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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生活法律(一)

電洽

2010.11.7更新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一)由於考量網站格式之問題,之後關於司法新聞之編輯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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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寶寶法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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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之新聞編輯及評論分類如下:
1.
兔寶寶法律專欄(高雄律師專欄-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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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兔寶寶動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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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兔寶寶新聞評論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chive?l=f&id=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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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學男狎少女 罰42萬換免囚

內文:【辛啟松╱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大一學生在網路認識十三歲女網友,兩人三度在學校廁所或男方家裡撫摸猥褻,因少女生理期延遲,向老師詢問才曝光。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沒有強暴脅迫少女,三次猥褻各處六月徒刑,應執行一年兩個月,考量服刑會影響他的前程,法官通融他得繳交四十二萬元罰金換免牢刑。

兩人關係親密
判決書指出,十九歲胡姓大學生在前年高三暑假,認識剛國小畢業的陳姓少女,兩人關係比普通朋友還好,但沒有變成情侶。胡生在去年二月和四月,三度猥褻少女,前兩次是寒假時在某國小廁所內,用手撫摸其胸部,第三次則把少女帶回家,以生殖器磨蹭對方下體,事後少女生理期延遲,她擔心可能懷孕,詢問老師原因,老師發現有異,告知少女母親才發現此事。
胡姓大學生向法官表示,沒猥褻對方,且知少女是國中生,應是十六歲,不知道她未滿十四歲,他拿出兩人親密合照,分享秘密心情的網路對話,證明自己和少女平日有聯繫。
法官發現,少女外貌成熟,從外觀很難辨別她實際年齡,但被告知道少女是國中生,雖少女實際年紀才十三歲,法官仍以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刑期論罪。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07410/IssueID/20100104
最後紀錄日期:2010.1.4


標題:1人霸1桌 癱瘓餐廳討債
業者可攝影蒐證 提民事賠償

內文:大大茶樓台南德安店遭人率隊「霸桌」癱瘓餐廳營業,轄區警方表示,對方沒有行使暴力脅迫,沒有毀損餐廳、傷害服務生,刑事部分無法可管,律師許世烜建議茶樓仍可攝影蒐證,透過民事的侵權行為,主張霸桌行為影響店家營業賺錢的權益,提出民事賠償,但關鍵解決方式是「店家趕緊找蔣姓股東出面洽談」。
律師許世烜說,一般討債或逼迫對方出面的方式,大多會觸犯《刑法》第三○四條的強制罪,也就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但率隊「霸桌」方式是否構成,有灰色地帶的討論空間,行為人雖有動機與嫌疑,但手法不構成,個案需由法官或檢察官來認定。
訂位民眾也可求償
霸桌雖沒有觸犯《刑法》,但許世烜認為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因霸桌舉動可能造成店家損害,影響其他顧客的用餐消費權益,店家可攝影蒐證,提出民事賠償,要求霸桌者補償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營業額。
針對訂位卻無法進入用餐民眾,台南市政府消保官傅然煇說,「餐廳受理消費者事前訂位,卻無法提供服務,無論什麼原因,消費者可要求損失賠償。」店家臨時以「包場為由」無法提供服務,就是餐廳不對,消費者可要求價差賠償,也就是因餐廳無法服務,消費者必須花更多錢用餐,只要提出舉證,就可要求損失額度的一到三倍懲罰性賠償。記者辛啟松
特殊的討債手法
2002/12/27 蘇姓男子向屏東縣賴姓婦人要債未果,駕駛小貨車到賴婦住處前播放《牽亡歌》(出殯歌曲)
2001/05/01 一輛來自台北縣一家討債公司的廂型車,連續一周將車子停放在台中市大墩十八街債務人住處外,並在車廂外圍寫滿債務人的基本資料和欠債事由,藉此施壓
2000/08/09 受刑人再生協會理事長董念台主持的討債公司,因不滿魏姓民代幫人脫產,聲稱將出資10萬元獎金,由愛滋討債隊前往「擁抱」魏及其家人,以達討債目的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43672/IssueID/20091207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罵「賤人」辱同學至崩潰 賠12萬
內文:2009-12-07 中國時報 【陳俊雄/北縣報導】
北縣某專科女生「寧寧」與同班林女男友交往,遭林姓女同學以「賤人」、「破麻」(台語,指性關係混亂)等字眼辱罵長達四個月,害得她免疫系統受損、全身佈滿紅疹而被迫休學。板橋地院判決林女及家長應賠償十二萬元。 就讀板橋某學院國貿科的女生「寧寧」,去年因與同班林女男友交往引起不滿,林女就在「寧寧」無名小站的部落格上,留下「你媽媽知道你是狐狸精,才會難過吧」、「你去死吧賤貨」等不堪字眼,對著同窗嗆聲長達四個月,狠狠地羞辱同學一頓。 「寧寧」因故沒在開學日到校,林女四處放話要讓她以後的日子很難過,寧寧因內心恐懼,翌日就到校辦理休學。 即使如此,林女還繼續咄咄逼人地在寧寧的部落格上發言謾罵,寧寧則是從同學口中獲悉林女持續以不堪言語或在部落格上貼文羞辱,內心因此承受極大壓力,晚上失眠,全身布滿紅疹,求助精神科醫師後,還被診斷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寧寧還曾寄出存證信函希望和解,但雙方和解不成,寧寧轉而控告林女妨害名譽並求償廿萬元。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20700123,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愛滋針行刺 台灣可判5~12年
內文:〔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紐西蘭愛滋男拿著愛滋針頭扎妻子,若依紐「讓他人染病」罪名判刑,最高可達十四年。在台灣,類似行為拿著愛滋針頭扎人,除了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依法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三萬元以上到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但有殺人或其他犯意,法界看法分歧。

