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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司法新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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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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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兔寶寶法律專欄(高雄律師專欄-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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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兔寶寶動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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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兔寶寶新聞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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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隱匿公職報考華航機師 男子判賠66萬
內文:2009-12-07 新聞速報 【中央社】
一名任職國安局的王姓男子,為了報考華航機師,佯稱已經離職並不具公務員身分,華航發現後將他解僱,並求償違約金。台北地院今天判決,王姓男子須賠償新台幣66萬餘元。 原本任職國安局的王姓男子在民國95年間考取華航機師,當時他雖然在履歷上明白寫著國安局資歷,但獲得錄取後,卻以小孩即將出生,離職手續尚未辦妥為由,要求延期報到受訓。這段期間他先向國安局申請留職停薪並辦理離職,仍具有公務員身分。 判決書指出,國安局高層在95年10月間前往華航拜訪後,華航才發現王姓男子隱匿公務員身分,並沒有真正辦妥國安局離職手續,依勞基法將王姓男子解僱。 華航認為,雙方在簽定聘僱合約時,已約定機師至少必須服務15年,若未滿服務年限離職且可歸責機師本身的原因時,機師必須賠償前6個月薪資總額的違約金及其他損失。華航於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王姓男子賠償67萬餘元的違約金。 王姓男子則主張,華航的聘僱與他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無關,況且他到華航不到半年,卻被要求賠償6個月薪資總額的違約金,不但高於他的薪資,也視他這段期間所付出的勞務於無物。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華航求償有據,判決王姓男子應賠償華航6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981207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32009120700719,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打落騎士2顆牙 判賠43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09.12.07 03:13 am 
  
留學英國取得碩士學位的高雄縣胡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岡山鎮大仁北路時,險些被一輛停在路邊轎車的車門撞上,他回頭看了當油漆工的駕駛高姓男子一眼,高姓男子不爽,下車揮拳打落他兩顆門牙,他求償65萬多元,獲高雄地方法院判賠43萬多元。胡姓男子告訴指出,前年11月26日下午5時許,他騎機車經過岡山鎮一家大賣場前,有輛轎車停在賣場門口,車內駕駛高姓男子突然打開車門,他趕緊向左閃避,在轎車前方停車,回頭看高姓男子,高姓男子不但不向他道歉,還下車揮拳毆打他,造成他兩顆門牙斷裂,上下嘴唇都有撕裂傷,左膝也受到擦傷。胡姓男子除了在刑事上,讓高姓男子因傷害罪被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每天1000元以外,還提出65萬7213元的民事求償,其中包括牙醫費用約22萬、精神慰撫金36萬元,其他為交通費及精神科就診費等。高姓男子在法庭上說,是胡姓男子先罵他,他下車要問明原委,胡竟衝向他,與他互毆,他的衣服也遭胡拉扯。法官認為,不管怎麼說,打傷人就是不對。因為高姓男子為油漆臨時工,收入有限,法官酌減賠償金額。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9308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 初審過關
內文:〔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6月19日作出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刑法第41條數罪併罰排除易科罰金的規定違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相關條文的修正案,未來數罪併罰也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按現行刑法規定,若行為人犯數項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刑度皆在6個月以內,但合併執行超過6個月以上者,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須入監服刑。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此規定違憲,立即失效。至少有1800名受刑人因此受惠,陸續獲釋。法務部配合釋憲案,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若犯數項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刑度皆在6個月以內,但合併執行超過6個月以上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犯罪民眾若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仍難收矯正效果或是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1/today-so15.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1

標題:(國華產物保險)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內文:2009-11-27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國華產物保險公司因財務狀況惡化,在民國94年遭金管會勒令停業並停止股東會、董事會職權。國華產險前董事長王錦標不服公司被停業、董事長職權被停止行使因而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公告判決指出,王錦標敗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國華產險因業務、財務狀況惡化導致無法履行契約責任,造成被保險人權益有受損之虞,國華產險因而遭行政院金管會在94年11月18日勒令停業,並停止國華產險股東會、董事會職權,金管會並要求王錦標將公司財務帳冊移交「清理人」,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王錦標不服原處分,提出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去年1月宣判,駁回王錦標訴訟撤銷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王錦標不服提起上訴,昨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係依保險法規定,作出實質合法性的行政處分。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22009112700148,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行政訴訟 建立符合民眾需求的制度
內文:【聯合晚報╱台北訊】 2009.11.23 03:28 pm 
3年多前,在金門開小吃店的老張,為了1件課徵地價稅的案子,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了出庭,老張先後往返臺北及金門4次,光是旅館費、機票、計程車資就花了3萬多元,這些開銷還不包括每開1次庭,小吃店就要連休2天的損失。老張抱怨說:「我們住在外島的人要和政府打1個官司,實在不方便,成本太高了!」目前行政訴訟制度採二級二審,第一審的行政法院只有3所,分別設在臺北、臺中和高雄,所以,像老張這樣住在金門,或者住在花蓮、臺東、馬祖、澎湖等距離第一審行政法院比較遠的民眾,想要對政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其實並不容易。

為什麼要設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司法院賴英照院長上任時,宣示了「司法為民」的施政理念,更具體地講,就是司法必須要貼近民眾、傾聽民眾的聲音、瞭解民眾的需求。為了落實這樣的理念,讓民眾能就近提起行政訴訟,也便利行政機關應訴,司法院正規劃從民國100年1月起,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什麼業務?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的業務,包括「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第一審事件」、「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事件」。另外,目前由普通法院審理的「交通裁罰事件」及「國家賠償事件」,也將一併研議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第一審事件有哪些?會開庭審理嗎?
依照司法院規劃,行政機關核課的稅額、處罰的罰鍰或其他因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涉訟,如果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其他法律規定要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其第一審未來都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簡易程序的裁判,不一定開庭審理,不過,未來簡易程序的審理,則必須開庭,裁判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為之。

