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勞資糾紛、勞工法律(一)
電洽
2010.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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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控副校長性騷 被解聘女判獲賠90萬
內文:2009/12/01 11:25 莊雪屏
台中這例性騷擾案的判決,讓被騷擾的女性,獲得平反!一位私立中學的女職員,去年出面控訴,她遭到副校長性騷擾,女當事人聲淚俱下,校方卻認定,性騷擾不成立,還認為女職員,散佈性騷擾傳言,有損校譽,遭到解聘,女職員不服告上法院,而台中地院認定,校方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解雇無效,校方還要賠女職員90萬元薪水。心理忍受極大壓力,又不敢隨便對外人講,去年8月,台中一所私立中學的女職員,含淚控訴,她在校園裡被性騷擾,對象是同一所學校裡的副校長。徐姓女職員:「學校公民訓練,他(副校長)會抱你,然後在學校國學講堂,他也會在這方面,他也會突然有這方面的舉動。」女職員已經結婚,副校長也已經有家庭,但她指控 副校長不只多次對她伸出鹹豬手,還公然在校內寫情書,書信最後,副校長還會署名他名字裡的最後一個字。徐姓女職員:「他寫信就是對我表白,對我的愛慕之意,因為他是副校長,權勢很大,我很害怕(被解職)。」中學學務主任:「一切都依照調查委員會結論。」記者:「結論是什麼?」中學學務主任:「結論就是性騷擾案不成立。」校方還以女職員散佈性騷擾傳言有損校譽,將女職員解聘,女職員飽受身心煎熬又被炒魷魚,不服告上法院。台中地院庭長張國忠:「解聘不生效力,所以本院就認定,原告跟被告之間的僱用關係,仍是存在。」中學學務主任:「我們會接到正式的判決書之後,再做一個具體妥善的回應。」台中地院認定校方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解雇無效,判決校方不但要讓女職員復職,校方還要賠90萬元的薪水,是不是要再上訴,學校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1/8/1w0h9.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1
標題:考核資遣員工 銀行判賠200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李姓女子在銀行任職十六年,前年被銀行以言行不檢等理由,評定考績為第五等資遣,她不滿提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企業考核主要在激勵員工士氣,銀行沒給她改進缺失的機會就資遣違法,判決應賠償李女兩百多萬元。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八十年十二月起便在這家銀行任職,曾任證券收付處資深覆核專員、營業廳經理,九十五年以前她的考核都在三等以上。九十六年上半年,銀行以她擅自影印公司客戶資料攜帶回家、未經准假擅離職守、言行不檢侮辱主管及同事、恐嚇同事、拒不參加公司例行會議、上班時間辱罵公司保全員等,將她的考核評為第五等;當年十月以她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資遣。
銀行表示,公司依勞基法規定,對不適任的李女予以資遣,並給她一百萬餘元的資遣費,兩造間已沒有勞雇關係,李女不得再要求發給薪資、加班費等。
李女則以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提出告訴。法官調查發現,李女確有公司所列舉的部分不當言行,公司主管將他考核為五等,並沒有濫權。
但李女九十一年參加台灣金融研訓所研習班,筆試成績為全班第一名,九十三年第一季曾獲公司頒發「卓越服務獎」,九十六年第一季還名列分行表現最優異的兩位行員之一。這些紀錄令法官認為,李女並非公司所指的無法勝任工作。