算不算殺人? 法界看法分歧
板橋地檢署和地方法院曾偵審一起類似案例。陳姓愛滋男去年在超商偷竊犯行曝光,竟以口咬人、持愛滋針頭當工具扎人,企圖落跑但仍被逮,最後遭檢方認定,陳某明知患有愛滋病,卻以不確定殺人故意持愛滋針筒扎人,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案件移審後,板橋地院推翻檢方起訴意旨,認定以口咬人或用針扎人感染愛滋的機率不高,如接觸針頭受感染機率僅為千分之三,因此判決被告無罪。但愛滋男由偷變搶,另涉強盜罪部分,則判七年二個月有期徒刑。被害人目前仍在觀察愛滋病毒中,但心理遭受重創。此外,台中地院上月針對一愛滋女隱瞞病情和嫖客性交易而被起訴。不過,法官以她有要求對方戴套,嫖客也未被傳染,認為沒將愛滋病傳染他人的故意,因此判決無罪。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7/today-life1-2.htm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07



標題:網路帳號 列入遺產分配
內文:更新日期:2009/12/01 04:09
〔編譯羅彥傑/綜合報導〕傳統的遺產規劃管理正逐漸迎合新媒體的時代,遺產規劃管理人員開始接手一項新業務,即在客戶失去行為能力或者撒手人寰時,代為處理諸如電子郵件、「臉書」(facebook)帳號及網路相簿等客戶隱私資料。據華爾街日報報導,雖然許多人會和配偶或者信任的家人,分享用戶名稱與密碼,但也有人不會這麼做。美國芝加哥專門幫人辦理遺產規劃的女律師普朗蕾,親身體驗到由此衍生的麻煩。
普朗蕾的公公是一名小公司的老闆,今年初中風,沒有人能替他讀取電子郵件。她回憶說︰「這是個大問題。」儘管身為律師的她有代管財務的權力,也是公公的家庭成員,但電子郵件服務業者就是不讓她取得公公的帳號。普朗蕾估計,在家人找出其他聯絡客戶的辦法前,公公的生意因為訂單未能履約而損失數萬美元。她說,公公在康復後,才和最親近的家人分享自己的密碼。參加美國律師協會所辦研討會討論此一話題的普朗蕾說︰「線上在本質上逐漸取代許多人的保險箱。」布萊恩卡夫律師事務所洛杉磯辦公室合夥人赫勒說,隨著客戶尋求協助管理自己的數位帳號與資產,線上帳號密碼的代管逐漸成為話題。他已開始協助客戶辨識自身的各種線上資產,而且思考一旦自身遭遇不測,應由誰來取得這些線上帳號密碼。赫勒指出︰「如果你的家人或小孩沒有一起生活,你的數位資產,和其他財產的問題將會如出一轍。」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1/78/1w008.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2


標題:琴音朝9晚11 判非噪音法官稱音量音色未達「無法容忍」補習班免賠2009年12月01日蘋果日報

內文:【賴心瑩、鄧玉瑩╱台北報導】台中市退休警官盧景村嫌隔壁「舒伯特音樂苑」琴聲太吵,自行找來公證人錄音蒐證後,以精神受損為由告上法院求償八十萬元,但最高法院根據錄音內容綜合判斷音量、音色等情況後,認定舒伯特的樂器聲不算一般人無法忍受的噪音,昨判盧男敗訴確定。

擾人安寧
八十一歲的盧景村昨表示:「他們在住宅區開音樂補習班本來就不對,我左耳重聽,每天還是聽得到叮叮噹噹的吵雜聲,以及令人不舒服的拉弦聲,讓人睡不好、吃不好,搞得人快瘋了。法官這樣判沒道理,我會繼續找台中市政府申訴。」

花千萬買鄰宅換清靜
盧景村為求清靜,前年得知舒伯特音樂苑租約到期,竟斥資上千萬元,乾脆將鄰宅買下來當成自家客廳,舒伯特只好搬到附近大樓繼續營業,但記者昨未找到負責人,不知其回應。
這起樂器聲擾人案發生在台中南屯的高級住宅區,盧景村控訴舒伯特音樂苑每天早上九時到晚上十一時,連續從事鋼琴、小提琴等各式樂器教學,害他長期失眠;但舒伯特堅稱已做好隔音設備,且五年來經環保局五次檢測,都認定樂器聲未達噪音標準,也沒開罰。

音量最高可達91分貝
盧景村找環境分析檢測公司與民間公證人到場錄音及監測,發現音量最高曾達九十一點六分貝,遠超過他能忍受的五十分貝,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強調,所謂噪音應指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考量範圍並非只有分貝數,還必須參考音色,並根據音量與音色的混合音綜合判斷。而依盧景村自行提出的錄音,內容雖可聽到鋼琴、小提琴等音樂演奏聲,但扣除其中夾雜的路邊車輛行進聲、鄰居說話聲、開關鐵門聲等,已低於六十分貝,因此認定舒伯特的樂器聲未達一般人無法容忍的程度,不算噪音,昨判舒伯特免賠。

噪音惱人如何因應
˙住宅噪音或狗吠、飆車噪音,可打110報案,由警方勸阻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營業場所、工程、演唱會等噪音,可向縣市環保局檢舉,由稽查員依《噪音管制法》勒令改善或罰款
˙若能證明造成個人傷害或損失,可依《民法》求償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29376/IssueID/20091201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1


