父」的王精明(七十三歲),自一九九五年起,利用棄嬰之家做幌子,和妻子鐘素滿(六十二歲)共同以代付生產費,並額外給付兩到七萬元為代價,向未婚生子的女子購買嬰兒,再以十至四十萬元高價,轉賣給久婚未孕或無法生育的夫婦,牟取不法利益。直到三年前《壹週刊》接獲檢舉,兩度派記者佯裝成不孕夫婦暗中錄音、拍照蒐證,才揭發此案。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71369/IssueID/20091106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分屍案 實習醫師求刑16年判10月
內文:【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蔡佳妤/連線報導】 2009.11.07 03:41 am 
男子黃士翰去年遭男友黃家慶與就讀中國醫藥大學的情敵林姓實習醫師分屍案,檢方認定林是殺人共犯,求刑十六年;但一審判決大逆轉,法官查出林受黃以公布盜取學校藥物脅迫,僅參與分屍,依毀損屍體輕判十月,黃則判處無期徒刑。

林姓實習醫師(廿七歲)案發後已被校方開除,他不服,向校方申訴,但校方開會後,將他申訴駁回,大好前景就此斷送。據了解,他的家人事後同意賠償被害人家屬兩百五十萬元。死者黃士翰的父親表示,他對主嫌黃家慶(廿四歲)只判無期不服;至於林姓實習醫師(廿七歲),若只是被脅迫分屍,他可以原諒;檢方表示,將等收到判決後研究上訴。黃士翰去年十一月七日失蹤,家人報警協尋,檢警一個月之後,查出他遭男友黃家慶以藥物迷昏殺害後分屍,迷藥則來自黃的另名好友林姓實習醫師,檢方依殺人等罪分別求處無期及十六年重刑。一審合議庭查出,黃家慶謊稱是醫學系學生,在網站結識林姓實習生進而同居;黃因涉及竊盜、詐欺被通緝,起意殺害男友黃士翰,再假冒他的身分逃往大陸。黃家慶從前年五月開始,以失眠為由,要求林偷竊肌肉鬆弛劑、鎮靜劑等藥物給他。去年十一月七日,黃家慶到黃士翰家,詐稱這是人體實驗的藥物,參與實驗有錢可賺,誘使黃士翰接受注射,待黃士翰死亡後,將屍體移往與林租住學府路的套房,與林共同支解成十五塊丟棄。法官指出,林提供藥物到黃家慶用來殺人,時間差了一年,且林與死者從未見面,也無通聯紀錄,採信他因被黃家慶以公布他盜取學校藥物脅迫,才參與分屍未殺人的說法,依毀損屍體輕判十月。 【2009/11/07 聯合報】
 資料來源: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7520.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7

標題:罰娼不罰嫖違憲 擬設紅燈區
內文:〔記者項程鎮、邱俊福、范正祥/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侵害憲法「平等權原則」,宣告違憲,並要求兩年內失效。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婦女委員會主任委員賴芳玉說,本件釋憲可能促使性產業未來走向「特區化」,在特區之外則「娼嫖都罰」。

內政部:朝除罪化研擬
內政部昨天晚上回應,將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關於「設置專區」部分,原則上不以公投方式辦理,宜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罰娼不罰嫖」既已違憲,則即日起的兩年過渡期間,不罰嫖的警察,面對「娼」時又該如何處理,才符合大法官解釋的精神?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執法機關可依社維法第二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警政署則說,內政部已跟簡易法庭溝通過,會儘量以裁罰金來代替拘留,警方查獲色情都會交簡易法院斟酌。賴芳玉說,政府未來規劃性產業特區時,一定要在合乎「比例原則」前提之下,做好行政管理及衛教措施,避免性產業工作者被標籤化、污名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說,娼妓合法化在台灣社會的接受度還是有一段距離,但人類社會一定有性產業需求,全面禁絕只是讓它轉入地下化;法界人士對於本釋憲案多表歡迎。至於大法官的解釋,會不會變相鼓勵性產業或支持性交易除罪化?謝文定否認,他說,大法官持中性態度,釋憲意旨不代表大法官主張「嫖娼皆罰」或「嫖娼都不罰」,行政機關或民眾不要誤解。

違平等權原則 兩年失效
負責執行取締性交易的警政署表示,未來執行該怎麼做,正由內政部社會司研議;一名高階警官說,雖然目前朝性交易除罪化的方向走,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對此不管理,所以還是會擬訂相關配套,比如「設專區」或「設禁區」,再對違反者加以處罰。

