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專欄:【專題討論(三)】酒醉駕車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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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專欄:
【專題討論(三)】酒醉駕車肇事責任:
2009.10.27 楊岡儒律師
参、酒醉駕車肇事責任:
一、單純酒醉駕車及酒駕肇事之區分:
(一)單純酒醉駕車
關於酒醉駕車,客觀上另需討論是否涉及『肇事』之問題,換言之,如純粹為『酒醉駕車』,則依照『酒醉駕車之裁罰基準』(詳見【本專題討論(一)】),依駕駛人測試之酒精濃度標準(酒測值)而定其『行政罰或刑罰責任』。
(二)酒駕肇事
於實務上,酒醉駕車如另涉及肇事責任(撞傷路人、其他駕駛人、車禍事件之交通事故),則處理上宜更加慎重,因為除已然涉及『酒醉駕車』之基本要件之外(依其酒精濃度之嚴重程度區分「行政罰」或「刑罰」),實務上較常見者,另外多涉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責。
二、酒醉駕車肇事責任:
酒醉駕車如另涉及肇事責任,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如下:
(一)酒醉駕車責任:(詳見【本專題討論(一)】)。
(二)酒醉肇事責任:
1.過失傷害罪或業務上過失傷害罪:
刑法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第二項)。
2.過失致死罪或業務上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以上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之部分,為實務上較為常見之情形;然而宜注意,如客觀上之個案有其他具體情形(例如:肇事後駕車逃逸;另行起意衝撞或車壓被害人等等),則其故意責任範疇,應再依客觀具體狀況判定。
3.肇事遺棄罪
(1)刑法第 185- 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交通事故』所涉罪數之競合及實務上之處理模式,筆者將另外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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