標題:散布女同學裸照 害爸媽賠6萬2009年11月27日蘋果日報
內文:【張欽、丁牧群╱台北報導】台北縣某中學國一女學生自拍裸照,放在加密的網路相簿內,卻遭同學惡意開啟圍觀並傳送分享,主導的一男三女同學因涉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分遭少年法庭裁定訓誡並陸續和解,僅一名女同學至今未賠,台北地院昨判女同學及家長連帶賠償被害人六萬元精神慰撫金。
被害女生崩潰想死
被害女同學家長昨說:「事發時女兒崩潰想死,對方家長還說我沒教好,現在女兒已漸漸走出陰霾,目前在美髮店工作,打算明年復學。」遭判賠的女同學家中無人,不知回應。
判決指出,北縣某中學三名女同學三年前暑假時,到學校電腦教室輸入被害人密碼,進入其PC home網路相簿,開啟她存在相簿內的全身裸照讓同學圍觀。
另一名男同學,則在家將被害人裸照傳送給其他人分享,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辦理休學並接受心理輔導,家長憤提告並求償,其中一名女同學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以她未成年為由,判父母連帶賠償六萬元慰撫金。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20418/IssueID/20091127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性侵文宣張冠李戴 知名補習班被判登報道歉
內文:2009-11-27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台南市成功補習班在國中基測期間,散發三年前板橋育達補習班輔導老師張瀚方性侵三名女子的剪報文宣,藉以影射競爭對手台南市育達補習班是劣質補習班。經育達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後,一、二審均判成功敗訴,須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還表示,成功補習班明知報紙報導的補習班並非台南市育達補習班,卻執意選擇國中基測期間散發有爭議的文宣,顯然確有藉此影射台南育達,以達到貶損他人對台南育達評價的故意。

成功補習班負責人林光孚、執行長邱賜和、管理主任羅素珍、教務主任陳惠琴等四人,於九十五年五月廿七日國中基測期間,帶領多名該補習班的導師及工讀生,前往試場之一的台南高工發放影射台南育達補習班的剪報文宣。 該文宣引用《蘋果日報》二○○三年八月十四日的一則報導,指「板橋育達補習班輔導老師張瀚方,上網詐稱國安局人員,拐騙強姦三名女子被判刑四年五個月」,由於剪報中附有板橋育達補習班的外觀照片,如果不仔細觀看,很容易被誤為是台南市育達補習班。 南市育達補習班負責人江惠美獲知後,認為對手手法太惡劣,於是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並要求成功補習班在四家報紙頭版連續三天刊登半版道歉啟事。儘管一、二審法官均判決成功敗訴,但審酌影射文宣發放的時間、地點及影響情況後,也僅同意在一家地方報的台南地區地方版,刊登一天、八分之一版面的道歉啟事即可。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2700216,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7

標題:手機傳送簡訊 也會犯法?!

內文:【聯合線上╱文 林桂芬】 2009.11.19 03:02 pm
「雲林縣一名男子追求一名女子不成,一個多月傳了近百通不雅簡訊,內容充滿猥褻、低俗,讓女子不堪其擾,經過多次告誡男子仍不予理會,於是女子憤而向轄區派出所提出性騷懮申訴…」,經過調查性騷擾成立,被縣府裁罰3萬元。

「高市一名男性業務員在工作的機緣下,認識一名女性客戶,覺得對方頗具姿色而且聲音好聽,便連續一周每晚狂發十多則簡訊給對方,內容全是猥褻令人不堪入目的字眼,女子不堪其擾,氣得報警…」,最後該名男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函送裁罰。

現在手機通訊非常的發達,簡訊傳送快速又方便,但提醒民眾傳送前,最好審慎,不論是密集發送(奪命連環叩)或簡訊內容充滿性暗示、性誘惑等用語,只要造成被害人感覺不舒服、被冒犯,或是人格名譽受損、正常生活明顯受到影響,那就可能涉及了性騷擾、誹謗、恐嚇、強制等罪;這裡也提醒民眾,若碰到簡訊或E-mail的性騷擾,應先儲存這些簡訊或E-mail,或可拍照蒐證,以便日後舉證提告申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AD1/5260278.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傳送色情廣告、文字 小心觸法

內文:【聯合線上╱文 林桂芬】 2009.11.19 03:02 pm  
Email、MSN傳送色情廣告或不雅文字 小心觸法

「小安喜歡公司裡的同事小潔,為了追求她,小安每天MSN給小潔,剛開始,只是單純的聊聊天,但後來小安開始傳送一些親密的字眼,更變本加厲,說些露骨不堪的話語,讓小潔感到非常的尷尬、不舒服…」。

網路科技的突飛猛進,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縮短許多,從MSN、Skpye到最近正流行、正夯的Facebook(臉書)、Twitter(推特)等即時通訊的社交網絡,每個人都可以快速、大量的傳送訊息,卻也因為這種打破時空限制的特性,帶來了不少困擾,包括詐騙、飽受廣告訊息、病毒入侵、性騷擾…。

上述情況中,最常見的就屬「性騷擾」事件了,主要的型態多為不受歡迎的性探詢(如:有無男友,有無性經驗等)及性邀約(如:提議一夜情,援助交際等),再來就是貶抑性別的歧視字眼(女生比較笨、男人外遇是天性、娘娘腔、男人婆等)。由於線上互動的機動特質(可隨時離線),網友在面對網路性騷擾的心態似乎比較不在意,絕大部分的受擾者多以不予理會(如:離線)來因應。但事實上,為了杜絕性騷擾,網友在使用聊天室、討論版、電子郵件、即時通訊(MSN、Skpye等)或社群網路(Twitter、Facebook等)的時候,可以做好以下保護措施:

(一) 不要隨意將帳號給人,也不要任意公布帳號;
(二) 不熟悉的帳號傳送訊息或檔案,不要亂開或散佈;
(三) 勇敢拒絕,向對方明確表示性騷擾行為已造成不舒服;
(四) 若遇到對方以文字或影像性騷擾,立刻錄影或拍下畫面存證,例如按下print screen鍵儲存畫面;
(五) 立刻請身旁親(友)人作證,並備妥對話紀錄及錄影、拍照畫面向警方報案,不要縱容。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AD1/5260290.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4



標題:民眾助緝匪 小心別觸法
      三思後行
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內文:街頭搶案頻傳,不少搶案是在民眾協助下順利破案,包括今年初高雄市議會議長莊啟旺夫人遭搶,搶匪沒多久再度犯案時,遭一名運將見義勇為追捕,搶嫌還用美工刀劃傷司機脖子,但仍遭制伏。