本案是因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和楊坤樵,審理到九件高齡婦女性交易案,老婦陪宿只收數百元夜渡資,卻須面對最高三萬元罰款或最多三天拘禁,反觀嫖客卻完全沒事,兩位法官認為不公、可能違憲,因而聲請釋憲。「罰娼不罰嫖」條款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司法機關對於性交易,有權最多拘留三天或最高處三萬元罰鍰;大法官給予兩年緩衝,是為了讓就輔單位協助性產業者轉業及職訓,並完善配套措施。

大法官要求儘速修法
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但實際執行造成不平等,並使部分從事性交易的經濟弱勢女性,因受罰導致原本困窘生活更為不利,行政機關應儘速修法,並實施健檢或衛教。但為免性交易影響他人權益、或侵害社會公益,大法官也要求行政機關應考量修法進行管制或處罰規定,同時應對性交易人實施健檢或衛教等管理措施,以維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現行唯一不受「罰娼不罰嫖」規範的是公娼,據警政署統計,至今年十月,全國合法妓女戶有十一家、五十一人,台中市三家、宜蘭縣四家,而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澎湖縣各一家。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7/today-t1.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7

標題:審判老娼不忍心 2法官聲請釋憲
2009年11月07日蘋果日報
內文:這次聲請大法官解釋「罰娼不罰嫖」違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楊坤樵,都因審理老娼妓賣淫案時於心不忍,才先後聲請釋憲。林俊廷昨說:「每次裁罰這些上了年紀仍從事性工作的婦女,就讓我心裡既迷惑又掙扎,同樣行為,為何嫖不罰娼要罰,尤其她們都是可憐弱勢者,讓我判不下手。」楊坤樵也說:「我常想這些婦女為何年紀這麼大還要來做這工作,她們背後一定有不為人知的辛酸或是家庭經濟因素所致。」林俊廷說,有兩種人會從事性工作,一種是憑年輕美色賺錢的美眉,一種是無一技之長的弱勢婦女,而警察抓她們交給法官裁罰,

【時事新聞】消保新聞(一)

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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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誤報信用不良 花旗判賠40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1.24 03:36 am
花旗銀行向聯徵中心通報未申請該銀行信用卡的夏姓女子信用不良,致她向其他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被退,氣得她向法院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花旗銀行有重大過失,致夏女名譽及信用受損,應賠償夏女40萬元。夏姓女子向法院指出,去年她向遠東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被退件,才知道花旗銀行向聯徵中心通報她未繳卡債遭強制停卡,她在聯徵中心的信用評等分數,從571分降為200分,並遭註記信用不良,但她從未向花旗申辦過信用卡,而花旗事後推辭卸責,她要求花旗賠償100萬元。

花旗辯駁,夏姓女子在86年向華僑銀行申辦過信用卡,未按期繳款,87年被強制停卡,經過協商,夏女在91年還清全部款項,花旗銀行合併華僑銀行後,97年間,誤將夏女被強制停卡再向聯徵中心通報,後來得知錯誤,已經刪除該筆強制停卡紀錄。法院審理認為,聯徵中心的信用評等資料不僅是金融機構參考的資料,更是司法機關審判參考調取的重要資料,攸關民眾的名譽及信用,而銀行公會也規定各金融機構在登錄當事人債信不良,須先通知當事人有提出異議機會,但花旗未通知夏女,即使夏女91年間就還清積欠華僑銀行的卡債,花旗卻在97年逕自通報聯徵中心,花旗顯有重大疏失。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6835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違法促銷 帝國菸草恐罰最少千萬
內文:〔記者王昶閔、李信宏、王孟倫/台北報導〕全球第四大菸商─台英帝國菸草公司,可能受到我國菸害防制法實施以來的最高金額重罰!衛生署國健局近日發函給苗栗縣衛生局,認定帝國菸草生產的菸品,涉及兩項違法促銷行為,若最後開罰確定,罰款可高達一千萬至五千萬元;苗栗縣長劉政鴻表示,依法處理,該罰就罰,執法沒有模糊地帶。此案是今年一月菸害防制法新法上路後,首度有跨國菸商被我國衛生當局認定涉嫌違法,具指標作用。