「國家賠償事件」及「交通裁罰事件」為何要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國家賠償事件目前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交通裁罰事件則是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不過,因為這兩類事件本質上都是屬於公法上的爭議,應該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所以,司法院研議未來將這兩類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6688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疲勞訊問新見解 羅福助案二度發回更審
內文:【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11.24 03:36 am 
 
是否構成疲勞訊問,不能只視訊問的時間長短決定,而須檢視整個應訊過程作判斷,最高法院因此撤銷高等法院更一審對前立委羅福助的無罪判決,二度發回高院更審。羅福助被訴貪汙、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高院更一審判羅無罪,理由之一是,羅的大帳房林錦源的證詞對羅不利,而檢調提訊林的時間過長,已構成疲勞訊問,訊問內容不能作為證據。依據資料顯示,林錦源第一次是上午八時卅六分被借提,當晚八時卅二分解還;第二次是上午八時五十分借提,翌日凌晨二時卅分解還。高院更一審認為檢調提訊林的時間過長,影響林自由意思決定的程度,不採林第二次對羅不利的供述。

最高法院刑四庭看法不同。因為林錦源第二次實際接受訊問的時間總計約十小時,中午有吃午餐,中間有數次十幾分鐘到廿分鐘的休息,林或律師都未表示體力不支,林也與檢、調、律師自由談話、聊天。更一審不能只以林從提訊外出到回看守所的時間冗長,即認為林受到疲勞訊問。此外,羅福助被訴共同護盤「桂宏」公司股票,更一審判決羅無罪部分,最高法院也予發回。最高法院認為,「護盤」股價的認定,不以「連續以高於平均買價買入」為限,如使特定股票價格維持在一定價位,誘使他人買賣股票,已破壞市場自由決定股價的機制,也屬證交法禁止的炒作行為。

羅福助曾被檢方以十一項罪名起訴,二審時曾認定三案罪名成立,到了更一審又逆轉全部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二度發回。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68469.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誣控買票瀆職 徐維嶽加刑2年半
內文:2009-11-02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犯貪汙罪被二審判廿年的前檢察官徐維嶽,另被指控為圖查賄績效,竟教唆哥哥女友張秀嘉誣告里長替國民黨立委買票,不但濫權搜索、拘提里長,還脅迫他坦承買票。台南高分院仍認定被告有罪,依瀆職罪判徐維嶽五年,減刑為二年六月;依誣告罪判張秀嘉一年,減為六月。

判決指出,徐維嶽親自杜撰「檢舉人張秀嘉,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經過周世龍住處(惠來里長)前,看到周正向人期約買票,每票五百元,並要賣票的人,將選票投給本屆立委陳劍松」後,再交給不知情嘉義市刑警隊組長林瑛錫、小隊長吳嘉財(兩人均判無罪確定)製作檢舉筆錄。

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徐維嶽即率十多位員警到周世龍住處搜索,並強制拘回周,還強迫他說,如果交出二名買票之人,他就會向法院求處拘役,不會影響日後參選,否則就要聲請收押,周只好答應,並找來妹婿、好友充當人頭,三人後來都被判刑,但超出預期,上訴後才被改判無罪。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200102,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車道減縮撞樹亡 國賠290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 2009.11.03 03:26 am 
台南市女子池芳儀於2年前騎機車經過台1線298公里處時,因為車道忽然減縮,撞倒車道外的樹木傷重不治。池女父母認為該處標示不明要求國賠,嘉義地方法院昨天判處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需賠償池家290萬元。第五區養工處長伍振男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商議是否上訴。車禍時才25歲的池芳儀是池復元的養女,畢業於嶺東技術學院,96年2月15日晚間她騎機車從嘉義回家,到台1線298.4公里處時,由於慢車道縮減,連接到路肩,導致她撞向路肩外側的樹木倒地,隔天清晨被人發現時已經死亡。池女的養父母池復元、池韓聰敏到現場勘查,認為該處照明不足,車道忽然縮減後路肩的泥土路面竟然種植樹木,讓她女兒撞樹致死,該處警告標誌等設施明顯不足。

養工處認為,事故發生地點是道路路肩,路寬等均符合設置規定,也沒有設置警告標誌、護欄等設施的必要,認為池女案例不符合國賠規定,但是願意支付29萬元的喪葬費。法官發現該處確實有機車道內縮為路肩的情形,也沒設立警告標誌等,認為夜間行駛該路段確實難以反應;經送交通大學鑑定結果相同,認為池女撞樹跟沒設立警告標誌確實有因果關係,考量池家精神撫慰金等,判決養工處需賠償池家290萬元。

【2009/11/03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9720.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酒駕抓不成 竟改罰排氣管
2009年11月03日蘋果日報
內文:【許麗珍╱台北報導】台北市文山二分局警員遭質疑為達取締績效,竟假借酒駕檢測,以「機車排氣管未加裝隔熱防護裝置」開罰。民眾批評此種手法是掛羊頭賣狗肉,議員則要求取締酒駕須名副其實,避免惹民反感。北市警察局長謝秀能承諾將加強警員教育訓練。
烏龍罰單半年1100件
北市議員陳孋輝昨說,有民眾陳情今年八月騎車行經福和橋,文山二分局酒駕臨檢,該民眾沒酒駕,警員卻說一定有辦法找到違規事項,硬以「機車排氣管未加裝隔熱防護裝置」開罰九百元。但該車車齡十年,原廠即未配備隔熱裝置,陳孋輝質疑警員為求取締成效,以其他名目開罰,令人無法信服。
陳孋輝說,市警局今年至十月二十日共酒駕臨檢近一千九百次、取締一萬三千多件,另取締其他違規九十七件;其中文山二分局出動一百二十七次、僅取締一百零六件酒駕,卻取締五十六件其他違規,多數是排氣管未裝隔熱裝置。民眾陳怡安說,這是把民眾當提款機。
議員王鴻薇也批評警局烏龍罰單暴增,從前年一千五百多件增為去年約一千七百件,今年至七月已有一千一百多件,包括寫錯身分證字號、將併排停車寫成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等。謝秀能回應,一旦開錯罰單且撤銷成功會究責,並要求單位首長寫致歉信。
交通罰單申訴資訊
◎申訴管道
.向原舉發單位的上級機關申訴,如派出所開單,則向轄區分局申訴
.另可向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警察大隊申訴
◎處理時間「約1周,若另涉車禍案件,約需半個月
◎洽詢電話
.市民熱線:1999
.交通警察大隊:(02)2321-4666
.交通事件裁決所:(02)2365-8270
資料來源:北市警察局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3257/IssueID/20091103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全台第一名 攤販欠繳千萬罰單
內文:〔記者邱俊福、姚岳宏、吳岳修/台北報導〕一位陽姓女子在台北市當流動攤販十多年,累積超過一千萬元的罰單未繳,這名被警方猜測可能是全台攤販排名第一的「罰單大戶」,隨手翻皮包就是一整疊罰單;面對警察催繳,她說,警察執法有難處,必須體諒。