勿逾越比例原則
高市新興分局自強派出所所長毛甫白說,民眾協助逮捕嫌犯值得讚許,但仍須注意自身安全,切記第一時間報案,通知警方到場處理。
律師葉銘進表示,民眾協助抓搶匪時,應勿逾越比例原則,例如,已開車撞倒搶匪,若再蓄意輾過搶匪,就屬過當;一般來說,民眾協助抓搶匪,若造成搶匪受傷,依《刑法》二十三條規定,是為防衛他人權益不受侵害,應屬「正當防衛」,所以不罰,民眾車輛若因此毀損,也可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向「不法侵害他人權益」的搶匪要求賠償。
記者湯寶隆

民眾防搶要領
.勿配戴易遭歹徒覬覦的貴重物品
.盡量走騎樓或人行道,降低成為被下手目標的機會
.行走時皮包務必朝內側斜背
.女子夜間盡量勿獨行
.深夜回家,宜走人多明亮處,避開陰暗巷弄
.萬一遭搶,勿與搶匪拉扯,記下搶嫌特徵與車號報警
(原始)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局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1283/IssueID/20091102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住汽車旅館 偷高檔家具被逮
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內文:我是三十歲的阿奇,上周末跟女友到宜蘭一家新開幕的汽車旅館住宿,享受難得的兩人世界,當我們進駐一間最高檔的豪華總統套房時,發現裡面的設備真的很棒,五十吋液晶螢幕、超大浴缸、潔白瓷器設備等,實在非常高級。

剪鐵鍊帶走檯燈
是從國外原裝進口的高檔貨,每件物品價值都超過十萬元,女友看上一個進口花瓶,只用一個塑膠固定住,很容易就把花瓶拆下來。
由於住宿一晚高達一萬元,我心想也拿些值錢的東西減少損失,也挑了一個檯燈想帶走,但檯燈用小鐵鍊綁住,為了把它帶走,我到車上拿鐵鉗把鐵鍊剪斷,最後把這兩樣物品放

到車上,作為我與女友的出遊紀念品。
隔天結帳離開時,櫃檯人員檢查房間時發現有花瓶、檯燈被偷,隨即在出入口將我與女友攔下,希望看一下我們的車後座,我擔心事情曝光拒絕,沒多久店家就找警察前來處理,

最後被帶回警局問筆錄。■記者劉文淵採訪整理


報你知
旅館洗髮精餅乾 才能帶走
北縣刑警大隊偵三隊長洪俊義說,汽車旅館內如洗髮精等清潔用品、餅乾、可樂等可帶走,但電視、檯燈、菸灰缸、桌椅、浴袍等不可帶走,否則觸犯竊盜罪。

◎動作1
詢問櫃檯,確認可帶走做紀念的物品。
◎動作2
浴袍、鞋子、毛巾、香皂盤等,若喜歡可向業者購買。
◎動作3
如抱枕、電器不能擅自拿走,否則涉及竊盜罪。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1261/IssueID/20091102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真是遇到鬼了」 非罵人判無罪

內文: 【聯合報╱記者葉英豪/桃園報導】 2009.11.02 03:02 am
 
 
「鬼」這字眼不只農曆七月少講,就算平常引用來寫文章都得小心。簡姓市民網購和賣家起糾紛,在部落格裡張貼「真是遇到『鬼』了」為題文章,被賣主認為用「鬼」字汙衊她,怒告妨害名譽,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文章標題只是單純「台語俚語」,判處無罪。

這起「鬼」案件發生在96年4月間,簡姓市民上網路購物平台,看到某賣主張貼販售她所喜愛商品,便和賣方商議價購,但事後無端遭棄標,彼此為此大傷和氣。

事後,簡姓市民在個人網頁裡頭,書寫「惡意棄標的瘋子」內容抒發情緒,一度遭賣家控告妨害名譽並判處無罪確定。7月間,簡姓消費者因案出庭庭訊後返家,又在某網路部落格

裡頭發表「真是遇到『鬼』了」文章,再遭賣家控告妨害名譽。

賣家庭訊指控,簡姓消費者所張貼內容有多人看過,已構成公然侮辱,而且用「遇到鬼」的意思就是侮辱她是「鬼」,堅持提告。

簡姓消費者表示,部落格裡所張貼的文章只有幾位「好友」看得到,要瀏覽文章者只有「限制特定人士」才可以,並非大家都看得到。而且「真是遇到鬼」是句「台語俚語」,表

示「驚訝」、「不可思議」和「相當離奇」,並非指某人是「鬼」,哪來「辱罵」?

而且文章中賣家以「x8888878」當代號,還以「他」字替代真正賣家的性別,根本難以「辨識」賣家身分,也非辱罵「特定人」。承審法官認同簡姓市民的答辯,給予無罪處分。 【2009/11/02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7567.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po網:禿頭藥沒效 學生險鬧上法庭

內文: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09.11.02 03:02 am
 
 
楊姓大學生在部落格抒寫揶揄禿髮治療成效的文章,質疑國內一家健髮公司療程無效,還貼上總經理的大頭照「佐證」而被告妨害名譽,楊致歉後仍被警方函送偵辦。健髮公司在學生道歉後撤告。植髮公司網站後來撤下引起爭議的總經理照片,換上頭髮濃密的董事長照片。

楊姓大三學生,去年12月底在個人「無名小站」部落格討論禿頭,質疑生髮廣告有問題。楊從一家健髮公司的網站擷取總經理的相片,再上傳到網誌,揶揄「連總經理的額頭都這麼高」。

