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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專欄:【酒駕/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一):酒醉駕車過失致死或致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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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專欄:


【酒駕/實務重要裁判選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一):酒醉駕車過失致死或致傷


2009.10.30   楊岡儒律師
【法律意見選輯】:被告酒醉駕車,因過失致死或致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
92年台非字第121號裁判: 

裁判案由: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03 20

裁判要旨: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判決既認定被告酒醉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而應負刑事責任,竟漏未適用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該部分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相關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05 2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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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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