陽女是原住民,二十八歲開始擺攤,在北市士林、信義等區的捷運站外流動,專賣女性服飾,六年前就積欠五、六百萬元罰單未繳,後來轉到北市東區商圈改賣女鞋迄今。

一天被開五、六張 她嘆繳不起
陽女說,攤販不好幹,要看天吃飯,還得忍受顧客挑三揀四,加上警察掃蕩頻繁,她得眼明手快,常在瞬間推著攤子跑給警察追,慌亂中常扭傷手臂,運氣好就躲過去,手腳慢就領罰單。陽女說,這幾年在東區商圈,她又欠了五、六百萬元罰單未繳,累積成積欠了千萬元的罰單大戶,幾乎清一色都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單,有的是「道路堆積物品妨礙交通」罰一千兩百元,有的是「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罰一千五百元,為此,她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以免被行政執行處查扣。

陽女說,老公沒工作,小孩住鄉下,她為了養家只好一直當攤販,而且只能在工作地附近租一個小倉庫居住,這五年經濟不景氣,每天收入僅約兩千元,反觀罰單,平均一天被開五、六張,每張一千兩百元,如何繳得起?談到繳罰單,陽女認為「這是義務,一定要繳」,不然別人何必花費昂貴租金租店面,「不繳的是王╳蛋,我自己也一樣」,所以每個月還是會繳個一、兩張,讓自己心裡好過一點。「我是亡命之徒、邊緣人,被倒帳,要養家,才擺攤過活…」陽女無奈地說,周遭許多人都被倒帳,為了生活才擺攤,「如果能找到每月三萬元的穩定工作,我很願意轉行」。

為何這麼多罰單未繳,卻還能每天繼續出來做生意?有流動攤販業者就明言「其中巧妙」說,因為依行政執行法,政府出面追討,五年內未執行者就不再執行,五年屆滿之日起逾五年而尚未執行終結者也不得再執行;就算用「管收」手段「逼錢」,也限定管收一次不得逾三個月,再次管收以一次為限,也就是說,罰單大戶頂多被管收六個月,「無法藉此終身追討啦!」催繳罰單是行政執行處的業務,士林行政執行處處長施清火說,該處受理的罰單大戶,累積金額都有數十萬、甚至百萬元以上,會依規定先催繳,再看看有沒有財產可查封拍賣,例如土地、房屋或貨車等生財器具。若仍不繳納,視情況會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3/today-t3.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家樂福廣告不實 消保官被批包庇
消保官說依法行政無不當
內文:〔記者吳為恭、蔡文正/彰化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廣告不實,裁罰家樂福連鎖量販店444萬元,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家樂福敗訴定讞,民眾據此向本報投訴指出,其實,早在民國94年時他就曾向彰化縣政府消保官檢舉此事,但消保官當時卻保護商家。對此,縣府消保官表示,依法行政,並無不當。 民眾指出,他在94年時向家樂福彰化店購物,發現其他賣場同一商品售價較低,他雖辦理退差價,卻發現家樂福5天後才調降售價,並非如廣告所說「天天都便宜」、「只要發現價差,絕對不惜犧牲成本立即調降,隨時掌握最低價格」等保證。民眾說,他當時向消保官檢舉,豈知消保官竟保護商家,說廣告誇大不實並不是消保官管轄。

彰化縣政府消保官簡金晃指出,根據消護者保護法,消保官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他曾向家樂福要求價高退價差,家樂福彰化店也都照做,但是,消保法對此並無罰責,廣告不實的罰責是根據公平交易法,所以他將全案移送公平會,公平會裁罰444萬元,也在日前定讞。家樂福中區經理胡志光表示,整起事件可能是認知上的差異,該公司收到判決書之後,將討論是否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3/today-complain1.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警察販毒上訴 重判三無期徒刑
內文:2009-11-03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刑大偵查佐詹元昌,任職期間,因簽賭職棒輸了大筆錢,且剛調市刑大為力求表現,竟「養線民合夥販毒」,假藉其擔任警察職務上機會連續販毒。高等法院昨日撤銷一審十年有期徒刑的判決,重判他三個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項改判,讓提出上訴的詹元昌虧大了。

詹元昌(卅七歲)利用線民共同販毒案,嚴重破壞警譽,犯後又否認犯罪,被檢方起訴求刑廿年,一審士林地院依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案由高院審理,合議庭以他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改判重刑。 高院審理後認為,詹元昌如果不是因為擔任台北市刑大偵查佐的身分,不可能結識毒販呂芳榮(另案審理中),而得知呂芳榮有購毒的管道及來源,呂芳榮更不可能與詹元昌共同出資購毒,詹元昌連續三次販毒,顯然是假藉擔任警察職務上的機會。