這篇網誌提到健髮公司的文字只兩、三行,事隔半年多,楊姓學生收到警方傳喚通知,緊急關閉網誌,擔心說了「禿頭藥沒效」而留下前科紀錄或是面臨鉅額賠償。

楊姓大學生偵訊時,強調只是想搞笑,因當時接近期末考,讀書讀得有些煩,才會寫文章發洩,造成植髮公司的困擾感到抱歉,也不敢再網誌上隨意戲謔。

健髮公司指出,有顧客在上網時無意間瀏覽到這篇文章,並質疑他們的商品,公司認為作者未經同意盜用總經理相片,並影響商譽才提告。楊姓大學生說,他是看到照片覺得有趣,事發後他「很不好意思」,健髮公司也同意和解。【2009/11/02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7504.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2


標題:機車停騎樓 刮傷路人挨告

內文:【聯合報╱記者廖炳棋/台北報導】 2009.11.03 03:26 am 
  陳姓男子不慎被黃姓男子停放騎樓的機車車牌割傷小腿,陳怒控黃姓車主涉嫌傷害,黃認為這樣也提告「太誇張了」,警方調查後仍將黃依傷害罪嫌函送偵辦。黃姓車主對遭法辦很不滿,認為他的機車好好停放騎樓,陳姓男子自己走路不小心撞上,怎能因此控告他傷害,何況當時不只他一人停放機車,怎可認定是他的機車刮傷對方?黃的父母對兒子因此事被告也感到不可思議,數度向警方表示,陳姓男子「太小題大作」。

警方指出,台北市政府10月1日起,推行機車退出騎樓措施,事發時間是發生在九月底,黃姓房屋仲介員上班時,將機車停放台北市莊敬路公司騎樓下,陳姓男子經過該處,指稱被黃的機車車牌勾破西裝褲,小腿因此受到挫傷。陳姓男子拿手機拍下機車、受傷部位,隨後到醫院驗傷,再到警局控告車主涉嫌傷害,警方第一時間雖感訝異,但仍受理報案並調查。

警方傳喚黃姓車主到案說明,他不敢相信竟因機車停放問題遭人控告傷害,強調10月1日前騎樓可停放機車,他停車並未違反規定,是陳姓男子走路不小心才受傷。警方即使認為本案有爭議空間,但因陳堅持提告,仍將黃姓車主依傷害罪嫌函送偵辦。 【2009/11/03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9574.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影像追緝網 全民來破案
 更新日期:2009/11/03 04:09

內文:〔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為擴大民眾協助警察緝凶,警政署特別架設「影像追緝網」,把重大刑案現場附近監視器拍攝的歹徒身影po上網,歡迎社會大眾一起提供線索,讓全民扮演柯南,一同協助破案。
目前已有台北市日月光銀樓強盜案、台北縣新店金慶銀樓搶樓等7起刑案的影片上網,供網友瀏覽。警方說,被害民眾或商家也可以將自家監視器拍攝的畫面提供給轄區分局,由警方審核過濾後,請分局代為上傳至警政署「影像追緝網」。網友可以先連結警政署官方網站,再從首頁右下角處,直接連結到影像追緝網。警政署也指出,因各單位偵辦刑案進度不一,有時候若已掌握其他破案線索,不一定會在監視器畫面上著墨,所以po上網時間會尊重各機關。

警政署長王卓鈞有感於一些重大刑案發生時,雖然監視器畫面於案發之初,會經由平面與電子媒體報導,但報導曝光時間畢竟有限,民眾一不注意便稍縱即逝,若能將畫面po在網路上供人經常瀏覽,相信能增加提供線索進而破案的契機,遂由警政署資訊室架設「影像追緝網」。
追緝網的影片分成強盜、搶奪、竊盜、詐欺、毒品、暴力、性侵、其他等8個案類,各縣市警局轄區內一旦發生重大刑案,便由分局長或縣警局主任秘書審核後,將相關畫面上傳到網站,供網友點閱,希望能藉此讓更多人觀看,進而提供線索。網友還可以選擇將畫面放大,看得更清楚,並附上偵辦單位聯絡人電話。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3/78/1u7cd.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王雪峰獲保護令 夫施暴就坐牢

內文:【聯合報╱記者張祐齊、黃福其、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1.03 03:26 am 
 民進黨前立委王雪峰和夫婿王作良的家暴風波進入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昨天核准王雪峰聲請的家暴暫時保護令,禁止王作良對她實施暴力,若違反保護令,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王雪峰昨天下午從新店耕莘醫院辦理出院,由台北縣家暴防治中心人員帶離。王雪峰父親王昆和向記者表示,不便透露雪峰轉院到何處或是否暫時返回娘家,但可以肯定的是暫時不會回夫家;因為女兒已得了「恐慌症」,在親朋好友建議下,希望轉到其他醫院做心理治療。

王昆和說,心理治療是相當漫長的路,謝謝大家一路支持雪峰。他並語氣激動地說,「王作良這個人,家暴法根本管不了他」,應該修法,只要王作良有家暴,就要將他抓去關,不要讓他繼續在外面「耀武揚威」。

他表示,女兒對王作良相當好,王作良七、八年前在台中酗酒,欠下一百多萬元,都是女兒在還,沒想到雪峰的婆婆竟說北市仁愛路的房子都是婆家出錢的,根本與事實不符;王作良一家人就是要將雪峰逼到精神病院,由法院宣告她禁治產,好將雪峰名下財產都過戶到他們名下。

王作良則表示「家和萬事興」,母親在氣頭上講的話不需當真,其實昨天上午他還有打電話給雪峰,雪峰希望他能去接她出院;但他向雪峰說,因為父親昨天剛開完刀,母親身體狀況不好,要照顧雙親,希望她在醫院調養好再出院。他不知道雪峰昨天下午出院,拜託記者如果知道雪峰在哪兒,要告訴他。

台北地院家事法庭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主要是禁止王作良對王雪峰實施家庭暴力。法界人士指出,暫時保護令只是在緊急情況下的暫時效力,經法院核發,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並進行通常保護令聲請審理;經法院核准通常保護令或駁回,暫時保護令就會失效。 【2009/11/03 聯合報】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29564.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騙徒推銷靈藥 坑百人詐1500萬
 更新日期:2009/11/03 04:09