法官認為,企業績效考核制度主要在激勵員工士氣與能力,以創造組織更大績效,而非單僅用於淘汰員工;勞工偶有考核結果不盡理想者,應予改進缺點的機會。法官認為,公司未給予李女改進的機會,便以她未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屬非法資遣,判決公司應多給付她兩百多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7365.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無故資遣員工 判按月付原薪
內文:【聯合報╱記者熊迺群/台中報導】 2009.09.11 04:30 am
「被公司無故資遣者,得懂得爭取權益。」台中商銀2名資深員工不滿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因此提告,法官認為,2人考績幾乎年年甲等,銀行卻在同期資遣大批年資超過15年的員工後,又大量進新職員,顯然是要節省人事成本,昨判2員工勝訴,銀行須按月給付2人原薪,直到回任原職。本案仍可上訴。
被資遣的黃、連員工,年資分別為21、18年,原打算在台中商銀服務到退休,不料,去年銀行人事精簡,今年3月即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他們認為公司剝奪他們工作權,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台中商銀表示,兩人專業知識不足、未能拓展業務、學習態度消極、工作績效不彰,先前曾給兩人1個月時間接受單位輔導,但2人並未改善,才依規定終止僱傭關係,通知領取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法官查出,台中商銀自去年元月至今年3月,共資遣年資15年以上員工達119人,同一期間卻僱用新進人員達283人,明顯是銀行考量人事成本,做出人事汰換,藉此節省成本。黃、連除各1年考績乙等外,其餘均為甲等以上,且銀行未有足夠依據證明2人不適任,因此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銀行得從4月起,按月給付2人各5萬餘元薪資,直到2人回原職位工作。 【2009/09/11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www.udn.com/2009/9/11/NEWS/SOCIETY/SOC6/5129396.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解雇無罪員工 一銀判補薪347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9.21 03:32 am
涉訟近30年才獲無罪定讞的一銀押匯案主角之一張國隆,當年因涉訟被免職。不過,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他與一銀的「僱傭關係存在」,確認張可回一銀上班,一銀「並應給他停職期間的薪水347萬多萬元。77歲的張國隆無罪定讞後,領到72年因交保支付的保釋金7萬多元,馬上用來和一銀打官司。張認為,「堂堂正正進一銀,也要堂堂出來」,他希望能回復職務,領回停職期間薪水及遲延利息703萬餘元,再辦退休。
因為一銀當年雖是公營,但張國隆並非經國家考試統一分發,張在一銀任職,兩者屬私法關係,普通法院有權審判。此外,合議庭也認為無法證明張處理押匯案件有疏失,張也未違反銀行規定,一銀將張記兩過免職的決定不合法。張國隆68年被免職時,月俸1萬多元,29年來,共約400多萬元,遲延利息近300萬元;法院審理後扣除張羈押時可領的薪水,並認為一銀在張去年7月無罪定讞後才有支付薪水的義務,遲延利息須由張起訴本案時起算。一銀押匯案發生在68年,一銀發現遭「台運」等公司詐騙押匯金達美金880萬元,時任一銀中山分行副理的張國隆,襄理林泰治、柯芳澤,被認為對押匯所需文件放水,被依圖利罪嫌起訴,直到96年無罪定讞。 【2009/09/21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www.udn.com/2009/9/21/NEWS/SOCIETY/SOC6/5146273.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電廠保全蹺班? 台電:如怠職將追究
內文:〔記者謝介裕/水里報導〕具有悠久歷史,對國內水力發電任務占有重要關鍵地位的水里鄉台電大觀發電廠,遭投訴指廠方保全人員有蹺班異常現象,恐危及廠區安全。保全公司:疑離職員工報復行為