高院認定,詹元昌三次販毒共賺取八十五萬元的不法獲利,他身為警務人員,不知潔身自愛,竟販毒牟利,影響所及,非僅他人生命及身體受害,社會、國家也無法避免,為害甚鉅,事後又飾詞否認犯行,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以示懲儆。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300159,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女遭性侵 控訴女檢「冷血」 鄭檢:沒有聲請 遑論拒絕採證
內文:2009-11-03 中國時報 【蕭博文、林如昕/台北報導】
向媒體爆料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鄭嘉欣以趕下班為由,拒絕對性侵她的嫌犯強制採證的女子小涵(化名),昨日在立委邱毅陪同下,再度控訴同為女性的檢察官「冷血、無情!」小涵聲淚俱下地說,因為檢察官拒絕受理,才讓性侵嫌犯日後還能傳簡訊恐嚇她,也讓關鍵的性侵證據無法順利採證,不知如何討回公道。 士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顏迺偉昨與受理辦案的大同分局長湯明珠一同召開記者會,表示檢察官絕未以下班為由拒絕採用減述程序,當時也要求員警請社工到場訪視,並提醒移送人犯的法律規定;至於採證部分,則是因為警方未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無從下令,更遑論拒絕。

在北市一家通訊行工作的小涵日前向媒體爆料,指上月十二日午休時遭黃姓店長性侵,當天下午她先前往大同分局報案,並在員警安排下前往醫院驗傷,員警則循線通知涉案的黃嫌到分局說明。 小涵指出,她曾告訴警方黃嫌性侵她後,下體可能留有重要跡證,希望警方現場採證,但員警礙於黃嫌並非現行犯,無法強制採證,遂由家暴官請示地檢署婦幼專組值班檢察官下令強制採證,並表示希望採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方式製作筆錄。 小涵指控,家暴官當天多次打電話請示檢察官,卻遭檢察官拒絕受理,檢察官甚至指示僅需函送即可。家暴官向她道歉時還說,因為檢察官「要下班了!」所以無法受理,讓當時情緒幾乎崩潰的她更無法接受。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301578+112009110300157,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警面前罵「媽的」駕駛無罪
被開單真嘔 法官:口頭禪 市民:警小題大作
2009年11月04日蘋果日報
內文:【劉榮輝╱台南報導】台南一男子因併排停車遭警員開單告發,男子央求通融不成,又見有其他車輛同樣違規卻未被取締,不禁氣得「媽的」兩字脫口而出。處理警員認為男子在罵他,依妨害公務罪將男子移送法辦。但台南地院勘驗警方蒐證光碟,認為男子當時是自言自語,並非針對警員也無侮辱之意,因而判男子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全案定讞。

警民糾紛
因一句「媽的」口頭禪吃官司的男子周清文(三十七歲,台南縣人),《蘋果》記者昨未能找到他。自認被周男罵髒話的台南市警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警員晁(音同「潮」)自強昨天說:「尊重司法判決。」晁自強表示,不管說者有沒有惡意,但是當下聽到「媽的」,感覺受辱,才會依法處理;雖然對方說是自言自語,但還是讓人感到很不舒服。「警方太小題大作了!」台南市民劉建良說,民眾被開罰單心裡當然不爽又懊惱,隨口說聲「媽的」,警方竟以此辦人,太過分了。市民陳惠芳則表示,嘀咕「媽的」只是發洩不爽,「警方做法太超過了。」
請求通融警未理
律師蔡進欽表示,「媽的」是否有辱罵之意,要從主、客觀環境和說者反應來觀察,不能一概認定就是罵人。周清文於今年三月初的下午,駕車載女友到台南市民生路,因違規併排停在機車專用道上,遭民眾檢舉。晁自強和一名警校實習生前往開單告發,周男一再向晁表示只是暫停一下,盼通融不要開單,但晁未理會,周男見前方也有併排停車情形,要求一併告發,晁仍低頭開單未吭聲,周男於是說了聲「媽的」,被一旁用V8蒐證的警校生拍下;晁認為周在罵他,便將周男依妨害公務罪嫌法辦。

惶恐稱自言自語
本案經檢方起訴,台南地院審理時,勘驗警方取締併排蒐證光碟,發現當時低頭寫罰單的晁自強聽到周說「媽的」時,才抬頭質問周:「你罵我?」而周男立即惶恐解釋是自言自語。法官因此認為周男應是口頭禪,並無罵人之意,故判處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強調周男覺得自己遭受不公平待遇,口出「媽的」,是針對警員執勤內容表達不滿,主觀上有侮辱之意,因此要求撤銷原判決改判。但是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口出「媽的」並非直接面對執勤警員,而且「媽的」是很多民眾的口頭禪,依周男言談時的情境來判斷,並無侮辱他人之意,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不得再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5721/IssueID/20091104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怪怪!死刑判決書 行刑完驅逐出境

內文:〔記者鮑建信、黃良傑/綜合報導〕屏東縣籍漁船「泰億祥號」船長李豐寶於去年8月遭殺害案,屏東地院判處印尼籍漁工塔哈里死刑,主文記載「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結果被二審撤銷,並認為被告深具悔悟等情形,改判無期徒刑;同案另有2名外籍漁工,由無期徒刑各改判20年徒刑。二審合議庭法官說,地院判決塔哈里死刑,又諭知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因死刑執行完畢,已無驅逐出境的問題,此部分有矛盾,予以撤銷改判。法界人士表示,判決書由受命法官負責撰寫,經審判長詳閱並宣判。屏東地院審判長莊鎮遠認為,只是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不覺得意外,並支持一審受命法官主文內容所提,「判處死刑,褫奪公權,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莊鎮遠強調,一審判決書述明被告3人均為印尼籍人士,倘其將來得獲赦免或徒刑執行完畢,依被告犯罪情節,顯然不宜再於國內生活,依刑法95條規定,若有赦免或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他表示,驅逐出境雖是檢察官職權,但法官在判決主文應給予執行的依據。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4/today-so6.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詐當事人16萬元 律師判8個月
內文:〔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婦人薛明珍請律師王耀星幫她處理民事案,想拿回118萬,她主張在付41萬餘律師費後,反遭王耀星詐騙16萬餘,只拿回60萬,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王耀星涉及詐欺、傷害律師社會形象,判他徒刑8個月,未予緩刑;王耀星的委任律師黃心賢說「判決非事實,擔心王耀星想不開,將上訴」。