內文:詐騙集團 全被起訴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男子黃錦練等人組成詐騙集團,以雙人組一搭一唱,在新竹縣五指山向遊客、香客推銷靈丹妙藥,再趁下山向神奇老人購買藥材時,趁機詐騙每人10餘萬元藥材費,被害人超過百人,詐騙金額1500萬元以上,全案昨天由新竹地檢署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一搭一唱 釣遊客
起訴書指出,被告黃錦練與弟弟黃錦魁、曾淑錦夫婦、曾女弟妹鄭黃心、黃錦練女友蕭惠中等人,以及友人陳盈如、楊建諒、江葉堂、林正順等人,從95年開始,明知所出售的鹿茸非野生鹿茸,本身也都沒有醫師資格,更無祖傳秘方,竟組成詐騙集團,兩人為一組,分別扮演「司機」與「店底」,在新竹縣五指山停車場、廟宇一帶向遊客行騙。
騙稱祖傳秘方可治病
檢方查出,被告擔任「司機」的這組人,先詢問遊客或其親友有何病痛,再騙稱有人也曾罹患相同病痛,服用五指山上1名老先生祖傳秘方後痊癒。
飼養鹿茸充野生賣
「司機」會說剛好要帶朋友去買,老先生人很好、藥材不用錢等,等到騙得遊客信任前往,立即打電話給「店底」共犯於山下等候,再帶遊客前往北埔鄉南坑村,由「店底」拿出號稱野生紅鹿茸泡酒,聲稱需連續服用數月才有效,還說是「千載難逢」的好機會,才能買到這樣的靈藥。
2年多 106人上當
檢方查出,黃嫌等人以每兩2000元左右價格,將藥材賣給遊客,每名遊客平均花費10多萬元,即使身上沒帶這麼多現金,事後也可以匯款,得手贓款再由眾人均分。總計2年多,被告等人詐騙金額超過1500萬元。
服用泡酒 反出現異狀
檢警從黃錦練住處搜出的匯款單等資料,查出多達106人被騙,經一一聯繫才知道他們服用泡酒後,不僅病沒好,身體反而出現異狀,才知受騙。而黃錦練也透過匯款方式,向代理商購買農戶飼養的水鹿鹿茸,及紐西蘭進口鹿茸,根本不是野生鹿茸,價格最低每兩才250元。全案經台北市警局持新竹地檢署拘票,拘提相關被告後,由被害人陸續提出告訴偵辦。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3/78/1u7hi.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3


標題:辦門號變現 竟成詐騙集團人頭
2009年11月04日蘋果日報

內文:匪事不可 系列報導之12
我叫小豪,考上大學後北上到台北念書,獨自在外生活。父母每月都會給生活費,我自己也利用課餘時間打工,但總覺得錢不夠用。不久前,因女友生日快到了,我因為沒錢買禮物而煩惱,看到一則廣告說,可到手機通訊行辦門號賺現金,未料因此惹上官司。
用作網拍認證詐財
我在報上看到通訊行刊登「變現」、「辦門號送現金」廣告,前往申請新門號優惠專案。我聽從老闆指示,辦了三個不同電信業者的門號,向通訊行領了四千五百元,不過必須把新門號的儲值卡留在通訊行。通訊行老闆說,這是他們賺取申辦門號獎金的套利方式,門號採儲值方式,我不用擔心會收到帳單。豈知老闆竟把門號以每支三千元的價格賣給詐騙集團,還利用手機門號在拍賣網站上登錄認證。
歹徒利用網友信任通過認證帳號的心態,進行假拍賣、真詐財,結果事跡敗露,不僅通訊行老闆被警察以涉嫌詐欺、偽造文書逮捕,警方也循手機號碼找到我。
◎記者甯其遠採訪整理
報你知
門號供不法使用 恐成共犯
刑事局偵三隊隊長朱宗泰建議,申辦門號宜洽詢信譽良好的商家,並注意個人資料保密,若自願提供人頭不法使用,則可能成為幫助犯甚至是共犯。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4652/IssueID/20091104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高市》兒子發簡訊恐嚇父親與同居人給生活費
內文:2009-11-03 中國時報 【王志宏/高雄報導】
劉姓兒子因母親與父親離婚,依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劉父應每月給付子女生活費兩萬元,卻沒按時給錢,因此發簡訊恐嚇父親與父親同居人,威脅說要放蜂炮,兒子出庭後當面表達歉意,檢方對劉子裁定不起訴處分。 今年八月劉父與張簡女士離婚,廿一歲兒子認為父親沒有給兩萬元生活費,向父親要錢未果,竟於隔月廿七日以電話傳簡訊給劉父與同居黃女所使用的行動電話,內容「姓黃的,給我小心點,我知道你長相,眼睛睜大點…」。
三天後劉子又傳簡訊「劉先生,我的要求準備好了嗎?記得穿雨衣,我蜂炮準備好了,你準備好了嗎?還有飛彈與地雷喔,黃大嬸,下一個換你」,劉父與黃女因此報案,指兒子涉嫌恐嚇。 檢方偵辦後認定劉子罪嫌確定,他並對犯行坦承不諱並深表悔意,當庭向劉父與黃女表達歉意,兩人也當庭表示原諒,又他無前科紀錄,因此裁定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300237,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4