針對台電大觀發電廠保全人員蹺班情形,負責電廠安全維護工作的保全公司研判,應是離職人員挾怨報復,懷疑該投訴人員即可能是過去上班作息異常遭資遣的特定人員,目前已知會相關工作人員嚴守崗位,以免影響公司聲譽。電廠廠長翁炳坤說明,保全公司人員的管理問題,與廠方無直接關係,廠方與保全公司係委外合作關係,契約採1年1簽方式,假使保全公司無法善盡電廠安全維護職責,甚至連內部人員也無法好好管理,電廠將把該保全公司列入拒絕往來戶,以免影響電廠安全與信譽。
台電大觀發電廠係以日月潭為水源,因施工技術不同,有大觀1廠、2廠,統稱「大觀發電廠」,自民國23年(1934)完成迄今,雖歷經時代變遷,但該水力發電設施對台灣島內發電仍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隨著人力精簡,台電為降低相關人事成本,包括台電水里鉅工、明潭、大觀等發電廠人員編制也縮減,甚至連固守廠區安全人員也改由委外保全人員負責。廠長翁炳坤說,保全管理係1年1簽,如果被民眾發現並錄影存證保全人員未按時上下班,有蹺班之嫌,廠方一定會追究,以利公司做好管理工作,減少對廠方安全的影響。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3/today-complain4.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外勞40個月沒外出 雇主無罪
內文:聯合報╱記者白錫鏗、游振昇/連線報導】 2009.11.06 03:25 am
柬埔塞宋姓女子就是被安排到這家塑膠工廠上班,被負責人夫婦及仲介三人限制行動,法官昨判決三人無罪,員工關大門拒訪。
記者游振昇/攝影
柬埔寨籍女子宋宜婷在工廠上班,三年四個月未外出一步,每天工作十六小時,檢察官將負責人吳水金夫婦及仲介三人依「使人為奴隸罪」起訴;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宋女有手機可打、電視可看,行動自由,昨天將三人判無罪。但今年初,台中地院另名法官審理越南籍女外勞在醫院擔任看護,因不假外出,被醫院關在保護室九小時五十五分,而將副院長等人依妨害自由罪判處四至五月徒刑。同一法院判決結果大不同,引起議論,檢察官認為法官無罪判決「不近人情」,要提起上訴。
移民署台中縣專勤隊長徐源生表示,宋女目前安置中,在北部臨時工作,昨天聯絡她,但電話不通,無法得知她的看法。宋宜婷九十四年十一月以假結婚來台,經仲介江國昌介紹到台中縣吳水金、林秀玲夫婦經營的塑膠工廠工作,談妥三年一期;吳水金夫婦支付江八十萬元,其中十四萬佣金,六十六萬由江按月支給宋女工資。
宋女在檢警調查時說,吳老闆恫嚇她:「如果逃跑被警察抓到要關一輩子,或陪警察睡覺、毆打。」她嚇得不敢出門,每天工作十六小時,假日還要幫吳做家事、洗廁所、打掃廚房。「三年多來,沒有出去過,沒有同鄉找我,也沒有朋友,」她說,唯一一次出去到台南,是到老闆娘媽媽家打掃環境;即使身體不舒服,老闆也不讓她去看病,只買止痛藥給她。辛苦工作四十個月,仲介應給她六十六萬元,但只拿到卅餘萬元。
今年三月,她再也受不了這種生活,偷偷打電話回柬埔寨訴苦,宋母輾轉聯繫警方前往搭救;江國昌將她藏匿,宋女逃出報警哭訴:「他們不把人當人看,真是太超過了,我好想回家。」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宋女能以手機與家人聯絡,表示未喪失行動自由,難以認定遭受不人道待遇,判決雇主及仲介三人無罪。
法官無罪理由 檢批不近人情
柬埔寨女外勞宋宜婷三年四個月無法外出一步,業者及仲介卻判無罪,檢察官認為宋女形同被拘禁無形鐵籠,法官不近人情,欠缺對外勞保護心。
法官判無罪的理由是,宋宜婷四十個月未外出,工作雖超時,但三餐、水電、飲食等日常生活起居供應正常,可自由開冰箱拿東西吃、看電視,或請老闆娘兒子幫忙買CD,聽偶像的歌,難認有被奴隸、失去自由。但檢察官指出,綁架案的人質,被歹徒控制在屋內,也可以吃飯、聽音樂,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沒辦法自由外出,便構成擄人勒贖罪。「不能說她能看電視、開冰箱拿食物,就說她有行動自由,」檢察官說,宋女在台灣人生地不熟,語言有隔閡,證件機票被取走,手機不得任意打,在在讓她寸步難行,猶如生活在無形鐵籠內。 【2009/11/06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5820.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