合議庭認為,王耀星不僅涉詐欺,在替不懂法律的薛婦處理金額118萬,對象又是跑不掉的「空勤總隊」,可說「萬無一失」的案件時,收費竟達41萬3842元,超出王耀星平均每案收費8至20萬行情的「鉅額酬金」,道德上值譴責非難。判決書指出,劉姓婦人欠本案被害人薛婦118萬,96年間,劉婦因宿舍遭徵收,可獲空勤總隊發給180萬補償金,薛婦遂向法院聲請,要求空勤總隊將原本要發給劉婦的180萬從中撥118萬給她,獲台中地院裁准,空勤總隊也同意照辦。

律師費41萬元 太貴
合議庭認為,96年4月14日王耀星已收法院公文,得知最遲7天內薛婦就可以拿到118萬,卻在同年4月17日薛婦到他事務所時隱瞞事實,說可能要半年才拿得到錢,當時因薛婦急須9萬8千元開刀費,情急之下,同意將118萬債務權利,以60萬賣給王耀星,並支付118萬的3成5律師費共41萬餘元,王某已涉詐欺。

雖和解 法官仍判刑
王耀星透過律師黃心賢表示,本案法官認定詐欺金額16萬,一個執業多年的律師,怎麼可能騙這筆錢,且本案最主要依據為薛婦單方面指述,很遺憾法官採用有瑕疵證詞。本案宣判前,薛婦已與王耀星簽下和解書,王耀星同意還薛婦錢,律師費則降到20萬以下,法官因此判王耀星8個月,若判1年以上,王耀星即喪失律師資格。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4/today-so14.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中英對照讀新聞》Family wins $16m over wee-for-a-Wii death 憋尿拿Wii死亡案,家屬獲得1600萬美元賠償
內文:◎魏國金
The family of a woman who died after taking part in a water-drinking competition has been awarded $16m in compensation.參加喝水比賽後喪命的婦女家屬,已獲判1600萬美元賠償。

Mother-of-three Jennifer Strange, 28, entered the California radio station contest to win a Nintendo Wii games console.
育有3名子女的28歲女子珍妮佛.史崔吉為了贏得一台任天堂的Wii遊戲機,參加加州這家電台的比賽。
In the event - dubbed "Hold Your Wee For a Wii" - contestants had to drink a 250ml bottle of water every 15 minutes without urinating. After eight rounds, contestants were given half-litre bottles.
在這個稱為「憋尿拿Wii」的活動中,參賽者必須每15分鐘喝下一瓶250毫升的瓶裝水,並且不能排尿。8回合後,參賽者被發給半公升瓶裝水。
Mrs. Strange is believed to have downed nearly 7.5 litres of fluid in the hope of winning the prize for her children. She then left work early complaining of headaches, and was found dead later. A post-mortem found she had died of water intoxication.
懷著為子女贏獎的希望,史崔吉太太據信灌下近7.5公升的水。然後她抱怨頭痛而提早下班,之後她被發現死亡。驗屍判定她死於水中毒。
The woman’s family sued Sacramento radio station KDND-FM for more than $34m. After deliberating for two weeks, a jury awarded her husband and three children just less than half that amount.
這名婦女的家屬對沙加緬度電台KDND-FM提出告訴,求償逾3400萬美元。陪審團在兩週的商議後,判決其夫與3名子女獲得略低於該金額半數的賠償。
Experts say water intoxication can occur when the normal balance of electrolytes in the body is altered by a rapid intake of water. This can eventually cause the brain to swell, stopping it regulating vital functions such as breathing.

專家說,當體內電解質的標準平衡因快速吸收水分而被改變時,恐發生水中毒。這最後可能引發腦腫脹,並因而停止其對諸如呼吸等維生功能的控制。


新聞辭典
award︰判給。例句︰The judge awarded the plaintiff damages of $10000.(法官判給原告損害賠償金1萬美元。)
in the hope of ︰懷著…希望。例句︰He underwent an operation in the hope of an early recovery.(他懷著早日痊癒的希望接受了手術。)be beyond(past)hope則指毫無希望。例句︰It’s beyond all hope of repair.(這東西不能修了。)leave work︰下班。例句︰I can’t leave work till 5.(我要到5點才能下班。)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4/today-int5.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證明機車遭移置 花3個月打官司…討回拖吊費
內文: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09.11.04 03:29 am 
 
基隆巿民江正義,將機車停放在台北巿空地,翌日取車時發現車被拖吊;他自認沒有違規停車,是遭人惡意移置,花三個月跑法院證明車子遭移置,最後法官不能排除機車遭人移置的可能,撤銷原處分。為了八百五十元的罰單和拖吊費,他忙了三個月;收到裁定書後他說:「打官司耗時費力,的確不划算,但人爭一口氣。」

江正義說,今年七月廿六日他跟妻子到台南看小孩,凌晨一時卅分騎機車到台北巿北平西路,見公車站牌旁有一開放空地停了不少機車,就把機車停進去。翌日清晨返回卻找不到車,打電話到「一九九九」,得知他的機車因違規停放遭拖吊。領車時他發現新車處處刮痕,自認沒違規停車,決定討回公道,付了二百五十元保管費取車,並填寫北巿警局交通警察大隊的申訴書,寫明遭拖吊後車子受損,要求保管場賠償。

他打了許多電話,跑很多冤枉路,才找到基隆監理站填申訴書;再頂著大太陽由基隆騎車到景美,花半天時間交涉,機車刮痕保管場賠他五百元。他向法院聲明異議,出示長途客運票根,證明他確實廿六日從台北搭車到台南,隔天回來台北,機車停放一天,按常理車主不可能停放在明顯違規處。