包裝盒文字圖畫宣傳
根據董氏基金會日前公布調查,新法上路後,菸商各出奇招鑽法律漏洞,新增菸品違規案至少有五十五項。其中帝國菸草出產的大衛╳夫(黑色包裝)菸品印製「carefully selected tobaccos blended to perfection」字樣;同品牌炫紅香菸六十支特別版暨二十支單盒包,印有歡唱版、街舞版、DJ版圖畫。國健局上週發出公函認定,兩種行為涉及對不特定消費者以文字、圖畫為菸品宣傳及促銷。

國健局副局長趙坤郁昨表示,兩行為涉及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如地方確定開罰,每一品項可罰五百萬至兩千五百萬,兩項違規至少可罰一千萬。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表示,帝國菸草在我國生產的第一批香菸就涉及違法促銷,實在是太離譜。

苗栗縣長:依法處理
帝國菸草公司廠房設於苗栗縣竹南廣源科技園區,總投資金額約三十一億元。苗栗縣長劉政鴻指出,商業投資和菸品違規是兩回事,業者如有違法促銷菸品,一切依法處理。

帝國菸草將行政訴訟
苗栗縣衛生局長羅財樟表示,帝國菸草已聘請三名律師準備進行行政訴訟,縣府則完成超商業者訪查蒐集「證物」,做好應戰準備,近日就會裁定罰款金額,要讓業者被罰得無話可說。昨天截稿前連繫不到帝國菸草相關發言人,無法取得回應。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5/today-life1.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天母溫妮風災6死案 章民強更三審無罪
2009-11-05 新聞速報

內文:【中央社】
台北市太平洋福音山莊游泳池於民國86年因溫妮颱風侵襲,造成土石坍塌6人死亡。太平洋建設董事長章民強於一審遭判1年2月。高院今天更三審宣判,章民強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位於天母的太平洋福音山莊泳池於86年8月間,因溫妮颱風肆虐,導致泳池排水管出口附近土壤崩落、池體斷裂,池水與土石衝入下方德行東路兩處民宅,導致6人死亡。 承造福音山莊的章民強,因未按設計圖進行排水系統施工,遭士林地方法院以業務過失致死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高院二審時改判1年2月、緩刑4年。 同案被告侯宗剛則因過失致死罪,遭判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定讞;李明德及李明塘2人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定讞。 全案於高院更一審時,合議庭審酌相關證據,認為山莊排水管在颱風前即已受外力破壞,且無證據證明肇事排水管為太平洋建設所施作,改判章民強無罪;但最高法院以調查內容仍有疑慮,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天更三審宣判,維持章民強無罪的判決。全案仍可上訴。981105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3+132009110501197,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時事新聞】國家賠償(一)

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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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寶寶法律專欄(高雄律師專欄-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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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612水災被沖走溺死 家屬獲國賠
內文:【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顏福江/高雄報導】 2009.11.27 03:06 am 
高雄縣鳥松鄉民夏源宗4年前「612水災」被洪水沖走淹死,家人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夏源宗的家屬共可獲得高雄縣鳥松鄉公所與黃姓地主賠償195萬元。鳥松鄉長張美瑤指出,與黃姓地主溝通後,本月已由鄉公所先行向死者家屬付清,與黃達成協議兩方「平均各付一半」,因此地主必須繳交一半的金額給鳥松鄉公所。