標題:偷拿1支菸 判罰2千元
2009年11月05日蘋果日報
內文:【張沛森╱桃園報導】桃園一名袁姓男子,去年十一月在中壢一家網咖,偷拿了他人一根「MORE」牌香菸,因他耍賴不認帳,遭對方跟朋友合力扭送警所法辦,桃園地院依竊盜罪判處他罰金二千元。
稱睡覺被害人「請客」
商家指出,一包「MORE」牌香菸最便宜的約五十五元,折算下來,袁男偷了一根約二點七五元的香菸,卻判罰二千元,足以購買同樣品牌約三十六包(七百二十根),真的划不來!
判決指出,被告袁明寬(三十九歲),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凌晨在中壢市一家網咖內,看見林姓男子趴在桌子上睡覺,就從他置於桌角的一包「MORE」牌香菸裡拿了一根抽。
當時在場的林男二名友人見狀,便質問袁男:「為何偷拿別人的香菸?」袁男回說:「是他請我的!」二人說:「他正在睡覺,怎會請你?」說完,兩人便叫起林男,合力把袁扭送警所。
袁男辯稱他沒有偷香菸,當時曾向林男要菸抽;可是喊他沒反應才去拿了一根,但因證人指證歷歷,桃園地院仍依竊盜罪判處袁男罰金二千元,若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8355/IssueID/20091105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自取衛生紙團送警 抓姦敗訴
夫痛罵:我又不是蝙蝠俠 不能入侵怎抓姦
2009年11月05日蘋果日報
內文:【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縣男子劉銘澤懷疑越南籍妻子段玉蝶外遇,與親友前往妻子租屋處破門捉姦,揪出友人黃清松打赤膊躲在廁所裡才報警,並將他在床頭櫃和垃圾桶取得的三團衛生紙,自行帶到警局交給員警封存。但台中地院認為劉男違法取證,衛生紙團沒有鑑定必要,昨判決段、黃無罪。
方式錯誤
劉銘澤昨得知後驚呼:「不符人性、很無理,警察說那是證據,我才自己開車送到警局,我們也不懂該怎麼做。」劉說,因妻子離家還嗆:「有本事你來抓。」他氣不過,努力找資料學捉姦,他說:「不能竊錄、也不能入侵,我又不是蝙蝠俠,可從窗戶進去,如何抓姦在床?」
昨無法連絡上段、黃兩人,但開庭時黃辯稱,無聊時會到段女住處聊天,累了就睡在客廳沙發;他的律師林易佑表示:「衛生紙團不是員警查扣,誰知有沒有被加工或污染,況且事隔一年才要驗DNA,驗得出來嗎?」 公訴檢察官則認為,捉姦證據很難取得,法院不該排除私人取得的證據。因偵查時,段、黃兩人拒絕採檢體比對DNA(Deoxyribonucleic Acid,去氧核醣核酸),開庭時終於強制取得兩人檢體,法官不該拒絕鑑定,因此將上訴。

硬撞破門見友半裸
判決指出,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四時許,劉男和親友到妻子段玉蝶(三十一歲)在豐原市的租屋處,並持事先取得的鑰匙打開兩道門,但內門反鎖,他硬將門鎖撞壞進入,看見二十幾年的老友黃清松(四十五歲)穿七分褲、上身赤裸衝進廁所,妻子則穿長袖衣褲在旁尖叫大哭。
劉男表示,警方到現場後告訴他衛生紙團和垃圾桶都要搜,「那是證據」,他才將在床頭櫃和廁所找到三團衛生紙帶到警局給警察,並提供抓姦錄影帶佐證。但法官以劉男擅自毀壞門鎖違法取證,而到場員警也未經段女同意即入內,所拍照片也不得作為證據,判兩人無罪。

捉姦注意事項
.建議由警方陪同進入抓姦現場,減少遭暴力相向危險
.攜帶照相機、錄音機,透過影音蒐集當控告證據
.蒐集捉姦現場的陰毛、衛生紙或保險套當證據
.若捉姦地點位於私人地點,避免直接衝入而觸犯侵入住宅罪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8829/IssueID/20091105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流浪還有自由 收容等於處死
2009-11-05 中國時報 【唐鎮宇/台北報導】
內文:流浪犬到底是在街頭好還是被抓到比較好?動保團體表示,現行負責捕捉的人員多為未受專業訓練的清潔隊,狗狗不但得忍受超級惡劣的留置環境,收容所又因地處偏遠,超過七成的機率會被安樂死,「被抓到幾乎就是死亡的開始」。 農委會每年全台僅補助一千萬經費改善收容所,目前全台卅九所收容所容量幾乎都不足,縣市政府只好委託清潔隊「順便」兼做捕捉流浪犬貓工作。 根據統計,過去十年,收容所共捕到近九十萬隻流浪狗,其中高達六十五萬隻七天內未有民眾領養而遭安樂死,僅十四萬隻得以被領養保留小命;另外有十萬隻狗可能逃逸或「不知去向」。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認為,政府對寵物繁殖買賣管理未積極控管,民間商人看準商機、大量繁殖流行品種後,隔年隨著潮流轉變又換一種,先前被繁殖的狗狗就成了「退燒品」集中被送到收容所。這種特殊現象讓國外動保人士驚嘆:「你們收容都是幾萬元的名狗!」 陳玉敏說,制度不完善與執行面落差,等於是用「國家機器在虐待動物」,立委高志鵬感嘆:「流浪狗至少還有流浪的自由,被捕捉的狗幾乎就是凌遲處死!」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301592+112009110500149,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5


標題:高市》婦人罵鄰居瘋女人判刑四十五天得易科罰金
2009-11-06 中國時報

內文: 謝姓婦人因房客打麻將製造噪音,常與鄰居林女發生爭執,謝前往林住處理論,她推開紗窗對林女大罵「瘋女人」,過程被門口監視器拍下,林控告謝妨害自由,高雄地院簡易庭判決謝婦有期徒刑四十五天,得易科罰金,謝婦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 謝阿如(五十九歲、高縣人)將房屋租給房客,半夜卻時常打麻將製造噪音,嚴重影響鄰居林女生活,林多次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及警方檢舉,謝因此心懷不滿,去年十月七日傍晚,與友人前往林女住處理論,謝推開紗窗向裡頭大叫,林不想與謝說話,隨手將紗窗關好。