他也拍下機車底盤與車行方向垂直的刮痕,認為機車因龍頭鎖住,遭人硬拖才留下擦痕;警方的取締照片,他的機車停在公車站牌旁的人行道上,車頭逆向,顯然有違一般駕駛人停放習慣,且後輪大鎖還卡於兩輪之間,若非遭人移動,誰會甘冒被排氣管燙傷的危險這樣鎖車? 【2009/11/04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147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首件單車店劫案 3人判刑
內文:【聯合報╱記者姜炫煥/台北報導】 2009.11.04 03:29 am 
台北市長郝龍斌官邸旁的「群馬自轉車行」被強盜案,士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在押的陳家銘、張志清和張世國分別被判刑11年、10年及7年2月。張志清得知雨農路的群馬自轉車行販售高檔自行車,為籌錢吸毒,今年6月5日凌晨,與毒友陳家銘、張世國綑綁店員洗劫財物及近百萬元高檔零件,將贓物低價脫手。這起強盜案距台北市長郝龍斌官邸不到300公尺,是國內首件自行車店劫案,引起社會關注。轄區士林警分局於案發後2天破案,還查出張志清等人於今年4月,另犯下汽車竊案及搶劫士林區劍潭一家資源回收場。

士林地檢署起訴時對陳家銘、張志清及張世國,各求刑14年、12年及9年。士林地院認為陳等人落網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檢察官求刑稍嫌過重。 【2009/11/04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1669.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北市娃娃車 拒性侵犯駕駛
2009年11月05日蘋果日報
內文:【楊惠琪╱台北報導】有性侵前科者,不能在北市開娃娃車!台北市議會昨一讀通過《台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以更高法律位階規範學生交通車,並增訂罰則,最高可罰違規的學校或補教機構負責人四萬五千元,並嚴禁有殺人、強盜、妨害自由、性侵等前科者擔任交通車司機。全案待三讀通過後,最快明年一月實施。
車齡不得超過10年
北市教育局幼教科股長葉淑芳昨說,新制上路後,每年也將不定期抽檢全市交通車至少六十次,另要求每半年辦理一次交通車安全演練,車內須加裝警報求救設施,且車齡不得逾十年,租用的則須是一年內新車,同輛車不得租用逾五年。違者最高可處四萬五千元罰緩。
葉淑芳說,曾發生有幼童被悶死在交通車內的憾事,新制特別規定司機停車時,應確認無學生或幼童留置車內,才可關閉車門,否則將開罰六千至一萬二千元。北市中正國小家長王忠傑批評:「最高罰鍰才四萬五千元,對業者根本不痛不癢,應祭出重罰才有用。」不願具名的私校高中生則說:「希望教育局多多抽查校車超載問題。」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8806/IssueID/20091105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校車司機勒斃女生 判賠2400萬
2009-11-05 中國時報
內文:屏東慈惠醫專外包校車司機楊國卿,涉殺害女學生,藏屍汽車旅館床下命案,讓死者家屬身心飽受折磨,提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扶養費、精神慰藉金等共兩千四百四十萬元,高雄地院罕見判准,至於刑事部分則依殺人罪處十八年有期徒刑。 該案宣布破案後,孫女父母身心飽受折磨,認為楊嫌事後至今仍未表達歉意,因此請求四十萬元殯葬費、扶養費兩百萬元、精神慰藉金兩千兩百萬元,承審法官判決應賠償兩千四百四十萬元;至於殺人罪部分,高雄地院已判處十八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六年,案由二審審理中。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500153,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患強迫症偷竊 男子遭判拘役30天
2009-11-05 新聞速報
內文:【中廣新聞/HJG】 
許姓男子罹患強迫性偷竊症,前往台北市 一家便利商店偷走二十八份報紙,遭警方逮捕。台北地院審理終結,因被告罹患強迫症,達精神耗弱程度,因而減輕其刑,依竊盜罪,判處拘役三十天。 三十五歲許姓男子曾因詐欺案件坐牢五個月,但因他罹患強迫性、病態性偷竊症,今年七月間,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能力減低,前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一處便利商店前,趁店員不注意,偷走二十八份的報紙,得手後將報紙藏在外套內,離去時被店員發現,隨即遭警方逮捕。 被告許姓男子所犯是刑法的竊盜罪,他因罹患強迫性、病態性偷竊症,長期到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診,仍是無法改善,一再犯下竊盜罪,早在九十五年間被告涉犯竊盜罪時,經台北榮總醫院鑑定他的精神狀況,顯示他犯案行為時因明顯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達精神耗弱程度,法官因而減輕其刑,台北地院審理終結依竊盜罪,判處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32009110500893,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民法、刑法修正 遭家暴性侵免養父母
內文:【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唐孝民/台北報導】 2009.11.05 02:56 pm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民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我國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扶養義務,刑法有遺棄罪的規定。但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來說,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吳敦義說,行政院會提出民法、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允許受害的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將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根據這個方向,法務部配合修正刑法的條文,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對無自救能力的人,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曾受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者是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等情形,行為仍屬不罰。 【2009/11/05 聯合晚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234519.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家暴性侵兒 可免扶養父母
修法改寫「孝順」觀 過來人李明依叫好
2009年11月06日蘋果日報

內文:【綜合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草案,將父母與子女的扶養行為調整為「相對義務」,子女若曾遭父母性侵、虐待、遺棄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若不扶助、養育或保護曾對他們殺人未遂、性侵、虐待或棄養等行為的父母,也可免除遺棄罪的追訴。
政院通過
基於「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父母虐待、性侵或遺棄子女的案件時有所聞,受害子女在成年後卻仍可能面對加害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撒鹽。

