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國家賠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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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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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612水災被沖走溺死 家屬獲國賠
內文:【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顏福江/高雄報導】 2009.11.27 03:06 am
高雄縣鳥松鄉民夏源宗4年前「612水災」被洪水沖走淹死,家人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夏源宗的家屬共可獲得高雄縣鳥松鄉公所與黃姓地主賠償195萬元。鳥松鄉長張美瑤指出,與黃姓地主溝通後,本月已由鄉公所先行向死者家屬付清,與黃達成協議兩方「平均各付一半」,因此地主必須繳交一半的金額給鳥松鄉公所。
張美瑤認為,法官以道路維護管理失職因而怪罪鄉公所,表示當天公所該做的防護措施都有做,且也有圍上黃色警戒線,告知民眾禁止通過,地主黃文田也認為自己很倒楣,當天將農田旁的柵欄移開,就這麼剛好有人摔落,對於判決雖然無奈,但也欣然接受,由於死者當時是自行衝入農田,因此也負擔40%的責任,家屬希望事件就此平息。這起路人被洪水沖走淹死的國賠案,從一審到三審,都判決鳥松鄉公所是道路管理機關,因此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尤其是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有法界人士認為,88水災重創高雄縣,災民可以引用這項判決聲請國賠,不過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88水災與612水災情境、案情不同,不一定能套用。九十四年間高雄縣「612水災」當天,24歲的高雄縣民夏源宗騎機車回家途中,在鳥松鄉大同路被洪水沖走,溺死在附近農田。夏源宗母親認為,他兒子經過鳥松鄉大同路時,因大同路所臨的埔大排水溝水量超過斷面容許值,大量水溢出大排水溝,淹沒了大同路,是造成他兒子被洪水沖走的主因,因此聲請國賠。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75186.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騎單車停電撞斷3顆牙 女獲國賠26萬
內文:更新日期:2009/11/23 17:07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兩年前,台北市民王資莉晚間在塔悠路上的河濱自行車道騎腳踏車時,突然之間大停電視線不良,讓她撞上了車阻,當場斷了3顆牙還破了相。一審法官認定北市府有疏失,應該將心比心,王小姐獲得國賠26萬元。王小姐兩年前剛受傷時,上下嘴唇完全大黑青,周圍全纏上繃帶,可見事發當時撞擊力道有多大。她表示,「它有燈但是它沒有照明,就是沒有亮,雖然我腳踏車有車燈,但根本就是看不太到,因為車阻沒貼反光條,所以我沒看到就撞上去了。」兩年前的意外讓王小姐到現在為止都還是心驚驚,當時她晚間8點到台北市觀山河濱公園騎腳踏車運動,沒有想到突然之間大停電,路燈全熄,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撞上車阻,也撞斷3顆牙齒。她表示,「法官跟北市府人員說,你們現在上班是公務人員,可是你們下班也是一般老百姓,你們不能這樣推卸責任!」北市府公務員推卸責任的心態讓王小姐真的很難過,一狀告上法院,法官以北市府沒有在停電的第一時間封閉車道,有管理疏失判敗訴,國賠26萬元。(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李詩慧、林翰廷)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3/17/1vi9d.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2010.10.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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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清疏孔沒加蓋 摔傷國賠42萬
更新日期:2010/10/05 04:1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鄭姓市民自捷運站步出,掉落路旁清疏孔受傷,請求國家賠償,雄院認為清疏孔未加蓋及設置警告標誌有疏失,判市府賠償42萬元。
前年4月28日 晚上,鄭姓男子搭乘捷運抵達小港站後,途經紹興路旁,因踩空跌落清疏孔,手腳多處骨折,認為清疏孔沒有加鐵蓋,又未設置警告標誌,市府管理有缺失,請求國家賠償。
市府:可能遭竊 否認過失
市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則指出,小港區紹興路很長,各清疏孔均有設置鐵蓋,路過人車均未發生意外;並說可能是鐵蓋遭人偷竊始發生意外,否認有過失。
法官:無巡邏或維修證據
法官表示,縱使鐵蓋遭偷竊,市府應負有巡邏檢查義務,又無法提出平日即有巡邏或維修證據,判決鄭某勝訴。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5/78/2ebs6.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10.5
2010.10.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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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靠左走不違法 掉下橋…國賠
更新日期:2010/10/05 04:11 〔記者黃良傑、蔡宗憲、吳仁捷/綜合報導〕
老師從小教我們說「行人要靠右走」,但如果行人「靠左走」,違法嗎?
答案是︰中華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行人一定要靠右走,一位靠左走卻不幸摔傷成殘的軍人,因此打贏國賠官司。
海軍陸戰隊下士倪仕達,服役營區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內。96年10月5日 他返家奔喪,國慶日夜晚返營,步行經過射寮橋,天色昏暗又無路燈,擔心遭車輛追撞,他想起台北縣警局曾呼籲行人逆向行走(靠左走)較安全,於是逆行返回部隊,未料路邊有個寬60公分 缺口,偏偏堵住缺口的大石塊被搬移,踩空摔落深達6.7公尺 的橋下,腰椎骨折、頭胸背嚴重挫傷。
經開刀,倪仕達5至12節脊椎被植入鋼板,導致無法彎腰、久站久坐,幾乎喪失生理運動能力,痛苦不堪且無法工作,認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維護不當、警示不足,去年向屏東地院訴請國賠300萬,開庭後追加至676萬。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學校都教導行人要靠右走才安全,反指倪仕達不應靠左走。
倪仕達堅持自己無過失,法官多次會勘現場,認為橋面維護與路燈照明確有欠缺,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僅規定「行人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沒靠右走之規定,並審酌他於營區服兵役,應足以辨識射寮橋狀況,自身應負30%過失。
法官換算,事故時倪仕達23歲,倪仕達減少勞動能力損害97萬8181,另核准100萬精神慰撫金,其中墾管處承擔7成責任,判賠138萬4727元。
墾管處表示,尊重一審法官判決,但會上訴。
台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鄭永裕說,警方呼籲「行人走路靠左走」,主要考量行人遭同向汽、機車追撞死亡件數,較以往微幅增加,同時發現,行人靠左走,有助於車禍發生前,第一時間閃避。但也指出,「靠左走」著重「行人用視線掌握來向車輛動態」,但現行道路狀況複雜,靠左走仍須視實際路況應變。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5/78/2ebnr.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