張美瑤認為,法官以道路維護管理失職因而怪罪鄉公所,表示當天公所該做的防護措施都有做,且也有圍上黃色警戒線,告知民眾禁止通過,地主黃文田也認為自己很倒楣,當天將農田旁的柵欄移開,就這麼剛好有人摔落,對於判決雖然無奈,但也欣然接受,由於死者當時是自行衝入農田,因此也負擔40%的責任,家屬希望事件就此平息。這起路人被洪水沖走淹死的國賠案,從一審到三審,都判決鳥松鄉公所是道路管理機關,因此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尤其是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有法界人士認為,88水災重創高雄縣,災民可以引用這項判決聲請國賠,不過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88水災與612水災情境、案情不同,不一定能套用。九十四年間高雄縣「612水災」當天,24歲的高雄縣民夏源宗騎機車回家途中,在鳥松鄉大同路被洪水沖走,溺死在附近農田。夏源宗母親認為,他兒子經過鳥松鄉大同路時,因大同路所臨的埔大排水溝水量超過斷面容許值,大量水溢出大排水溝,淹沒了大同路,是造成他兒子被洪水沖走的主因,因此聲請國賠。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75186.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騎單車停電撞斷3顆牙 女獲國賠26萬
內文:更新日期:2009/11/23 17:07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兩年前,台北市民王資莉晚間在塔悠路上的河濱自行車道騎腳踏車時,突然之間大停電視線不良,讓她撞上了車阻,當場斷了3顆牙還破了相。一審法官認定北市府有疏失,應該將心比心,王小姐獲得國賠26萬元。王小姐兩年前剛受傷時,上下嘴唇完全大黑青,周圍全纏上繃帶,可見事發當時撞擊力道有多大。她表示,「它有燈但是它沒有照明,就是沒有亮,雖然我腳踏車有車燈,但根本就是看不太到,因為車阻沒貼反光條,所以我沒看到就撞上去了。」兩年前的意外讓王小姐到現在為止都還是心驚驚,當時她晚間8點到台北市觀山河濱公園騎腳踏車運動,沒有想到突然之間大停電,路燈全熄,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撞上車阻,也撞斷3顆牙齒。她表示,「法官跟北市府人員說,你們現在上班是公務人員,可是你們下班也是一般老百姓,你們不能這樣推卸責任!」北市府公務員推卸責任的心態讓王小姐真的很難過,一狀告上法院,法官以北市府沒有在停電的第一時間封閉車道,有管理疏失判敗訴,國賠26萬元。(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李詩慧、林翰廷)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3/17/1vi9d.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2010.10.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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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清疏孔沒加蓋 摔傷國賠42萬
更新日期:2010/10/05 04:1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鄭姓市民自捷運站步出,掉落路旁清疏孔受傷,請求國家賠償,雄院認為清疏孔未加蓋及設置警告標誌有疏失,判市府賠償42萬元。
前年4月28日 晚上,鄭姓男子搭乘捷運抵達小港站後,途經紹興路旁,因踩空跌落清疏孔,手腳多處骨折,認為清疏孔沒有加鐵蓋,又未設置警告標誌,市府管理有缺失,請求國家賠償。
市府:可能遭竊 否認過失
市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則指出,小港區紹興路很長,各清疏孔均有設置鐵蓋,路過人車均未發生意外;並說可能是鐵蓋遭人偷竊始發生意外,否認有過失。
法官:無巡邏或維修證據
法官表示,縱使鐵蓋遭偷竊,市府應負有巡邏檢查義務,又無法提出平日即有巡邏或維修證據,判決鄭某勝訴。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5/78/2ebs6.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10.5


2010.10.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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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靠左走不違法 掉下橋…國賠
更新日期:2010/10/05 04:11 〔記者黃良傑、蔡宗憲、吳仁捷/綜合報導〕
老師從小教我們說「行人要靠右走」,但如果行人「靠左走」,違法嗎?
答案是︰中華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行人一定要靠右走,一位靠左走卻不幸摔傷成殘的軍人,因此打贏國賠官司。
海軍陸戰隊下士倪仕達,服役營區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內。96年10月5日 他返家奔喪,國慶日夜晚返營,步行經過射寮橋,天色昏暗又無路燈,擔心遭車輛追撞,他想起台北縣警局曾呼籲行人逆向行走(靠左走)較安全,於是逆行返回部隊,未料路邊有個寬60公分 缺口,偏偏堵住缺口的大石塊被搬移,踩空摔落深達6.7公尺 的橋下,腰椎骨折、頭胸背嚴重挫傷。
經開刀,倪仕達5至12節脊椎被植入鋼板,導致無法彎腰、久站久坐,幾乎喪失生理運動能力,痛苦不堪且無法工作,認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維護不當、警示不足,去年向屏東地院訴請國賠300萬,開庭後追加至676萬。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學校都教導行人要靠右走才安全,反指倪仕達不應靠左走。
倪仕達堅持自己無過失,法官多次會勘現場,認為橋面維護與路燈照明確有欠缺,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僅規定「行人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沒靠右走之規定,並審酌他於營區服兵役,應足以辨識射寮橋狀況,自身應負30%過失。
法官換算,事故時倪仕達23歲,倪仕達減少勞動能力損害97萬8181,另核准100萬精神慰撫金,其中墾管處承擔7成責任,判賠138萬4727元。
墾管處表示,尊重一審法官判決,但會上訴。
台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鄭永裕說,警方呼籲「行人走路靠左走」,主要考量行人遭同向汽、機車追撞死亡件數,較以往微幅增加,同時發現,行人靠左走,有助於車禍發生前,第一時間閃避。但也指出,「靠左走」著重「行人用視線掌握來向車輛動態」,但現行道路狀況複雜,靠左走仍須視實際路況應變。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5/78/2ebnr.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