受害女憂:如何舉證
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曾遭家暴,她贊成修法,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
媒體曾報導基市一婦人三十三年前遺棄八個月的女兒程祖宜,去年突現身要求女兒將名下財產過給女婿,方便她申請低收入戶被拒後,婦人反告女兒棄養,提出民事訴訟,讓女兒氣憤又傷心,目前全案由法院審理中,《蘋果》昨無法聯絡上程女。律師林瓊嘉表示,立院修法後,未來程女可據此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只是,未來老人扶養義務將由全民埋單,連我們口口聲聲要做的「家庭重建」也會出現矛盾和困難。林瓊嘉認為,必須注意副作用,例如這個拋棄女兒的母親,當年是否有不得不逃離的時空背景,「若單就離開女兒三十三年,就必須受到被遺棄的對待,是否不近情理?」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昨表示:「天下有不是的父母,扶養也不是絕對的義務,而是相對義務。」她說,先進國家已經這樣做了,台灣現在才起步,遲了很多年,希望朝野立委盡速完成修法。
從小即遭受父親家暴,直到高中才向警局報案的小香表示,「草案立意良好,但要怎樣執行?曾經報案的人還有證據證明,若是長期隱忍的弱勢者,要怎樣維護權益?」她也擔憂,若遭不肖子女濫用,會不會影響真正受害者的權益?至於草案通過後會不會申請?現仍與父親同住、已二十六歲的小香說:「不會,如果不撫養爸爸,會被冠上不孝罪名。」
「扶養應是相對義務」
藝人李明依在自傳《華西街的一蕊花》提及曾被父親和同父異母的大哥性侵,對這項修法,她說:「這條法案很好,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也讓被傷害的孩子多一個保障和選擇。」
另一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時曾遭家暴,她昨表示:「我贊成目前通過的修正草案,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她強調:「當傷害已經大到不能彌補時,若只是用執著的教條逼迫承受,豈不是又等於是另一個再度加害?」
子女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條件
 ●請求條件
˙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為其他不法侵害。(依據此條文,未來子女也能以父親虐待母親或祖父母為由,要求法院減輕其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父母曾棄養子女。
●請求效果
˙法院依個案調整減輕子女扶養義務,若父母對子女犯有殺人未遂、強制性交、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重大情節,法院得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
●免除刑責
˙子女遺棄曾對其犯有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棄養等犯行的父母,不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71286/IssueID/20091106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遭家暴、性侵 得免扶養父母

內文:〔記者黃維助、湯佳玲/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院會並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這次修法,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
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且定有遺棄罪規定,但對於曾遭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來說,成年後卻可能面對當年的加害人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遺棄罪將增列排除條款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賦予法院可斟酌扶養本質,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至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修正草案」,則是就現行的遺棄罪增訂免責的例外規定,父母若曾對子女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等情形,子女成年後,即使未盡扶養責任,仍可免除遺棄罪責。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親子之間的扶養關係應該是「相對責任」而非「絕對責任」,遺棄罪修法是「因應世界潮流」,先進國家都是如此。

兒福團體肯定修法
勵馨基金會一年通報的兒虐及性侵案件有四千多件,紀惠容認為,「目睹受虐」的兒童、長期生長在家暴家庭,或是父母任一方長期不聞不問,也應該獲得扶養責任的減免,至於「家內性侵」只要經過證明,建議「直接減免」,不必酌予裁定。

兒福聯盟基金會執行長王育敏也說,官方統計一年有一萬三千多例的兒童受到虐待或傷害,如果小時候就被暴力相對或是性侵,要孩子長大後必須照顧曾經傷害他的父母,「情理上比較苛責」。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6/today-life6.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編輯補充:本則新聞雖實質上同於前則蘋果日報新聞,但兩者所表達有互為增補之處,爰將二者均採列)


標題:禁奢條款 欠稅禁吃米其林大餐
2009年11月06日蘋果日報
內文:社會公平
【劉永祥、侯柏青╱台北報導】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欠稅三億元,卻仍過著住豪宅、血拼名牌的奢華生活,引發議論。行政院會昨通過被稱為「禁奢條款」的《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明定自然人積欠政府稅費達一定金額,財產不足清償,但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行政執行機關得禁止其從事特定消費或投資,違反者政府得「限制住所」、「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進名店只能吹冷氣
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說:「哪些事可做、哪些事不能做,法務部會統一研擬注意事項。」法務部官員舉例說,台北市貴婦百貨BELLAVITA很高檔,裡面規劃開設的米其林餐廳更高檔,欠稅人可以進去吹冷氣過乾癮,但不能血拼或接受招待吃大餐;交通工具部分,欠稅人若工作需要,可搭高鐵或飛機,但不能坐商務艙或頭等艙,也不能租用雙B等百萬名車代步;欠稅人也不能投資股票、基金、期貨或黃金,而生活費也將受到限制。
法務部擔心行政執行官人力短缺,因此擬祭出高額獎金,官員表示,民眾若提供可靠訊息,讓執行官順利徵稅,行政執行署將依「獎勵檢舉作業要點」,頒發最高一百萬元獎金。
禁奢條款內容
●規範對象:滯欠政府稅費達一定金額,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但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
●禁止行為:
˙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及服務。
˙搭乘特定交通工具。
˙進行特定投資。
˙於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
˙贈與或供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的財物。
˙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處分:違反禁令者須清償適當金額或報告財產狀況,並可能面臨限制住居及遭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資料來源:行政院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71294/IssueID/20091106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販嬰 王精明夫婦重刑確定
2009年11月06日蘋果日報 內文:【賴心瑩、蔣永佑╱台北報導】曾當選好人好事代表的弘安診所負責人王精明、鐘素滿夫婦,因販賣三十九名嬰兒,昨遭最高法院依買賣人口等罪名判刑確定;其中王精明被判處六年、併科罰金七十五萬元,鐘素滿判刑八年、併科一百五十萬元。
竟自詡德蕾莎修女
王精明夫婦曾自詡為德蕾莎修女,二審宣判時獲交保,今年九月間,位於北市士林區的弘安診所還重新開張。王精明昨無奈地說:「這根本是冤獄,我們是在救人,不然這些嬰兒也會因沒人照顧而死在路上。」 號稱「棄嬰之父」的王精明(七十三歲),自一九九五年起,利用棄嬰之家做幌子,和妻子鐘素滿(六十二歲)共同以代付生產費,並額外給付兩到七萬元為代價,向未婚生子的女子購買嬰兒,再以十至四十萬元高價,轉賣給久婚未孕或無法生育的夫婦,牟取不法利益。直到三年前《壹週刊》接獲檢舉,兩度派記者佯裝成不孕夫婦暗中錄音、拍照蒐證,才揭發此案。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71369/IssueID/20091106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分屍案 實習醫師求刑16年判10月
內文:【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蔡佳妤/連線報導】 2009.11.07 03:41 am 
男子黃士翰去年遭男友黃家慶與就讀中國醫藥大學的情敵林姓實習醫師分屍案,檢方認定林是殺人共犯,求刑十六年;但一審判決大逆轉,法官查出林受黃以公布盜取學校藥物脅迫,僅參與分屍,依毀損屍體輕判十月,黃則判處無期徒刑。