謝卻伸手把紗窗打開,之後兩人隔窗對罵,整個過程都被門口監視器拍下,謝婦被友人提醒有監視器,才停止爭吵,謝離去後還多加一句「瘋女人」,林因此控告謝妨害名譽,涉及公然汙辱,一審被簡易庭依強制罪、公然汙辱,分別判處卅五天、廿五天,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十五天,得易科罰金每天一千元。 謝不滿判決提起上訴,雄院二審合議庭認為謝坦承犯罪事實,又有監視錄影光碟為證,始終未與對方和解,檢察官上訴後,又沒有任何悔意、態度惡劣,因此將上訴駁回。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600223,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狼師止步 立院三讀涉性侵不得續任教師
內文:【中央社╱台北6日電】 2009.11.06 12:48 pm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第14條,明訂涉性侵教師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經報請核准予以解聘,通稱「狼師條款」。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受訪時說,老師與學生在校園內有上下權威關係,當學生被心目中尊敬的教師性侵,常導致受害學生心靈極大創傷;很欣慰教師法順利修正,配合這次通過的4項附帶決議,在實務面上應可讓「狼師止步」。

院會三讀修正增列第1項第9款文字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狼師」,靜候調查。只要經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狼師」。院會尚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縮短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調查時間,研議自受理申請或檢舉後1個月內完成調查的可行性;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隱匿不報,主管機關應對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處分。附帶決議還要求,教育部邀請司法人員參與性侵專業調查人力培訓,主動提供協助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落實調查,以利校園性侵害案件能迅速有效調查,早日結案;學校為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時,應邀請辦理該性侵害事件的社工或警察人員共同參與,受邀參與調查該等人員不得拒絕。 【2009/11/06 中央社】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36369.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6


標題:狼師條款三讀 性侵屬實即解聘
內文:2009-11-07 中國時報 【陳至中、羅暐智/台北報導】
各界引領期盼的「狼師條款」,六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涉嫌性侵的教師,經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即可予以解聘,遏止過去「師師相護」、狼師再回校園的情形。人本基金會表示,手上至少有三個「狼師」案例,法律一公告就能處理,徹底終結延宕多年的惡夢。 人本接獲申訴的案件中,即有一名任職台南的教師,十五年來性侵不斷,目前被法院裁定收押,學校也只以「停聘」處理,狼師關在看守所,每月照樣領半薪。 昨日修法後,《教師法》第十四條改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狼師」,靜候調查,一經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以解聘「狼師」。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惠娟表示,之前常發生經性平會調查屬實的案件,教評會卻以司法尚未定讞為由,遲遲不解聘教師,引起社會強烈反感。修法後,性平會一旦調查認定報請解聘,該教師就會被列入「不適任教師」名單,永遠都不能再跨入學校一步。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02+112009110700129,00.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7


標題:1月2酒駕 小販罰金36萬
內文:【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 2009.11.11 03:10 am 
 
高雄縣民吳有序一個月內連續兩次酒駕被查獲,每次的酒精濃度都超過1.2毫克。他都辯說,是停在路邊喝酒,並沒開車,等到警員來時發現自己喝太多了。法官認為他說謊,兩案各判6個月徒刑,易科罰金共要罰36萬元。
「以後再也不敢酒後開車了,」吳有序獲悉被判決確定,若易科罰金共要繳36萬元,難過不已的說,自己只是個小販,生活都成問題,若湊不出罰金,可能就要去牢裡「吃沒錢飯了」。46歲的吳有序今年1月19日傍晚將所駕駛的小貨車停在國道十號西向東9公里處路肩,因車後方沒擺三角警告標誌,國道警察見狀,上前盤查時發現他全身酒氣,酒精濃度測值高達1.38毫克。當時他辯說,因為車子故障才停在路肩,等候朋友開車來載他時,閒著沒事自己喝悶酒,沒想到「就這樣喝醉了」。但警方認為他酒後駕車不勝酒力,停在路肩睡覺,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事隔一個月,吳有序又酒後開車,在高雄縣鳳山市保安街,撞到停在路邊的轎車,警方趕到時,測得他的酒測值達1.25毫克。當時,他辯說,擦撞後為了等警員趕到處理,就自己在車上喝起酒來,等到警員來了,已喝得酩酊大醉。這兩起酒駕案,吳有序各被高雄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6個月,他都提上訴,還是堅持是「自己停在路邊喝酒,並不是酒後開車」。高雄高分院法官根據目擊證人指證,吳有序被交通警員查獲時,車上並沒有酒瓶,因此認定他說謊,駁回上訴,都維持原判。 【2009/11/11 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44132.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1

 

標題:罵綠正妹「綠妓」網友無罪
2009年11月11日蘋果日報
內文:【賴心瑩、蘇聖怡╱台北報導】男子黃中柱去年九月間,在台大PTT(telnet://ptt.cc)上回應網友提問,指稱支持民進黨的「綠正妹」是「綠妓」,還貼了連結供網友點選、瀏覽照片,被「綠正妹」一員林怡棻告上法院。一審判黃有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連結的網頁中有上百張女性團體照片,無法得知黃侮辱的對象是誰,改判黃無罪確定。
一審原判公然侮辱
去年台灣政治活動、遊行超夯,一群支持綠營的年輕女性,因而自封「綠正妹」力挺民進黨。有人在台大PTT(telnet://ptt.cc)留言板上提問:「綠正妹有市場嗎?」黃中柱(三十一歲)回應:「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並提供另一網頁供人點選、瀏覽照片,不過案發後該網頁已被移除。台北地院根據《國語辭典》認定「妓」指的是賣淫婦女,依公然侮辱判黃男拘役二十天,可易科罰金二萬元,黃不服上訴。高院則依上述理由改判他無罪。
《蘋果》昨未聯繫上林怡棻,友人台灣部落客協會理事長比利潘說,待看過判決書後再回應。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81972/IssueID/20091111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1