林姓實習醫師(廿七歲)案發後已被校方開除,他不服,向校方申訴,但校方開會後,將他申訴駁回,大好前景就此斷送。據了解,他的家人事後同意賠償被害人家屬兩百五十萬元。死者黃士翰的父親表示,他對主嫌黃家慶(廿四歲)只判無期不服;至於林姓實習醫師(廿七歲),若只是被脅迫分屍,他可以原諒;檢方表示,將等收到判決後研究上訴。黃士翰去年十一月七日失蹤,家人報警協尋,檢警一個月之後,查出他遭男友黃家慶以藥物迷昏殺害後分屍,迷藥則來自黃的另名好友林姓實習醫師,檢方依殺人等罪分別求處無期及十六年重刑。一審合議庭查出,黃家慶謊稱是醫學系學生,在網站結識林姓實習生進而同居;黃因涉及竊盜、詐欺被通緝,起意殺害男友黃士翰,再假冒他的身分逃往大陸。黃家慶從前年五月開始,以失眠為由,要求林偷竊肌肉鬆弛劑、鎮靜劑等藥物給他。去年十一月七日,黃家慶到黃士翰家,詐稱這是人體實驗的藥物,參與實驗有錢可賺,誘使黃士翰接受注射,待黃士翰死亡後,將屍體移往與林租住學府路的套房,與林共同支解成十五塊丟棄。法官指出,林提供藥物到黃家慶用來殺人,時間差了一年,且林與死者從未見面,也無通聯紀錄,採信他因被黃家慶以公布他盜取學校藥物脅迫,才參與分屍未殺人的說法,依毀損屍體輕判十月。 【2009/11/07 聯合報】
 資料來源: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7520.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7

標題:罰娼不罰嫖違憲 擬設紅燈區
內文:〔記者項程鎮、邱俊福、范正祥/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侵害憲法「平等權原則」,宣告違憲,並要求兩年內失效。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婦女委員會主任委員賴芳玉說,本件釋憲可能促使性產業未來走向「特區化」,在特區之外則「娼嫖都罰」。

內政部:朝除罪化研擬
內政部昨天晚上回應,將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關於「設置專區」部分,原則上不以公投方式辦理,宜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罰娼不罰嫖」既已違憲,則即日起的兩年過渡期間,不罰嫖的警察,面對「娼」時又該如何處理,才符合大法官解釋的精神?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執法機關可依社維法第二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警政署則說,內政部已跟簡易法庭溝通過,會儘量以裁罰金來代替拘留,警方查獲色情都會交簡易法院斟酌。賴芳玉說,政府未來規劃性產業特區時,一定要在合乎「比例原則」前提之下,做好行政管理及衛教措施,避免性產業工作者被標籤化、污名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說,娼妓合法化在台灣社會的接受度還是有一段距離,但人類社會一定有性產業需求,全面禁絕只是讓它轉入地下化;法界人士對於本釋憲案多表歡迎。至於大法官的解釋,會不會變相鼓勵性產業或支持性交易除罪化?謝文定否認,他說,大法官持中性態度,釋憲意旨不代表大法官主張「嫖娼皆罰」或「嫖娼都不罰」,行政機關或民眾不要誤解。

違平等權原則 兩年失效
負責執行取締性交易的警政署表示,未來執行該怎麼做,正由內政部社會司研議;一名高階警官說,雖然目前朝性交易除罪化的方向走,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對此不管理,所以還是會擬訂相關配套,比如「設專區」或「設禁區」,再對違反者加以處罰。

本案是因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和楊坤樵,審理到九件高齡婦女性交易案,老婦陪宿只收數百元夜渡資,卻須面對最高三萬元罰款或最多三天拘禁,反觀嫖客卻完全沒事,兩位法官認為不公、可能違憲,因而聲請釋憲。「罰娼不罰嫖」條款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司法機關對於性交易,有權最多拘留三天或最高處三萬元罰鍰;大法官給予兩年緩衝,是為了讓就輔單位協助性產業者轉業及職訓,並完善配套措施。

大法官要求儘速修法
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但實際執行造成不平等,並使部分從事性交易的經濟弱勢女性,因受罰導致原本困窘生活更為不利,行政機關應儘速修法,並實施健檢或衛教。但為免性交易影響他人權益、或侵害社會公益,大法官也要求行政機關應考量修法進行管制或處罰規定,同時應對性交易人實施健檢或衛教等管理措施,以維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現行唯一不受「罰娼不罰嫖」規範的是公娼,據警政署統計,至今年十月,全國合法妓女戶有十一家、五十一人,台中市三家、宜蘭縣四家,而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澎湖縣各一家。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7/today-t1.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7

標題:審判老娼不忍心 2法官聲請釋憲
2009年11月07日蘋果日報
內文:這次聲請大法官解釋「罰娼不罰嫖」違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楊坤樵,都因審理老娼妓賣淫案時於心不忍,才先後聲請釋憲。林俊廷昨說:「每次裁罰這些上了年紀仍從事性工作的婦女,就讓我心裡既迷惑又掙扎,同樣行為,為何嫖不罰娼要罰,尤其她們都是可憐弱勢者,讓我判不下手。」楊坤樵也說:「我常想這些婦女為何年紀這麼大還要來做這工作,她們背後一定有不為人知的辛酸或是家庭經濟因素所致。」林俊廷說,有兩種人會從事性工作,一種是憑年輕美色賺錢的美眉,一種是無一技之長的弱勢婦女,而警察抓她們交給法官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